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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类原创】] [非首发]心理新知: 神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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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0: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发于我自己的blog: http://congel.blogspot.com/2007/10/neurolaw.html


实话实说,Neurolaw这个词我今天第一次听说。我订阅的两个blog今天不约而同的谈到了这个话题(请看这里这里)。我并没有找到这个词对应的中文词汇,因此我就自作主张,在本文中将其译做“神经法学”。

神经法学的出现并不只今天才有的事情。我在网上找到的一个以神经法学作为域名的网站www.neurolaw.com,自从20003年就出现了。虽然这个概念的出现已经几年了,其开始受到公众关注却是最近才的事。就连维基百科上的\"neurolaw\"词条,所引用的文章最早也只是到今年三月份才发表的。这篇使神经法学进入公共视野的文章,今年3月11日发表在《纽约时代周刊》杂志上,文章题目名为《The Brain on the Stand》的文章。该文发表后,其作者JeffreyRosen又在3月13日在接受NPR的采访介绍神经法学这一概念,在节目中谈起了大脑异常以及大脑异常对人行为的影响以及由此造成的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定罪。节目录音在这里:http://www.npr.org/templates/story/story.php?storyId=7871885

今天,引起这MindHacks以及PsychologyBlog这两个blog谈论这个神经法学这一话题的直接原因是《泰晤士报(The Times)》刊载的Raymond Tallis的一篇文章《Why blame me? It was all my brain’s fault-The dubious rise of ‘neurolaw’》。该文中引用了Bobby JoeLong的案例来描述神经法学在司法实践的应用。在该案中Bobby的律师为其辩护称:通过使用功能性脑成像技术扫描他的大脑,发现他的杏仁核异常活跃而其前额叶却非常不活跃。律师认为,异常活跃的杏仁核使得他具有比常人强烈的攻击性,而不易被激活的前额叶则导致他不能抑制这些攻击性冲动。是他的大脑异常造成他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他“故意”犯罪。

Tallis提到的这个案例,使我想起了最近看过的《法律与秩序:特殊受害者》第九季第三集。剧中有一个男孩强奸了其老师,但是在随后的案件调查和处理中,办案人员发现其大脑负责性唤醒的区域异常活跃,而因为其未成年,其大脑前额叶并没有发育成熟,因而其抑制其性冲动的能力非常低。庭外和解过程中,控方律师因其年轻和上面提到的大脑异常,取消了对其控告但是要求其接收治疗。同Bobby的案例一样,这集法律与秩序同样向公众提出了“神经法学”在司法中的作用。

这几个案例中,真正引人们思考的是,如何对这些犯罪的人定罪。我对于法律是一窍不通的,因此只能从常识出发做些判断。这些人认为自己之所以有犯罪行为,不是因为他们是坏人,而是因为他们是病人:他们的大脑的异常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法律是为了惩戒坏人保护好人而设立的。坏人是该进监狱,而病人需要的是治疗,应该进医院。这听上去有道理么?

对于上面的问题,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理智告诉我他们的辩护是有道理的,而情感则告诉我他们的行为实在是不可饶恕。理智与情感的矛盾,无法调和。同样的,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基本上也是两种。无论最终司法界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如何判决这些案件,无可否认的是神经司法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性将越来越重要。神经科学的应用范围也愈加的广泛。这对我们这些神经科学工作者,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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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2: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神经法学,有适合菜鸟阅读的中文版书籍吗?

看了楼主的文章并逛了下blog,我可能又要重新对心理学产生几分钟热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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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6 05: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醉乡常客于2007-11-05 22:38发表的 :
关于神经法学,有适合菜鸟阅读的中文版书籍吗?

看了楼主的文章并逛了下blog,我可能又要重新对心理学产生几分钟热情了。

我并没有这方面的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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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心理学范畴,而是从心理学对行为的研究结果来挑战法律和道德的规则。我个人是反对这么做的。因为人的任何行为最终都能找到其本质的根源,那么这么看来,所有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是某种“病态”的表现,那么所有的罪犯都应该进医院而不是监狱,这样的状况不仅仅违背了法律的最高威严性,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性。因此,这个课题所涉及范围远远超过心理学本身,是一个综合了伦理、社会、法律的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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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0: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高兴在这里碰到Conge.

