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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最新案例:法学博士就影片色戒被删状告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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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0: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载,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董彦斌日前就影片《色戒》遭删节一事起诉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北京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色戒》,当天未准其立案。

请就此事谈谈你的看法。你认为,法院最终会受理此案吗?此案有可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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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0: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董是哪个专业的博士??
应该不是民商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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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1: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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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2: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被告华星国际影城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在销售中产品中没有注明此为删除版,则可以以剧情结构不完整,质量不合格,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为由起诉。如果这样的话,法院可能支持。
而第二被告国家广电总局,则可能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法院会予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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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3: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大勇于2007-11-14 11:00发表的 :
该主题已被管理员屏蔽!

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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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3: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南江于2007-11-14 13:21发表的 :


啥意思?


没啥 被我屏蔽了而已
里面的内容与楼主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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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3: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qishuian于2007-11-14 12:59发表的 :
如果被告华星国际影城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在销售中产品中没有注明此为删除版,则可以以剧情结构不完整,质量不合格,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为由起诉。如果这样的话,法院可能支持。
而第二被告国家广电总局,则可能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法院会予以驳回起诉。

华星影城方面已有所表示:“这跟我们电影院没关系。全国各地放映的都是这个删节版,我们也想给大家放映完整版的电影。删不删节,是国家广电总局决定的。”但在有关影片的放映说明中,是否注清楚是删节版,的确是问题的一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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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3: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1-14 13:23发表的 :



没啥 被我屏蔽了而已
里面的内容与楼主无涉



哦,我以为是主题犯禁了呢。这是报纸上公开作了报道的,讨论讨论应该没啥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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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3: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 法院立案庭法官挺有水平的 呵呵

原告怎么知道是“删节版”??

但 是不是超出了形式审查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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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4: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部分硕士博士的炒作有点过分。包括起诉华南虎案的那个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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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5: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状告”一事,
有几个疑问想请教博士研究生董彦斌:
一是广电总局作为国家广电事业的管理部门,是否具备对电影电视审查和管理职责和义务?
二是请教博士研究生董彦斌,以前,可以说国家广电总局对每部电影电视,在公播之前都要把关审查,怎么没见你“状告”呢?
三是请教博士研究生董彦斌,你是否是哗众取宠,自我作秀吗?
四是请教博士研究生董彦斌,你既然没看过完整版“色戒”,又是如何知道广电总局“公演的《色戒》结构不完整、女主角的心理刻画情节缺失,令观众难以理解这部电影的真正艺术魅力。”?
可否讲讲你理解的《色戒》“真正正艺术魅力”?是否再讲讲完整版《色戒》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及我国社会文化的发展会有什么推动作用或积极意义?

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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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8: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该董是以什么身份来打这一场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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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9: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1-14 10:52发表的 :
董是哪个专业的博士??
应该不是民商法的吧??!!
法学院无私法。此君为法学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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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9: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blueicenan于2007-11-14 15:05发表的 :
对于“状告”一事,
有几个疑问想请教博士研究生董彦斌:
一是广电总局作为国家广电事业的管理部门,是否具备对电影电视审查和管理职责和义务?
二是请教博士研究生董彦斌,以前,可以说国家广电总局对每部电影电视,在公播之前都要把关审查,怎么没见你“状告”呢?
三是请教博士研究生董彦斌,你是否是哗众取宠,自我作秀吗?
.......
哈哈,不如通知他本人来园子现场作答。
在一个名利场里混,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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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20: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起诉存在几个问题:
首先,不能将影城与国家广电总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即使前者有责任,也是违约责任,双方属民事法律关系;而后者为行政机关,诉其审查、删除行为违法属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也属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请不能作为一案提起。
其次,该诉不具诉之利益。董购票接受服务之前,影片已遭删节,购票时所购服务即为删节后的内容。而要求享受之前未删节内容,并非其既得利益,因而本案民事诉请应驳回。
最后,对广电局的诉请也应驳回,同样是没有诉之利益。对删节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是报送审查人,而非不特定的观众群体。作为删节之后的观众之一,董某并不遭受与众多普通观众更重的利益损失。依现行法律,亦不允许其“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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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21: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可以驳斥的多呢

还有精神损害赔偿一说

所以嘛 应该不是民商法的博士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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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5 08:5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动机就无须去揣摩了,这是明摆着的,但这不应该影响到对事件本身的分析和评判。我认为,这起事件,从法律之外来看,也有其正面作用。诚然,广电总局拥有对影视作品进行审查和管理的权力,但这一权力应该是有限的,是受到某种制约的,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内的,而不是无限的、随心所欲、任意而为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广电总局以往的很多做法,比如试图封杀超女(我对超女亦无好感)等等,都是随意性很大的、仅凭领导者个人好恶、没有多少法律依据的粗暴行为,显示出权力的傲慢。因此,不管怎么说,我觉得董博士此举都是值得为之鼓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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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09: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西城法院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色戒》,当天未准其立案。董彦斌如何提供完整版《色戒》,现在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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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09: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起诉的勇气确实可嘉
无论是什么动机 也确实不是什么人都能想到 并且愿意和敢于去起诉的

但是 作为法学院出身的博士生 是不是应该顾及一下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则?否则真的难免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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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7: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7楼c2636于2007-11-15 09:08发表的 :
北京西城法院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色戒》,当天未准其立案。董彦斌如何提供完整版《色戒》,现在是个问题。
可以去香港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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