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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漫谈矛盾纠纷的排查和预防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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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22: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人生的旅途中,人们难免遇到各式各样、大小不一的矛盾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发生了急剧而深刻的变化,社会随机因素不断增多,人们因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权益争执而引起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一些纠纷的当事人仅仅为鸡毛蒜皮这样的生活琐事而大动干戈,不惜以身试法,使民事纠纷激化,导致刑事犯罪案件频仍。看似很微小的矛盾纠纷,但是处置稍一不慎,小则成冤,大则成仇,甚至酿成突如其来的横祸或家破人亡的悲剧;一些社会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也常常被复杂的矛盾纠纷弄得焦头烂额,甚至陷入灭顶之灾。所谓“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福祸”常常盖源于此。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化解矛盾纠纷,实质上是一种消灾灭祸的艺术。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消灭在基层,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局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一门值得深入研究的学问。人们通过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探索并掌握科学的调解方法,处变不惊,临危不惧,化险为夷,就是等于掌握一种防灾避祸和消灾灭祸的方法和艺术。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很多,本文试就矛盾纠纷的排查和防止激化方面发表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 矛盾纠纷的排查和预防激化的基本要求

    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防止激化工作, 必须做好如下几点:
   (一)落实人员,责任到位
   要严格落实领导、部门、单位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务必抓出实效。凡因排查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到位,解决问题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抓早、抓小、抓苗头
   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组织人员深入到村队户和社区对矛盾纠纷开展排查摸底,对矛盾纠纷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一些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要做好应急预案,牢牢掌握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在调处纠纷时,要对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切实做到“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达到“ 中事少出,大事不出”的目的。
   (三)做到“三个抓住”
    1、抓住关键人物。大凡重大疑难纠纷,往往都有人发起、鼓动、煸动、领头。因此,处理此类问题时,只要把关键人物特别是幕后主谋人的工作做好了,矛盾纠纷便基本得到解决。
    2、抓住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把握了矛盾纠纷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重点,就能带动和促进其他矛盾的解决。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有的调解人员劲没少花,心没少费,但结果却是事与愿违,无法解决问题。这是由于他们在调解时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无法分清处理问题的轻重缓急,处于穷于应付的被动状态,没能发挥应有的水平。
    3、抓住决断时机。调解人员要根据矛盾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等要素,以及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危害和事态发展情况,抓住有利时机,当机立断地采取调解和预防激化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最佳效果。
    (四)把握“四个要点”
    1、忠于事实和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首先要求我们要查清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然后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必须在“过细”和“耐心”上下功夫。调解人员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掌握事实真相;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也要细心观察,对矛盾纠纷的发展动态作出正确判断,以便在开展工作时做到胸有盛竹,有的放矢。除了“过细”之外,调解人员还必须在“耐心”上下功夫。因为绝大多数矛盾纠纷,不是一次调解就能解决问题的,需要多次反复开展工作。有时,需要马不停蹄,夜以继日地连续作战。这些工作特点决定了调解人员要有恒心和耐心。
   3、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理念。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能否达成协议,与调解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办事是否公道、是否令人信服有密切关系。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理念,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坚持原则,不循私情,敢于冲破关系网和人情网,通过其人格的力量,感染当事人,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消除隔阂,化解纷争。
    4、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调解组织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疑难纠纷,除了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外,还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加强与土地、林业、水利、民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善于集中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 矛盾纠纷排查的具体方法

