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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模拟法庭:讨薪农民工杀人,严惩还是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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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1 20: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要:
茶社的辩论之火在野樵的主持和各位热心书友的热情灌注之下,正热烈的烧着。
我想在法律之窗也烧一把,来个后院起火,:-)
但这案件却无论如何让人轻松不起来!
农民工,这个带歧视的单词,不知何时出现了。中国人何苦为难中国人呢!



案情:(真实案件)

新华网银川9月4日电(记者孟昭丽、刘佳婧、刘晓莉)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
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究其原因,农民工有80%是自发打工,他们没有技能,没有文化,只能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和体力活,没有竞争力。同时,他们缺乏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城市劳动常识,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援助。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农民和农村问题,农民工也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但同时,国家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利。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只有切实保护他们的权益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不要让他们流汗后再流泪!
看了很多的新闻报道,心里不禁心酸: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切实保护农民工这个本身就带有歧义所包含的群体的利益!为什么一些很简单的事情不先做起来呢?(比如工程款抽取相应估算工时的费用作为保证金,由国家行政机关立项进行管理!此工程结束后工资无争议情况下返还开发商。)
为什么一些讨薪的事件追究起来,结果是国家的行政机构欠开发商,开发商欠包工头,包工头欠农民工?
我的牢骚发完了!(只能是牢骚啊,非专业人士,没有窗口倾述啊)
大家就此案情分别选择立场(原告-公诉人,被告律师),模拟法庭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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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1 20: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被告,呵呵,不过当不了被告律师。我在观众席上就坐。
我认为如果我是被告律师,我会从精神错乱方面方向入手,减轻罪行,毕竟杀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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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11 23: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1935年,在纽约市一个最贫困最脏乱地区的法庭上,一名老妇人因偷窃面包正被审问。老妇人头发凌乱,手在微微发抖,嗫嚅着说:“原谅我。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得直哭的孙儿,他们好几天没吃东西了……”她抬手去抹眼角的泪水。法官依然冷若冰霜,当庭宣称:“我必须秉公办事,你可以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者10天的拘役。”

判决宜布后,时任纽约市长的拉瓜地亚从旁听席上站起来,脱下帽子,放进5美元,然后向其他人说:“现在,请诸位每人另交50美分的罚款,这是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儿的城市。”旁听席上的每个人闻之动容,认认真真地捐出了50美分。


我们生活在一个民工要付出生命才能讨回血汗钱的城市,谁该为他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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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14: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介绍过于简单。

