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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民诉法修改——十大利器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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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3: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终于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对“执行难”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十个方面:

   一、增加了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

   修订前的民诉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决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修订后的民诉法规定,除了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执行权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权执行。

    二、增加了对执行行为异议制度

   民诉法修订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增加了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法院的规定

   修订案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四、完善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制度

   修订前的民诉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执行人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修订后的民诉法内容有了很大改变。一是案外人异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二是审查的不是执行员,而是人民法院;三是审查的期限是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四是必须以裁定形式作出审查结论。五是以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修订前的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据此,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六、执行期间统一改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修订前的民诉讼法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修订后,执行期限统一规定为两年,并明确规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七、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八、增加了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九、加大了执行联动机制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加重了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处罚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一千元,对单位是三万元以下。修订后对个人的罚款提高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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