   微风起于青萍之末。任何一起纠纷都基于一定的原因而发生,通过一定的形式反映出来,是有端倪可寻、有先兆可察的。反常性是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明显先兆。这里所说的反常,主要是指当事人的举止言谈违反常规、不合常理,如:语言反常、行为反常、衣食反常、情绪反常等等。调解人员要善于发现矛盾纠纷的“蛛丝马迹”,捕捉纠纷激化信息,通过对掌握的矛盾纠纷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查证、甄别,对矛盾纠纷的形成、发展及未来趋势作出合理的预见和推测,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掌握控制矛盾纠纷发展的主动权。
   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获取纠纷信息的方法和途径很多,基本的方法有看、问、听、访、谈。看,是指看纠纷当事人的脸色、情绪表现、行为及其异常现象;问,是指通过走家串户从与群众接触中了解纠纷信息;听,是指听当事人谈话口气、群众议论等;访,是指对纠纷户的回访和有目的地访问他人;谈,是指与居民谈家长、谈工作、谈学习、谈思想等。除了上述方法外,矛盾纠纷的排查方法还有多种,主要有:
   (一)因时排查。有些纠纷具有时令性。例如:农忙时节,容易发生农田水利纠纷和承包经营纠纷。春秋季节是建房的“旺季”,易发生房屋宅基地纠纷。清明时节,容易发生坟山纠纷。节假闲时,往往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较多;年终则因不赡养、合同不兑现等纠纷居多。
   (二)因地排查。经济活跃的地区,围绕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纠纷较多。经济文化落后、比较封闭的偏远地区、宗族观念严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干部违法乱纪现象较多的地区历来是各种纠纷的多发区。
   (三)因人排查。不同类型的人,发生纠纷的量和质也有区别。比如,青年人表现为婚姻纠纷多、民转刑多;老年人表现为因子女、婿媳不孝等家庭赡养纠纷多、自杀的多;性格粗暴、心胸狭窄、道德观念低劣、法制观念差的纠纷当事人,尤其是文盲半文盲的青少年更容易铤而走险。
  (四)类型排查。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其发展变化的趋势不同。如联宗祭祖引起的纠纷、山林土地水利纠纷,常常会引发群体性械斗等恶性事件;因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纠纷,则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赡养纠纷,往往引起被赡养人轻生自杀;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的纠纷,则往往导致行凶杀人。

   三、预防和制止矛盾激化的基本方法

   在日常生活中,矛盾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正确对待或调解疏导无方,往往会造成纠纷升级、矛盾加剧从而使一般的矛盾纠纷转化为恶性事件甚至是刑事犯罪事件。这种“恶性”转化前的临界状态,就是通常所说的矛盾纠纷激化。激化时的当事人有着十分强烈的怨恨、嫉妒、愤怒的对抗心理,这种心理直接导致伤害、凶杀、纵火、投毒、爆炸等犯罪动机形成。处于激化状态的当事人,最容易失去理智,感情冲动,一触即发,就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调解人员要充分发挥观察分析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预见到纠纷激化的可能性,及早采取防范措施,控制事态恶化。
制止纠纷激化的方法有多种,主要有:
    1、心理威慑法。这种方法在当事人聚众械斗或者正在着手械斗的事件中被经常运用。这时,调解人员首先要表明自己身份和正在执行公务,喝令双方停手,向当事人讲清不服从调处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调解人员通过反复宣传周围类似一些纠纷激化造成家破人亡、有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真实案例,使当事人心灵受到震慑,促使当事人停止过激行为,服从处理。
   2、转移兴奋法。在投河、跳楼、割咽喉、服毒、持刀行凶或捆绑炸药欲与他人同归于尽等难以近身解救的场合,调解人员宜沉稳不宜激烈,宜冷静不宜冲动,要灵活机动、机智多变;要声东击西、指南打北,转移当事人的兴奋点;要尽一切可能去争取时间,延缓恶性事态的发展。
   3、攻虚迷惑法。这种方法是指在充分把握纠纷激化当事人心理的基础上,调解人员先掩饰自己的真实意图,在当事人没有防备的地方突然进攻,一举揭穿其行为假象,或者指出其未曾预料的问题,达到使其进退两难、犹豫不决的目的,继而再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加以制止。
   4、扬长避短法。扬长避短用在这里的含义,是指避开当事人敏感、忌讳、害怕的问题,从其兴趣、特长、生活经历、工作情况、家庭成员中找出其感兴趣的话题。这样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放松戒备和消除紧张情绪,缩短调解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利用当事人心理中积极的一面,先促使他们开口,继而为追问细究内在原因打开缺口。
   5、全力制止法。当事态濒临激化甚至已经到了“刀光剑影”的关键时刻,特别是出现手持凶器正欲实施暴行的人时,调解人员要分秒必争,尽快赶赴现场,要挺身而出,全力制止事态恶化,把握、控制局势,避免矛盾纠纷扩展蔓延。
   6、冷却处理法。冷却处理法是指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分阶段、按步骤地进行调解处理。采用这种方法调处的纠纷,一般是案情复杂、曲折,责任暂时不能明确,但事态已基本平息,矛盾不易激化的纠纷。因为对于这类纠纷,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处于激怒之中,要消除对立情绪,缓解矛盾,也需要一段时间。当然,这里的“冷却”与“拖”是有区别的,不能因为需要冷却而无期限地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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