这案有一个加重情节,即“连杀4人,重伤1人”,尚且不论杀人动机有何正当性,如果为了发泄愤怒杀死当事对方,但是连杀无辜,无论如何也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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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2 14: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说:当然立场是被告律师。
应该从轻量刑,王斌余犯罪是被逼迫的结果。如果农民工的血汗钱能及时一点兑现而不被克扣,如果我们的政府官员能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去帮助他们讨回属于自己的权益,如果那些黑心的包工头能慑于法律和舆论的威严而不敢压榨农民工,如果......
改判死缓。
理由:
1、投案自首;
2、杀人是一时义愤;
3、犯罪起因比较复杂,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他是无辜者和受害人;
4、深刻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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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2 14: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有经验的业内人士来选择公诉人的立场,这样才是模拟法庭~
3楼说的案情简单,不知你需要如何复杂,犯罪人如何用刀杀人吗?
没有必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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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17: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选项考虑了半天,最后决定放弃。
说实话,太难选择了。从客观的角度讲,剥夺四人的生命理当判处死刑,但是内心又十分同情弱势群体,辛苦打工攒下的血汗钱到头来却一分也拿不到。
“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切实保护农民工这个本身就带有歧义所包含的群体的利益!为什么一些很简单的事情不先做起来呢?(比如工程款抽取相应估算工时的费用作为保证金,由国家行政机关立项进行管理!此工程结束后工资无争议情况下返还开发商。)”
有时候国家机关就带头违法,某些领导为了政绩,好大喜功,建筑超标、占用耕地等情况时有发生,谁来约束和管理?违法的、超标的建筑当然不可能保障工程的款项全部到位,一层层盘剥,最后的结果就是最没有话语权、最底层的农民工拿不到血汗钱。
有时候国家政府部门=半个开发商,都穿一条裤子了,谁还管农民工的问题啊!
所以这是一道难题,我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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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3 10: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llwang1115于2007-11-12 17:04发表的 :
两个选项考虑了半天,最后决定放弃。
说实话,太难选择了。从客观的角度讲,剥夺四人的生命理当判处死刑,但是内心又十分同情弱势群体,辛苦打工攒下的血汗钱到头来却一分也拿不到。
“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切实保护农民工这个本身就带有歧义所包含的群体的利益!为什么一些很简单的事情不先做起来呢?(比如工程款抽取相应估算工时的费用作为保证金,由国家行政机关立项进行管理!此工程结束后工资无争议情况下返还开发商。)”
有时候国家机关就带头违法,某些领导为了政绩,好大喜功,建筑超标、占用耕地等情况时有发生,谁来约束和管理?违法的、超标的建筑当然不可能保障工程的款项全部到位,一层层盘剥,最后的结果就是最没有话语权、最底层的农民工拿不到血汗钱。
有时候国家政府部门=半个开发商,都穿一条裤子了,谁还管农民工的问题啊!
.......
楼上的说的有道理!
但是这些不是普通人能感叹就可以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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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da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14 06: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此人的怒气针对的不仅是不给他钱的老板还有纵容老板的社会和政府,因此,我认为此人应以实施武装暴乱罪论处。
枪毙后两百年,我国会将他追认为民族英雄,反抗暴政的义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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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3: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qidan于2007-11-14 06:03发表的 :
由于此人的怒气针对的不仅是不给他钱的老板还有纵容老板的社会和政府,因此,我认为此人应以实施武装暴乱罪论处。
枪毙后两百年,我国会将他追认为民族英雄,反抗暴政的义士。

模拟法庭上没有未来的预测大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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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23: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blueicenan于2007-11-12 14:38发表的 :
我建议有经验的业内人士来选择公诉人的立场,这样才是模拟法庭~
3楼说的案情简单,不知你需要如何复杂,犯罪人如何用刀杀人吗?
没有必要了吧

  不考究动机、情节、过程、结果,不考究证据、推理、逻辑、判断,不考究举证、质证、庭辩的对抗,这叫模的什么拟法庭?!没有必要?你这是讨论,不是法庭!


从动员、造势到实质此贴没有一点成功之处! 连模拟法庭最基本的辩护人致辞、公诉人致辞都没有,还什么模拟法庭!建议非法律专业人士不要!


观点已讲完毕,短期内不再回复。



附:一场网络上策划成功的模拟法庭资料
http://www.tuili.com/bbs/bbsSear ... nt=&x=3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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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23: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推门2003模拟法庭现在开始法庭辩... 03年08月25日16点02分


公诉人:发表公诉词之前,本公诉人想就昨天庭审的一些问题作一下解释。昨天庭审结束后,有旁听群众指出:侦查实验报告没有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的实验情况,程序上不合法。请大家相信,本公诉人绝对不会提出非法证据!昨天之所以没有附上这些实验情况是因为考虑到这些东东过于专业,因此在举证时没有宣读,给大家造成了误会,在此深表歉意。(汗~~~~~~~,自己都心虚)
现场的阳台水泥护栏,是长方形护栏,这点绝对不是公诉人生造证据。在今日说法报道本案时,有一个从目击证人所在阳台拍对面案发现场的特写镜头,从那上面能看出来是长方形护栏,一目了然。
另外,证人证词是根据置顶的案件背景资料改写的,原文如此。

现在宣读公诉词。

                       公诉词

审判长,陪审团:

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就被告人某男故意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宣读证人证言,出示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侦查实验报告、法医鉴定结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以及相应的质证、认证,已经清楚地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某男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我着重就被告人某丙所犯罪行的性质、走向犯罪的根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以下公诉意见:

一、 被告人某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某男在主观上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某女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将某女推落六楼阳台,致使某女高坠死亡的行为。所以,被告人某男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就本案定性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 为什么被告人某男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回到案发当天,某女让某男送她回学校,某男不但不愿意,还和某女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诅咒某女,让她去跳楼。这是一个深爱女友的人的行为吗?在案发前,某男也多次和某女争吵打斗,让她去死,这是两人的同学朋友都证实,某男自己也承认的事。在案发这天,两人矛盾进一步升级,在同学面前的争吵让某男觉得自己没面子,两人在寝室里的单独相处加深了其谋害女友的动机。

2、 为什么被告人某男具有将被害人某女推落六楼阳台,致使某女高坠死亡的行为。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某女绝对不是一个会自杀的人。她是家中的独生女,家境富裕,个性要强,倔强,绝不会为了一个已经不爱自己的男人自杀。这一点,也是当时目睹两人吵架的某男的同学们证实了的。某男的同学某甲的证词中提到,他在门外听到某女的一声惨叫,后来就听说某女跳楼了。但是在某男的证词中,自始至终没有提到这声惨叫,只说某女说了声“我爱你”后跳楼。这一行为,不但不符合某女的一贯性格,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后来做的侦查实验。侦查实验中塑料人偶掉落六楼阳台,拖鞋不可能掉在现场的位置,掉落后的姿势也是俯卧,而不是现场照片中某女的仰卧。现场勘察时在阳台护栏发现的布纹印痕,也证明被害人应该是头向下翻出阳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某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是比较充分的!

二、 被告人某男走向犯罪的根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通过前两天的法庭调查我们知道,被告人某男早就有和某女分手的打算。两人在案发前一段时间感情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常吵架打斗,某男还不止一次地诅咒某女去死。在某男的心中,面子比什么都重要,案发当天某女当着某男的同学的面和其打斗,使某男恼羞成怒,决定和某女做个了断。某女在其刺激下坐上六楼阳台后,某男不仅不拉她下来,反而将某女推落阳台,事后编出某女死时还爱着他,是为他而自杀的谎言博取同情,妄图挽回在同学面前失去的面子。爱面子是某男走向犯罪的根源。

某女是家中独生女。家里不仅有父母,还有深爱她的爷爷奶奶。某女坠楼死亡后,其父母天天以泪洗面,爷爷奶奶更是痛不欲生。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哀,降临在这个本来非常幸福的家庭里。某女的死给她的家人带来的巨大悲痛,是永远也无法平息的!

三、被告人某男应付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某男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其在案件的侦查与公诉审查过程中,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坚持某女是自杀,建议对其从重处理!

