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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就不办理超生儿的入户手续,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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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09: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人都默认了地方政府以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就不能为超生儿入户的行为,以至于有些都己快成为成年人的青少年至今仍然要为自己的户籍身份着愁,但到底有没想过政府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这些儿童的合法权益以至侵犯了他们的人权呢?毕竟违反计划丛生育的只是他们的父母而并非他们,而且有些地方的社会抚养费标准亦定得太高了竟达十几万[二孩],根本就是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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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13: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该法条未要求具体的申报材料,实践中的一般程序是,由监护人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婴儿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还应提交婴儿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至于超生儿的户口申报。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88]公治字106号)明确作了规定:近年来,出生婴儿不登记户口的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农村地区,已成为户口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有些地方违反国家户口管理规定,搞“土政策”,不给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据统计,每年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未落常住户口的约有一百万人左右。有些地方为降低出生率,无视户口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对新生儿不做出生登记,而作为迁入人口进行登记,这是近几年每年末全国人口统计中总人口增长数比人口自然增长数多约二百万人左右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情况极不正常。此外,由于一些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履行不履行出生登记,对个人无所谓,因而不主动申报、登记出生的情况也很突出。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户口管理制度的实施和人口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安定和人民日常生活。为加强出生登记工作和提高人口统计质量,特通知如下:1、各地公安、计划生育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认真核对户口,摸清出生不登记户口的情况。凡经核实出生未登记户口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2、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实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3、在人口统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坚决纠正将出生人口作为迁入人口进行统计的错误作法,对弄虚作假瞒报出生人口数字的依法严肃处理。4、各级户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户口管理工作,加强经常性的户口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户口登记的准确性。5、要严格依法办事,对经教育仍不登记新生儿户口的户主及阻止登记户口的人,应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增强申报户口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责任感。
    可见,对违反计策政策超生的,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户籍申报规定的还可行政处罚,但不得以超生或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不予申报入户。公安机关以超生为由不予申报,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供不予申报登记的法律依据及理由,无法律依据或理由不充分的,法院将判决其履行该登记职责。
    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各省计生条例均有明确标准,例如,《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般不会规定具体的数额,但会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收入,因而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群体就会被征以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如果对人口与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计算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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