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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浅谈涉法上访现象及其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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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6: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访问题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问题,似乎越来越风行,在H县,2005年发生的到县上访的事件就有247批,其中个人访185批,342人;集体访52批,1180人。而2006年发生的到县上访事件共265批,其中个人访224批,315人,集体访41批,932人。而且,上访情形愈演愈烈,出现了群体性上访,少则三、五人,多则几十、几百人,有几户人联合上访,也有整条自然村、甚至几个生产队联合上访。这些上访,大多为涉法上访,2005年为228批,占92.5%,2006年为253批,占95.6%。
  对于合情、合理、合法的上访,我们要本着为民办事的原则,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尽可能为他们解决有关问题,使他们对政府满意,不再上访;对于那些对政策、法律有误解但善意的上访,我们也要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教育工作,使他们明白事理,主动放弃上访;对于恶意借上访闹事、聚众哄闹党政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一、引起上访的几种情形

   (一)山林、水利、土地纠纷引起的上访。这几种纠纷有如下特点:一是纠纷时间长。一起纠纷往往历经立案、调查、作出决定、行政复议、一审、二审,有的甚至再审,经数年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不能解决。二是涉及单位和人员多。涉及乡镇、县、市甚至更上一级人民政府;涉及到土地、林业、司法行政、调处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法院等部门。三是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大。一些涉及几百亩、上千亩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仅在一个诉讼程序中的诉讼费就达数万元(指减收诉讼费政策出台前)。四是容易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
   (二)征地拆迁纠纷引起的上访。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失地农民和失房居民将会越来越多,这类纠纷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是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坟山纠纷引起的上访。这种纠纷往往涉及宗族势力,涉及人员多、地域广;参与人员大多封建迷信思想严重、法制意识淡薄,处事易冲动,矛盾易激化。同时,这类纠纷由于缺乏政策法律依据,调处难以成功。
   (四)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和生活费引发的上访。企业改制和职工分流,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下岗职工的生活待遇问题,无疑成为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五)执法部门违法行为引发的上访。这类纠纷很多。例如:对计生对象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的纠纷、违法收缴费用引发的纠纷、违法处罚引发的纠纷、违法发放许可证照引发的纠纷,等等。
   (六)代课教师待遇引发的上访。这种人员在我县有数百人,他们常因转正、提高工资或者不服辞退等引发纠纷。
   (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引发的上访。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农村劳动力的不断转移,部分土地使用权将以承包、转包、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流转,由此引发的纠纷将会增多。

    二、引起上访的原因

   纵观上访的起因,有因对民间纠纷的处理不服而上访,有因部门乱收费、乱罚款、打白条而引发,有因事故处理不当而引发,有因拆迁、征地及其补偿问题而引发,还有因下岗职工的安置、补助费用问题而引发等等。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不健全,有的条文过粗,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如对于坟山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又无具体的政策、法律依据,只凭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或是依据地方风俗习惯去处理,而《殡葬管理条例》只强调火葬或深埋不留坟头。这样,并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只能依据风俗习惯去处理,而风俗习惯又各地不一,给予处理人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得了一方的“好处”,就可能袒护该方,致使另一方不服。在告状无门的状况下,就采取层层上访的途径寻求解决。另外,有些民间纠纷的处理虽有政策、法律依据,但这些依据过“粗”,不易掌握分寸,可左可右,很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公正。
   (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山林、土地、水利及财产纠纷时,不注意深入调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便乱作出处理决定,或是不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去办案,而以情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致使当事人不服,又不敢告官,而走上访之路。近年,告官案件增多且多以官败诉就足以说明执法部门、行政机关不够严格依法办事。此外,政府部门办事拖沓、不关心群众的疾苦或是吃、拿、卡、要等等,都有可能引起群众不满而上访。
   (三)部门越权或滥用权力。某些没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由于利益驱动,随意设立罚款项目甚至动不动就限制人身自由;某些单位依仗自己的特殊地位或掌握某项特权,而搞乱摊派或巧立名目收费,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通过强压订书、订报刊杂志去捞钱等等,造成群众强烈不满而上访。
   (四)承诺不兑现。如在发放抚恤金、安置费、支付蔗农、果农欠款、公购粮款、下岗职工的安置费和保险费等,说了何时支付款项到期又迟迟不兑现,致使他们对这些部门不守信用的行为不满而越级上访。
   (五)办事不公开、不公正。如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同是受害人死亡、同是一样的过错责任,在赔偿丧葬费、抚恤金方面却因受害人的身份、地位和事故发生地等的不同而大有差别,有的一条人命值十多万元乃至几十万元,而有的只值一万、几千元。
   (六)缺乏有效的监督。现在的行政执法部门,虽已制订了各种规章制度且已公示上墙,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并没有谁跟踪监督,执法监督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大多作为粉饰门面、应付上级检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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