其实,Conge提出的这个问题,我想,是困惑法学界,社会学界,和心理学界的经典问题。

当然,也可以没有例外地追溯到哲学界,自由意志存在与否的问题。

而从心理咨询治疗的角度而言,我想,过多强调神经决定而否定自由意志,从实践的角度而言是明显弊大于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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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0: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tianyu06于2007-11-08 10:02发表的 :
很高兴在这里碰到Conge.

其实,Conge提出的这个问题,我想,是困惑法学界,社会学界,和心理学界的经典问题。

当然,也可以没有例外地追溯到哲学界,自由意志存在与否的问题。
.......
完全同意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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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02: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于法律是外行,但是我觉得从科学方法论和逻辑的角度来分析,Bobby的律师为其作的辩护是浅薄无力的,其中存在诸多推理的漏洞:

1. “通过使用功能性脑成像技术扫描他的大脑,发现他的杏仁核异常活跃而其前额叶却非常不活跃。”
扫描的过程是在怎么样的外界环境下完成的,是否有这种可能:扫描的行为,包括扫描的仪器或场所的特殊环境条件本身促使了“杏仁核异常活跃而其前额叶却非常不活跃”这种状态的产生?
假如有这种可能的话,那么即使进行多次扫描检测,我们也不能确定这种实验结果对于法律程序就是可靠的。

即使没有这种可能,我们是否能确定“杏仁核异常活跃而其前额叶却非常不活跃”对于Bobby来说是一个比较恒定不变的状态?

或者说,有没有证据排除这种可能,即Bobby在犯案的时候恰恰是并不处于这种状态,甚至是其处于相反状态?

2. 即使可以肯定,“杏仁核异常活跃而其前额叶却非常不活跃”对于Bobby来说是一个通常状态,那么就依此推出“异常活跃的杏仁核使得他具有比常人强烈的攻击性,而不易被激活的前额叶则导致他不能抑制这些攻击性冲动。”也是逻辑不严密的。

因为从大脑结构到一个人的个性特征和行为特征,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

只有杏仁核和前额叶决定人的攻击性吗?其他部分的大脑结构呢?而且决定一个人的性格特征的,除了先天生理结构,还有后天生长环境和教育因素呢,Bobby的辩护律师能够证实这些因素不起更加重要的主导作用吗?

这令我我想起桑塔菲研究所的科学家曾经利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技术来观察采用真实货币支付的经济实验,以此来检验人们从对于背叛规范者进行主动惩罚的行为中获得满足的假说。

这同神经法学在方法论上是类似的。

对于“神经法学”,我的个人看法是:脑成像扫描技术作为科学推理的实验基础,是远远不够的。人类的科学技术还远未能满足“神经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科学的要求。当然,脑成像扫描技术用在法律领域是可行的,但不足以独立的推导出因果关系,否则就会陷入类似于久已被人诟病的“基因决定论”的困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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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9 05: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经法学的出现,最初目的是帮助那些受到神经系统伤害的人获取法律援助。
比如在车祸中受到脑外伤的人,他们的脑外伤可能会导致的伤害并不是显见的身体上的残疾,而是各种认知能力、活动能力等的减弱。神经法学律师通过与心理学家、医生、神经科学家合作,对病人作出诊断,并依据诊断结果向诉讼另一方提出合法的要求(比如经济补偿)。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通过证明当事人并无民事行为能力使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从而规避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罚。
我的文章提到的情况属于后者。
文中的律师的目的就是要证明Bobby是病人而非罪犯。 如果大家认同Bobby的大脑有问题,出了毛病,那么他的归宿应该是医疗机构而不是监狱。

