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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这种情况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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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5: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上有一份员工手册,其中一条是这么规定: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公司在休息日、节假日组织的休闲娱乐活动;
2、公司在工作日组织的下班后的休闲娱乐活动;
3、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4、在休息日组织的培训;
5、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


我想第1、2、5点不视为加班大部分人都能赞同,但是第3点和第4点就会存在争议和分歧了。
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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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0: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与加班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 应该是加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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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0: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说我的观点:

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公司在休息日、节假日组织的休闲娱乐活动;

如果是遵循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当然不算加班。但如果是公司强制的,而且有明显带其它跟公司有关的目的和任务的(比如,有上头来视察,为了表现公司的某种面貌,要求员工必须在休息日参加某种形式上的休闲娱乐活动),员工可以要求补偿加班费。

2、公司在工作日组织的下班后的休闲娱乐活动;

老问题了,自愿原则,如果员工不愿意,公司不能有任何对其不利的罚则或负面评价。

3、出差时路途所花费的时间;

当然应该算加班了,因为这路途所花时间是为了工作。

4、在休息日组织的培训;

如果与工作有关系的,应该算加班。如果跟工作没太大关系,又不是强制的,那就不能算加班了。

5、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

这个值得商榷,没法说这条一定不正确。但实际工作过程中,如果公司一定非要按这条来执行,恐怕失民心了。其实完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直接主管根据实际任务需要认定。没有任务实际需要,赖在公司里,也算加班,也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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