以上是我的第一轮公诉意见,请审判长、陪审团评议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以及陪审团的各位:
  我受本庭委派,担任某男的辩护人。
在辩护之前首先情允许我对某女坠楼致死这件事表示惋惜和遗憾。
刚才公诉人唐小姐已经读了有关起诉书,对此我必须就以下几点提提我的看法。希望审判长和陪审团各位站在公正的立场看待。
第一 公诉人以男女双方的吵架来说明我的当事人有杀人的动机,但是这个动机值得信任吗?公诉人指出:案发当天,某女让某男送她回学校,某男不但不愿意,还和某女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诅咒某女,让她去跳楼。在案发前,某男也多次和某女争吵打斗,让她去死,这是两人的同学朋友都证实,某男自己也承认的事。是的,这些确实是事实,但是在座的每一位再和爱人吵架时,情绪激动时说过这类话。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气时是不是都有想过对方去死呢?我相信作为一个正常的人,这是一种很平常发泄情绪的手段,而不是一种动机的流露。公诉人说被告人就因为这点争执而把某女推下了楼,完全是不可能的。如果说被告人因为当时在争执中因为生气冲昏了头脑,而把某女推下楼去。那么这只可能是一时的意外,而且我们必须指出的一点是,发生这种只可能是两人争执到了阳台,男的用力一推把女的推下了阳台。这样一来,这与现场阳台水泥上发现的某女坐过的痕迹就相互违背。如果我们确信某女曾坐到过阳台上,那么就是说他们的争执至少已经告一段落,使得某女有时间坐到阳台上。那么某女为什么要坐上阳台,只可能是她要通过跳楼来威胁某男。公诉人说:她是家中的独生女,家境富裕,个性要强,倔强,绝不会为了一个已经不爱自己的男人自杀。我同意公诉方的说法,但是正是由于这点,使得某女造成了自私、无礼、惟我独尊,不懂得体谅别人的性格。这样一个我行我素恣意妄为的小姐完全可能因为自己一时没有被重视而做出要跳楼这类荒唐的举动。某女不是真的要跳楼自杀,她是想通过自杀为手段逼迫某男送他回家。在此我不得不对这样的女孩表示蔑视和无奈。我们确信某女想通过跳楼来威胁某男,但是在她把腿伸出阳台护栏时,因为重心不稳,而整个人跌出了阳台,最终造出今天的惨剧。也就是某女的死是出于她自己的不小心,而不是我当事人的故意。
第二 我通读了公诉方出示的几分所谓的关键性证据,但都没有一点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被告人故意谋杀某女的。相反,他们却能论证方才我的观点。验尸报告上说明,死者左侧遭受的重创明显重于右侧,这说明死者是左侧也落地,然后右侧落地。但是如果说是我的当事人将她推出阳台,她的左右侧同时受力,应该同时摔出。即使在下落过程中发生偏差,左右的伤势对比也不可能明显集中与左侧。从伤势集中于一侧这点正好表明,死者在腿翻出护栏时,重心不稳,造成一侧先跌出,然后整个身子下落。
第三 我最后再指出为什么公诉人的实验与案发现场的有些情景相悖,那是因为公诉方的用于进行实验的仅仅只是个假人。他不会踢腿,也不会伸手去抓着任何东西去拯救自己的生命。当一个活生生的人掉下楼时和一个假人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警方所进行的实验根本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基于以上几点,我们已经清楚的看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一项证据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将死者推出,从而进行谋杀。而仅仅是因为一男一女在房间内吵过架,然后女方摔下楼死了,就要给另一个按上谋杀的罪名,这实在是不公平的。是的,一个青年的死去,已经使一家人悲痛不已,如果就此再让另一个青年,让他去对他不该负的责任负责,又会使另一家人多么的不幸。
在本案中给我们的启示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父母在给子女一个舒适的生活的同时,有没有教给他们一点做人的基本道理。如果我们的当事人在遇到争吵时都理智,冷静一些,不那么自私,多为对方想想,今天的悲剧还会造成吗?
我的当事人多次表示他还喜欢着某女,并为自己当初的一句错话后悔不已。所以我恳请审判长和陪审团基于事实和法律,宣判我的当事人无罪。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是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某男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某男的一审第二辩护人(第一辩护人罗修因故缺席)。作为某男的辩护人,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本案中的死者深表哀悼!对死者亲属致以深深的同情和慰问!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在对本案案情作了充分的了解之后,我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亦即是:
2003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某男(19岁)约女友某女(17岁)到其学校玩。27日上午,在某男所住的六楼寝室,双方因某女要求某男送其回学校之事发生争吵,并互有拉扯行为。某女一气之下,便退到阳台边并翻身坐上阳台,以此要挟男友。在某男没有理睬她的情况下,短短的瞬间,某女高喊一声“我爱你”,便双手一松,坠楼身亡。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某男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正如其在公安预审卷中交待:“某女翻出阳台,身体悬空,这期间时间很短,我当时觉得她是真的想跳楼,不是在吓我,不过我当时已经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由此可见,某男主观上是不希望也不愿看到坠楼结果的发生,对某女的跳楼行为也无过失。作为一名年仅19岁的在校学生,他的社会阅历有限,认知能力和反应能力均有一定的限制。在案发当时短短的时间里,一个十几岁的在校生是不可能做出什么快速反应的,这与其供述材料也吻合;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结合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作为一名17岁的年青人,某女始终都是把握着自己行为的主动权,包括退到阳台边、翻上阳台和最后的松手行为,这都是某女自己的意思表示并独立完成的。某男自始至终都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危害某女的行为。
公诉人刚才出示了证据卷第27-28页 证人某甲(某甲是被告人某男的同学。案发当天某甲和某男一起回到寝室) 在这份证词中某甲证明:被告人某男回到寝室后,即和某女发生争执。某女要求某男送其回学校,某男不愿意,对某女拳打脚踢,并叫其去死。后来某女要求在场的其他人出去,他们两人要单独解决问题。某甲被关在寝室门外,不清楚室内发生的情况,只听见一声惨叫,后来就听别人说某女跳楼死了。公诉人并据此指控某男故意将某女推下阳台,致使某女高坠死亡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证人某甲(某男的同学)的证言仅能证明两人吵架这一事实,这一点我的当事人并不否认。但仅凭吵架这一点公诉人就指控我的当事人推死者下楼,公诉人的想象力未免太丰富了而且也没有合法依据。在座的各位可以逻辑推理一下:如果死者是被我的当事人推下楼的,那当时的场面应是很慌乱的,而被害人掉下去前,又怎么能够从容地回过头说句“我爱你”?