神经法学目前并不是一门学科,但是它的确凸显了神经科学以及脑科学的重要性。脑成像技术的发展虽然还不能达到直接读取人类思维的程度,但是其应用已经使人瞠目了。至少我知道有几家公司已经开始提供基于fMRI的测谎服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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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5: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conge于2007-11-09 05:45发表的 :
神经法学的出现,最初目的是帮助那些受到神经系统伤害的人获取法律援助。
比如在车祸中受到脑外伤的人,他们的脑外伤可能会导致的伤害并不是显见的身体上的残疾,而是各种认知能力、活动能力等的减弱。神经法学律师通过与心理学家、医生、神经科学家合作,对病人作出诊断,并依据诊断结果向诉讼另一方提出合法的要求(比如经济补偿)。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通过证明当事人并无民事行为能力使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从而规避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罚。
我的文章提到的情况属于后者。
文中的律师的目的就是要证明Bobby是病人而非罪犯。 如果大家认同Bobby的大脑有问题,出了毛病,那么他的归宿应该是医疗机构而不是监狱。
.......
可以请conge 兄以此帖为专题帖开坛讲学解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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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2: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喜欢这个话题,再多啰嗦几句。

自由意志,是个哲学的老话题。有两个方面,1. 我们是自由地做出我们自己愿意做的事情吗?2. 我们应该为我们做的事情负责吗?

先不去考虑语言分析,这个命题在实践中的意义是巨大的。

而科学的进展,伴随着人类去中心化的过程,我们的自由意志是否存在也受到严重的挑战。天文物理,进化论,受到自然科学刺激以后发展出来的社会科学领域的各种形式的决定论,精神分析学说(我知道有人不愿意把后二者划为科学范畴),精神病学以及神经心理学,都在把我们的意志的自由度一层层减低。很多我们以前未曾发现的事实提示我们,我们做决定的时候,我们远非如我们想象的那般自由。

比如,我们早已经认同,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间,行为不能自主,一般这些行为也伴随着脑部病变。揭示出这些生理因素,都可导致conge提到的,某些行为人的归宿应该是医疗机构而不是监狱。因为他们的大脑出问题,而非他们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他们不需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责。

而现代医学和心理学(主要是神经心理学)揭示出,还有很多程度稍弱,但类似的情况。比如抑郁症。比如某些性倒错。比如边缘人格。比如某些攻击人格。这些都伴随着某些脑部的不同寻常(上面conge提到的脑成像技术可以揭示出来的)。

这里,便又回到了一个人是否能对他的行为负责,以及需要多大程度地负责的问题。

类似的争论,我们在心理学史上是看到过的。美国的心理咨询和治疗发展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庭就对于一些心理学家们出庭作证的含糊用语非常不满。而社会同时对于心理学用各种言辞为所有行为开脱而将责任推给社会或早期养育者或大脑也颇有微词。

而在教育中,在社会纠正中,在管理中,我们的常识也能够告诉我们,强调非自由度,会让我们能尊重对方;强调责任,则能够带来更大的改变。

最后,当然还是一个度的掌握的问题。

我们的常识会告诉我们,一个人的异常行为,伴随着异常的脑部活动,但这点不是他不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证据。这,大概就是ICanSee老兄强调的内容之一。换句话说,因果关系确实不清楚。脑部异常,可能为因(如同我们在精神分裂症中看到的),也可能为果(比如我们决定作一个风险很大的事情以后我们的肾上腺素一定会分泌异常一样),有可能是一个过程中互相影响(不太严格地说是互为因果,交替正反馈)。我们我们要改变的,如果可能,当然首先是因;而有时,改变果,也能有效改变行为。正如行为科学里一句名言所说,“我们都是被我们的行为的效果塑造的。”

我们的科学发展,当然是要发现更多的以前不为人知的联系。即使科学在一个阶段里,必不可少地将独立发展,满足求真作为第一位的任务。但长期总体而言,我们也不能忘记,任何理论,都是为实践服务的。在这里,老马的一句话还是有效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这是个大方向。当然,中间还有很多环节,很多方向,都需要斟酌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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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3: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加一个观点,看到斑竹已经加分了,多谢多谢。

哈哈,终于有了威望了!去亲一下儿子表示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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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0 23: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对这个话题的支持。

关于Bobby是否应对其行为负责的这个问题,我最近又想了一下。我的结论是他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即便其大脑有异常。
让我们用这样一个情况与之类比。有研究表明音乐家们的听觉皮层在区域大小和复杂程度以及活跃程度上都明显异于常人。即便我们承认这些是一个音乐家对声音敏感的基础,但是我们却不会将一场水平精湛,技巧娴熟,对音乐作品的演绎有独到之处的音乐会,归功于音乐家的大脑,而是将所有的赞赏投向音乐家本人。同样的,若将脑部有异常甚至病变的人犯罪行为,降罪与大脑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是很难说通的。 因此,Bobby应当为其行为负责。
这是从逻辑上推理的结果。

