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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借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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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5: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事件就发生在我身边,特献出来请大家讨论~

我的一位朋友(暂且叫做小Z吧)已经和甲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已经办理了事业编制,是一名在册员工,但因为工作关系的原因乙单位申请借用小Z 到乙单位工作,并和甲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式三份的协议。

甲单位和乙单位同属一个管理机构。

协议的大致内容是:
1.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将小Z借用到乙单位工作,期限为今年年底。如到期之后还需借用的话可以继续签订协议。
2.小Z不得违反管理规定等云云,否这乙单位可以予以退回原单位。
3.小Z在借用期间工资和奖金福利等全部由乙单位负责。


问题发生了:
1.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小Z考虑到他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由乙单位负责,其他同是在编的也借用在其它部门事业单位人员的却由最高管理机构负责他们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长期之后会不会对他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2.查询网络上的相关资料,说小Z这样的情况已经与甲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与乙单位构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小Z的事业编制是办在甲单位的,这与其它有编制人员是一样的。那么这样的情况对于小Z该如何界定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3.可能会发生何种劳动人事纠纷??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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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6 17: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没有见园友讨论,我愿就此发表我的拙见,全当抛砖引玉吧~

我个人认为这对小Z的利益没有什么损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甲单位与乙单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单位,虽然由同一机构管理。两单位签订了人员借用协议,即使工资奖金等在乙单位领取,可能构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有协议在先,故小Z仍然是与甲单位构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至于是否可能还会发生何种其它情况,我实在难以预期,请各位发表高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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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7: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单位应该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吧,而且Z又是有正式的事业编制,不应当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而是由人事局来管理的,谈不上什么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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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8: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1.企业职工长期外借,如果属于本人原因,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协助转移其关系。如属于组织原因,企业应与借用单位签订专门协议,明确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养老等社会保险方面待遇。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应相应变更。

小Z属于借用(劳务派遣),根据劳务派遣的规定,小Z应当只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即合同与公司签订,工资由原公司发放。
但目前现公司向小Z发放工资及其他福利,而原公司已不向小Z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实际上小Z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和现公司构成了事实劳动合同。

楼主也说了小Z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确实是由乙单位负责,即小Z和现公司构成了事实劳动合同。所以我认为长期之后应该不会对他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至于其他借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是由最高管理机构(我理解是甲单位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可以向甲单位询问,或许有其他原因。我也不能乱加猜测。


2.根据上面所说,小Z已经与甲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和现公司构成了事实劳动合同。所以小Z的事业编制在甲单位应该是无效的。



3.具体情况也不太好说,还是和两个公司的人事主管部门沟通一下,看一看两边都有什么说法。如果两边说法不一致,那只好再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来研究解决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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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11: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sun041620 的优秀回帖,条理分析

小Z既然已经办理事业编制,已在人事局备案,那么如果他这样的情况,人事局可以擅自将编制取消吗?如果不能,那么他的编制应该是有效的。

或许对小Z来说,长期借用之后,可能其升迁问题上会有一定的影响,而待遇则可能不会有多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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