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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酒桌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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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3: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也来发一个主题讨论一下,呵呵。

   张某和李某是生意上的伙伴,因为生意上往来较多,也就非常熟络了。


   一日,张某去李某家登门拜访,提了几瓶酒外带了一些礼物,李某很是热情地招待张某,饭桌上哥俩谈起了酒量,李某吹嘘当年曾二斤不醉。

   未曾想张某也是酒坛高手,于是二人便你一杯我一杯地拼了起来,谁也不肯服输。最后李某终不敌张某,当场醉倒,送至医院急救,确诊为酒精中毒,后共花费医药费4000余元。

   花点钱救回了小命也就罢了,但李某之妻认为张某买了酒来故意将李某灌醉,不怀好意,要求张某赔偿其医药费。请问张某在此案例中应负什么样的责任,是否应该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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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3: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个索赔很有女人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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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3: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认倒霉吧,我的教训不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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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00: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醉乡常客于2007-11-07 23:55发表的 :
自认倒霉吧,我的教训不止一次。

嫂子没交待,出门在外,少喝酒,多吃菜,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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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0: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dingdangch于2007-11-08 00:02发表的 :


嫂子没交待,出门在外,少喝酒,多吃菜,呵呵。

怕的就是四两遇着两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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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0: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醉乡常客于2007-11-08 00:22发表的 :


怕的就是四两遇着两斤。

嘿嘿,俺一斤56度的如何?哪天到醉版老窝吃吃川菜、拼拼小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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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0: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自己的酒量不错,拼酒这事我也常干,不过自从自己有次拼酒误事后,现在已经很少干拼酒这种事了。不过现在要从法律上来说在拼酒过程中参与饮酒的人该负什么责任还真不好说。在中国大家登门拜访,提几瓶酒,大家一起喝酒也没什么大不了的,而且很多时候你去了朋友家,人家给酒你不喝人家觉得你瞧不起他,这可能与我们饮酒风俗习惯有关,经常是大家不醉不归,对于因饮酒引出的身体损害一般都是自认倒霉,我也是这样认为。
  当然在法律版吗,就要说点与法律有关的,那么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就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张某作为成年人,应预料到过量饮酒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仍和李某拼酒,造成李某酒精中毒死亡,对此后果张某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也应预料到这一后果,但其仍然过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不过可获得的赔偿很有限,不要抱太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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