我在第7楼提到的早期神经法学致力于为受到脑外伤(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或者他人的恶意伤害)的病人争取合法权益。通常,如果这些伤害造成病人的行为改变并且这个病人的行为改变造成了对他人/自己/社会的伤害时,这个结果应当是由脑外伤的制造者来承担的。

那么我的逻辑是,如果Bobby的脑部异常不是第三方的原因所造成的,那么他应当为其行为负责。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其脑部异常是由于他人故意造成的,那么造成这个伤害的人应当承当责任。
至于在这种情况下Bobby与第三人各承担怎样的责任,这该是一个法律问题。

前面,我一直没有对icansee兄的回帖作出回应,现在在这里一并说上两句。
关于杏仁核与情绪的关系,已经有许多科学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杏仁核的异常活跃与攻击行为的发生也是有科学依据的。而前额叶的控制功能,也是心理学界目前所公认的。如果前额叶活动降低,的确会导致许多异常因为的发生的。这在临床神经心理学的病例中屡见不鲜。
Bobby的律师出示的证据的确能证明Bobby大脑是有问题的。虽然这里强调了fMRI,但我相信他们肯定还做过许多神经心理学的诊断性测试的。
虽然基因决定论被人们诟病,但是基因对人们行为模式的影响的作用也是巨大的。关于这个,你可以关注一下在不同教养环境下的同卵双胞胎的研究。

robertchrs兄,我对这个问题也是外行,无法“讲学”。而在这里跟几位讨论一下,确实能获益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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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0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找到一本PDF的<心理障碍与犯罪>,对我们讨论的这个话题有简单的论述。
有空我会发上了

还请各位指点,书该发在哪一个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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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04: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conge 兄,相关书籍上传至网盘(mofile、foxmail等),于此给出链接即可。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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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5 12: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一本相关的书籍。我没有细读,最近没有时间。http://rapidshare.com/files/69807370/074_ISBN9787810263146.7z
这本书中有不少案例,大家可以拿来参考。
另外,这本书后面的参考书目,可能会给大家提供更多的信息。
这本书出版年已经是15年前,而司法实践的变化可能早就使得这本书中的部分内容过时了。
虽然本书可能不是最好的材料,但这是我目前手头仅有的。

# 【作 者】:慕庆平等编著
# 【丛编项】:无
# 【装帧项】:20cm / 303页
# 【出版项】: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 1992.11
# 【ISBN号】:9787810263146 / 7810263145
# 【原书定价】:¥5.90 稀缺/绝版书代复印
# 【主题词】:法医精神病学
目录

第一章 精神障碍与犯罪概论
第一节 精神障碍的概念及研究其与犯罪关系的意义
第二节 精神障碍与精神健康的区别
第三节 精神障碍的形成原因
第四节 精神障碍的心理测验
第五节 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出庭受审能

第二章 人格障碍与犯罪
第一节 人格障碍与犯罪概述
第二节 人格障碍的形成原因
第三节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形成原因
第四节 各类人格障碍与犯罪
第五节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与犯罪
第三章 性心理障碍与犯罪
第一节 性心理障碍与犯罪概述
第二节 性心理障碍的形成原因
第三节 各类性心理障碍与犯罪
第四章 精神病与犯罪
第一节 精神病与犯罪概述
第二节 精神病的形成原因
第三节 各类精神病与犯罪
第四节 精神病的伪装及鉴定
第五章 酗酒与犯罪
第一节 酗酒的形成原因
第二节 急性酒精中毒与犯罪
第三节 慢性酒精中毒与犯罪
第六章 精神障碍犯罪的预防
第一节 精神障碍犯罪的总体预防
第二节 各类精神障碍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心理矫治
第一节 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心理矫治概述
第二节 人格障碍犯罪者的心理矫正
第三节 反社会人格障碍和攻击性罪犯的行为矫正
第四节 性心理障碍犯罪者的心理矫治
第五节 精神疾病的矫治
第六节 酗酒犯罪者的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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