另请各位注意,决定两个人留在屋中解决问题的人不是被告,而是死者某女本人。所以据此可以看出决不存在某男预谋杀人的可能,反而存在死者用自杀要挟被告的可能。由此可见,我的当事人主观上既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危害行为。

二)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其想据以说明的案件事实就更不可信!刚才的法庭调查亦已证实,其提出的唯一直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据材料必须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刚才证人果酱XX的证言本身就存在不能自圆其说的两大疑点:1)当时在对面50米远的7层建筑工地上,虽然可以看到案发现场,但是却无法看到阳台以下人的肢体动作。2)当公安人员询问证人,事发是在几楼时,证人说是门上贴有旧报纸的那间房子。但那间房子是在5楼,而案发的真正现场是在6楼。而证人在法庭上的改口没有足够依据,不能被确认。
下面我将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证人果酱XX 的证言 进行反驳:果酱XX 在现场对面50米远的7层建筑工地上根本看不到现场阳台围栏下的动作。死者是背对着证人,根据现场勘查并经侦查实验,证人果酱XX是不可能看到死者唐珊珊坐在阳台上边踢腿的动作,即使踢腿的动作和阳台是在一个水平高度上,这一点是公诉方不容置疑的。

另根据"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综合本案中雷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某女之死纯属其自杀性的高坠之死,我的当事人对此不应负刑事和附带民事责任!

三)某男的行为综合起来和某女的死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件起因之时某男确实一气之下,出手打了女友一耳光 ,并对某女说了“我不送你又咋个?你去跳楼嘛”这些过激的话,但这与某女的跳楼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某男的言行换在对其它常人身上不会产生如此过激的超常反应,只是某女性格上的特别好强和倔强。正如同学们都对他们有着同一看法,就算是他们两个吵嘴,也不至于会跳楼,不至于某女会自杀的那种。而某女的同学也说“我觉得性格上多半在于某女,因为她的性格倔强、好强,经常都是不准某男这样,不准某男那样。”
纵观案件的全过程,某男之所以说了一些过激的话也是事出有因:1)6月26日某男和某女两人在网吧上了通宵的网,27日上午某男又参加期末考试,考完后身心自然很疲倦希望休息,而此时某女却不顾某男的疲倦,强要某男送其回学校;2)案发时某男仅19岁,属于青少年这个年龄段,而这个时期的心理发展还不太成熟,情绪不是特别稳定。可以说,对于事情的起因,某男与某女都没有能很好地控制好情绪,没有能互相忍让,双方都有过错。这一点我要对我的当事人提出批评。

四)从法律的角度看,某男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何谓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即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此处所指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本案中某男与某女之间既非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亦非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关系,也就不存在有法律上的义务了,所以某男的行为不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请法庭认真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此致
                                    辩护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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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5: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对法学人而言简直就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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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6: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欠农民工工资是民事问题
农民工因欠薪杀人是刑事问题
因此,我觉得两者不能直接联系考虑
但就农民工因欠薪杀人
虽然从犯罪学的角度考虑
被害人存在过错,即属于被害人积极被害
但是我国法律似乎没有规定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刑法学得不好,大概有吧,请版主帮忙确认。)
因此,不能从轻发落。
虽然前面有贴美国1934年纽约市的案例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舆论、民愤而改变法律的尊严,这也是为什么一直宣称司法独立的原因



