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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下班途中发生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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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2: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7年11月4日,某单位职工崔某下班后乘电动车回家,未带头盔,在一乡间水泥路上与另外一辆电动车相撞(对方戴头盔了),结果崔某头部严重外伤,两次手术未能缓解病情,至本人发帖时已经奄奄一息。对方是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还好没有生命危险。双方相对行使时车速都很快,具体谁负多少责任尚未认定。

崔某已无生还希望。崔某有一妻(农村妇女,无工作)、一子(有工作),均体健。

讨论:
1.崔某家属应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2.崔某单位职工议论,除了崔某家属应得的工伤保险外,单位可能还要面临20多万的赔偿,请问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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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1,要等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出来后才能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如果单位或者本人有投保过商业保险的,也可以根据保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根据该点规定,要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1、上下班途中;
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虽然本案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是电动车(我理解是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事故”(大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现在很多人的概念中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都属于工伤,这是误解),所以不属于工伤范畴,不仅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单位也没有赔偿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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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依据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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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电动车怎么界定?属于非机动车啊?如果有人打“擦边球”的话,索赔路将漫漫!有很多人大代表其实很早就提出过这个问题,希望能纳入工伤赔偿范畴!可能有一些地方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权威的法律在这方面有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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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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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6: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车(我理解是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事故


这样解释法条,有点机械化,机动车应是指机械动力车。为了合情合理,应对机械车的范围采扩大解释,即使是自行车亦应包含在内。解释法律不能要求要字字合符法律用词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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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6: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 ... content_1450248.htm

这个并不是机械理解,而是立法的本意就是这样的。否则当初在制定时完全可以不要“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半句话。就是考虑到机动车事故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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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5 17: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崔某下班使用的是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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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9: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自行车的问题的确不好介定,
我倒是有另外一种想法,

可不可以找到电动车的厂家,也让他们承担一部分赔偿,毕竟电动车设计时速应该在20以下,
这么快,已经不合理了,而且骑车人骑的这么快的车,也不用驾驶证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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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0: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对于能否上路行驶未作明确规定。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又不属于登记范围的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因此增加规定: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而我们从上面可以看出,电动自行车已经是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所以崔某的车祸应该不是工伤。


但是我认为崔某其所在单位应该向崔某的家属发放抚恤金(有关定义见下)!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请大家注意上面有关于抚恤金的定义中讲到的是“因工负伤”、“因工残废”和“因工死亡”而没有讲到“工伤”。崔某是因为工作而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所以该单位有向崔某的家属发放抚恤金的义务!

两个人车速都很快,所以在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谁应负第一责任。虽然崔某情况很严重,但由于他自己未带头盔,已经危害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所以要想让对方赔偿是不可能的(除非能有证据证明是对方负第一责任)。

这又引发我们的再度思考。两个人当时行驶的速度都很快,这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呢?这辆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是否存在安全问题?是否是由于电动自行车存在的问题而使得出现了紧急情况而没有让他们能够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所以另一个关键在于他们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崔某和对方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如果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向生产这辆电动自行车的厂商索赔!






附:

非机动车登记和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问题


发布日期: 2004-05-14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就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登记和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问题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不是所有的非机动车都依法应当登记,如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主要在田间活动,即使上道路行驶也主要在农村公路上,因此就不一定需要登记。但有的非机动车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这样可以起到对这些非机动车的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防盗功能和为破案查找、捡拾发还等提供条件,有利于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依未能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购买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关牌照。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牌照前,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规定。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发展情况很不一样,城市与农村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某一特定的非机动车,在有的地方进行登记管理很有必要,在有的地方可能就必要性不大,甚至可能会给群众带来不便,因此,本法不对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作统一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作出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规定非机动车的登记范围。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非机动车虽然车速较慢,但如果设计不当,也会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比如非机动车制动器失灵,车铃失灵等,可能会导致原本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发生。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交通安全,维护公民的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机动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这里所说的“安全技术标准”,是指对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在安全性方面规定的技术指标。根据本款的规定,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单位、在生产和销售非机动车时,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非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也应当注意维护非机动车,使之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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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04: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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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5: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若不能依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则可否依第十四条(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认为工伤呢?
依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则第十四条规定应仅为例示规定。亦即在不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下,只要兼顾劳工及公司的合理利益,应从宽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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