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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公房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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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3: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乙为母女关系,并共同生活一起。由于政府房改,甲用5万元买下有一套使用权的公房,其中2万元由女儿乙出资。现甲去世,试问,该公房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到乙的名下?为什么?

现在有三种观点
一是依据继承法,继承是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所有,而公房非死者的财产,故不能继承;

二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赁关系消灭,再与何人建立租赁关系是房产公司(产权部门)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实现所有权权能的活动,他人无权干涉;

三是公房使用权作为附着相应价值的财产权,可以继承。

那种观点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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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4: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观点一将公房改为公房使用权,就比较OK了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公房又称为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公房租赁使用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票,是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就该房屋的使用权所达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法律角度上看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而取得被继承财产的权利, 继承的范围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但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自然消灭,承租人的使用权因其死亡而不复存在,但是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这种权利绝不是由于继承而来,而是在原承租基础上,重新建立的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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