但是,不同生活阅历的法官,在判决上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生活一直非常优越的法官,或许会认为,人穷、无法生存的话,可以求助于党和政府,但是怎么能去偷和抢呢。
又如生活经历过艰难困苦的法官,由于感受过饥饿的味道和生活的艰辛,可能会在自由裁量里选取最低的一个档次,甚至从轻发落。


因此,我认为本案例,在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支持的情况下,律师似乎只能让法官在自由裁量里选取最低的一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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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6: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存在“主动投案自首”、存在触发案件得情感因素或原因。单从审判来讲,应按照法律程序和条款严判!!!毕竟‘案发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我接触农民工,给其待遇均不错,相处很好,但无知和弱势永远不能成为犯罪得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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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18: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弱者身上体现司法独立.
这种事发生了许多次,甚至出现要对民工恶意讨薪进行立法
为什么在开发商身上没见过司法独立,欠民工钱已称为一种社会现象了,
他们不是无知才杀人.他们不是弱者才杀人,老奶奶偷钱是个人的事,反应却是整个城市的制度
在封建社会.我们称这种情况叫什么.
这种事过去会发生,将来还会,对欠款者的纵容,将导致更多的恶性案件,对民工的严惩,不会解决任何问题.如果你的家人急需要钱,而你去无法拿到你应得的,如果一个你,变成无数个你,如果讨新时间从一天,变成一年.两年.
他们是无助而杀人,是愤怒而杀人.是家人而杀人.
对那些恶意欠薪者的严惩为什么看不到司法独立
每当我看见电视中有些人穿着西服,坐在真皮沙发上说:我们财政还有困难,资金还不到位“
我他妈的就有上去踢他一脚的冲动

美国的老奶奶案件,难道从中看到的是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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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5 20: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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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5 20: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唐风于2007-11-15 16:57发表的 :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存在“主动投案自首”、存在触发案件得情感因素或原因。单从审判来讲,应按照法律程序和条款严判!!!毕竟‘案发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我接触农民工,给其待遇均不错,相处很好,但无知和弱势永远不能成为犯罪得理由!
在你的词典里面,似乎农民工=无知+犯罪+。。。。
所以我不赞同你的观点。当然我不否人农民工当中有这样的人。但更不可否认的是知识分子犯罪的时候一般后果更严重。比如官员贿赂,保养情妇等等,官员算是知识分子吧,不算是农民工了吧。

举个西方的例子吧。声明一点:我并不是说西方国家要照搬,但是先进的体制和观念还是可以学习的。
日前,美国加州州长施瓦辛格8日宣布,加州和其他14个州将联合起诉美国环境保护署,要求该联邦政府机构迅速制订更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州州长阿诺德·施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呼吁美国各州跳过联邦政府,与外国合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他称佛罗里达州长查理·克里斯特(Charlie Crist)是“另一个伟大的英雄”,并对佛罗里达对全球变暖采取的行动大为赞赏。作为美国第四人口大州,佛罗里达州效仿美国其他十多个州,对二氧化碳排放,机动车排放和电厂排放设立严格的标准。

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在中国有基层机关起诉上级机关甚至中央执法立法机构吗?
当然在模拟法庭上探讨这些体制的问题可能不是很恰当,既然你提起无知和弱势,那更应该好好思考这个问题的背后原因。先进司法体制的推进和和谐观念的树立,需要基层每一位相关的人员甚至老百姓的努力!
一家之言,不当之处,请见谅!不过不吐不快!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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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5 20: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原判,虽然投案自首,但量刑还不至死缓.
这是社会的悲剧,弱势群体的无奈,法律常识在社会中普遍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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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king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15 20: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应该用人治的思维来代替法治,我国腐败行为已经相当严重,如果有了这样的判例,更会增强法官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腐败.不该学欧美那样,因为他们的人民陪审制度比较好,而我们等于无,一出现需人治的地方,有无人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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