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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未成年人故意刑事犯罪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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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8: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下,很容易在网络上看到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例子:
  ——7月9日,沙区警方将一起入室抢劫、轮奸案件中的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此前,这伙人持刀窜进一居民楼内,入室抢劫一对同居恋人后,又将女事主轮奸。经审查,5人中除1人年满18岁外,其余4人都才14岁到16岁;
  ——8月20日,綦江警方破获一起绑架案件。年仅16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将邻居一名6岁的小男孩绑架,索要2万元赎金。案发后3个小时,黄某被抓获,但小男孩因被编织袋捆住手脚,口鼻被透明胶封住,已窒息而死;
  ——5月23日,永川5个找乐的少年对一名路过的乞丐滥施淫威:将其双手反背捆住,拳头棍棒疯狂殴打,在乞丐的呻吟声中,抱来巨石猛砸乞丐头部,最后又将其拖至铁轨中央。为何将一个素不相识的乞丐活活打死,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回答非常幼稚:“因为闲着没事,打着好玩!”
  看到以上这些资料,不知道大家有何感想,要知道这只是青少年犯罪中的冰山一角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8种罪行的,才负刑事责任。当今时代的未成年人并不完全是法盲,甚至不少未成年人就利用这些来疯狂作案。
  大家如何看待这样的事情,有什么方法可以尽量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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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8: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还是得从了解他们的心理着手,从心理方面开展工作,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说明外部原因很重要,但我们都知道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为什么有些人会有不良行为、或者会走上犯罪道路呢?我认为主要是虚荣心、盲从心、贪婪心、逆反心、义气心、嫉妒心、报复心、在作怪。下面就结合案例和我国刑法讲一下这七种心态的危害。
1、虚荣心:虚荣心是一种浮夸的心理,自尊心过了头,就变成了虚荣心。爱攀比、爱面子、心眼小、爱计较,听不得不同意见,争强好胜,物质上讲求阔绰,心理上追求优越,行为上喜欢炫耀。“不正当的需求导致犯罪”,虚荣心强的人一旦心理得不到满足,有的就会走向违法犯罪。比如2004年的一起抢劫案。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额;

(四)多次抢劫的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盲从心:有些未成年人平时缺乏主见,遇事往往有“从众”或“从他”的心理,也就是我们说的随大流。如一起盗窃、抢劫案件,其中有一名叫仝良的,只参与了一场抢劫,还是不好意思不去,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书是这样认定的:2005年4月22日左右一天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海、张杰、张小辉、仝良骑摩托车窜310国道黄金一公司仓库路段,抢劫拉架子车收破烂路过此处的张德志(男、52岁)红色夹克一件。其结果是把自己随进了看守所,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贪婪心:贪婪是一种过分的欲望,是一种病态的心理,它是社会病态文化影响的结果。有些孩子当欲望不能满足的时候,就去盗窃、抢夺或抢劫,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我们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三个孩子为了上网六天内在市区盗窃自行车19辆。又如:在2007年3月份有2男1女未成年人在市区骑摩托车抢夺,不到半个月的时间抢夺10次,抢得现金2000余元,小灵通和手机10余部将赃物卖掉赃款挥霍,结果把自己送到了大墙里面。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数额较大:800元(河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多次盗窃: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

盗窃数额巨大:10000元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50000元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500元(河南省立案标准)

数额巨大:5000元

数额特别巨大:30000元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处理。

4、逆反心:激烈竞争的社会,迫使家长和老师给青少年施加诸多的压力。大多数孩子能化解压力,变成学习和成长的动力,但也有一部分孩子在严格的教育和要求面前,产生了逆反心理,结果走上了邪路。“一失足成千古恨”如:王聪明抢劫案。李刚强奸案。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强奸有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中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义气心:有些孩子遇事容易冲动,讲哥们够义气,结果不仅害了哥们也害了自己。如:张升、赵一、王伟敲诈勒索案,张升的摩托车丢了,赵一、王伟帮助找到车后,提出向买车人要钱,并且语言威胁受害人,使被害人被迫交出现金1000元、手机一部、机动三轮车一辆还打了1500元的欠条。又如:王伟、曲平窝藏赃物案,明明知道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仍然让这辆车放在自己那。再如:王杰、范欢故意伤害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其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负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2000元(河南省立案标准)

数额巨大:20000元

6、嫉妒心:嫉妒心可以说几乎人人有,但表现的程度不同。有些人总爱和别人攀比,凡事唯恐别人找过自己。别人在某些方面比自己强或者获得的利益多,自己就难以容忍,妒火中烧。头脑发昏,甚至丧失理智,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来。如用浓硫酸泼同学、用刀刺伤同学的案件,就是因为受害人比她学习好,或者比她长得漂亮又深受其他人的喜爱。这些人缺乏的就是“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气度,不仅给别人造成了终身痛苦,也害了自己。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报复心:一些青少年自尊心强、血气方刚,一点气不想受,一点亏不想吃,把一点点不快乐就看成整个世界都是黑暗的,非想着法讨回“公道”不可。为了一句话,为了一点小事,可以大打出手,甚至制造出惨案。如:南树故意杀人案、马帅等四人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案案情:2004年8月4日2时许,李召红、张波、程权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至精品街时,史文娟在其表姐郭雯静家(5楼)窗户上喊叫李召红的名字,李召红听到有人喊叫自己的名字便抬头向楼上看,在李召红向楼上看时,在郭雯静家里玩的马帅飞、李亚楠二人骂了李召红一句,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马帅给程聪、王单、李楠、周涛一人一把砍刀,五人来到楼下,将李召红和张波砍伤。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附:梁程抢劫案不属强拿硬要。

要力戒这七种心态,要多一些责任心。对自己、对父母、对他人。

三、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其中司法保护遵循的原则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法总则关于这个原则就有具体的体现。首先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里的年龄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xx岁。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但是未成年人要有自我防范意识,要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争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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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9: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成年人犯罪也称少年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应受到指控并加以惩处的行为总称,也可解释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泛指。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有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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