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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遗产继承案例研讨,希望法律爱好者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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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08: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甲乙丙丁四人,甲是父,乙是母,丙是子,丁是女。

乙早于甲故去(1993年),甲向丙施加种种压力,迫使丙向甲立字据如下:

        
放弃权力证明

儿子 张纲 自愿放弃继承687楼1门5楼17号房产继承权力。

                     张纲
                   2000年6月11日

说明:以上“放弃权力证明”,没有到公证处进行公正。

之后甲立自书遗嘱如下:

              
遗嘱

我去世后,我的所有财物包含房产、地产,均有我姑娘张爽 继承。以此为据。

                             张生
                         2001.   12.   17

(说明:甲于2007年9月18日故去)

请问:

1.丙 张纲 当时的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他放弃的是谁的遗产?是什么遗产?丙 张纲是否有权继承
乙的遗产?

2.假如,甲生前已经将房屋产权证变更给丁 张爽时间是:2001年3月16日
(土地证还是甲的2002年10月)。
甲的当时所立遗嘱是否有问题?

补充:此房建成于1982年,当时是单位公房,后来实施“房改”时,获得产权证的时间是:20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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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09: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甲(也可能是甲和乙)是啥时候获得房屋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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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0: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些问题还没有表述清楚。
比如:1、乙去世时,是否有遗嘱?
2、乙去世时,其父母是否还在世?
3、当时有多少财产(包括房产、土地等)?是否进行了处理?

不考虑实践中操作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单从遗嘱本身来说,如果确实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为其亲笔书写,在形式上没有瑕疵,则该遗嘱有效,但甲仅能处分其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如遗嘱中的部分财产所有权为乙或者其他人的话,其无权处分,如遗嘱中的部分内容已事先处分的话,则该部分内容视为被撤销。

如丙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放弃权力证明”是在甲的胁迫下所写,且该字条目前在丁手上,我认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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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5 11: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回复:
1.乙去世时,没有遗嘱。
2.乙去世时,乙的母亲健在。
3.当时有房屋一套,还有银行存款。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包括没有进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有这一条: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http://www.hrbmzj.gov.cn/mzbk/04/msf/flfg/JC/1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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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1: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疯言疯语于2007-11-05 11:14发表的 :
感谢楼上回复:
1.乙去世时,没有遗嘱。
2.乙去世时,乙的母亲健在。
3.当时有房屋一套,还有银行存款。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包括没有进行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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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5 11: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笑兄怎么不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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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1: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吃饭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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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2: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1.丙 张纲 当时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存在他放弃遗产的问题, 张纲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2.甲生前已经将房屋产权证变更给丁 张爽时间是:2001年3月16日,那么甲的当时所立遗嘱有问题了,既然都变更了,那么那个财产已经属于张爽了,不必再立此遗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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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2: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我估计这个案子上 园友们的意见会大相径庭 我也不怕献丑说说个人意见

首先、丙出具的放弃继承的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丙出具该证明时及之前,该房产性质为公房,甲乙等均不曾享有房屋所有权,只有公房租赁权。个人认为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故:1、乙去世时,该公房不是遗产,故丙不存在放弃对乙的房屋的继承权一说;2、该证明出具时,甲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丙放弃对甲的房屋的继承权一说也不能成立。

ps:法定继承人的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是可以在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前作出的。
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的是对某项具体的财产的继承权的话,个人认为该放弃声明成立的前提是被继承人当时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是:在2001年3月房改登记到丁名下后,该房产性质是丁个人财产,还是甲、丙、丁的家庭共有财产?

那么疯兄要先回答下面的问题:

房改时,甲应当是把公房购买权让渡给了丁,那么:
房款是多少? 丁支付的购房款的实际来源是怎样的?是否包括了甲的工龄折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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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5 12: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改时,甲应当是把公房购买权让渡给了丁,那么房款是多少?
丁支付的购房款的实际来源是怎样的?是否包括了甲的工龄折算的价款?

1.房改时,开始由丙出资1万多帮甲购买。产权证(企业内部的)属于甲,没有土地证,不允许买卖和租赁。是1996年;后企业必须随同地方一同重新办理产权证,实际售价约7千多,是由丁出资(可能是一部分)购买。时间是2001年
2.因为是房改,当时包括了甲、乙的工龄折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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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头晕
先摆个复函上来
感觉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
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上述复函 在内容上虽有不当之处
但其“工龄优惠是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中心思想是突出的。
基于此,我个人认为2001年3月该房屋登记在丁名下起即为丁个人财产。丙不能对房屋主张共有产权,也不能就甲乙工龄优惠部分主张权利,或许可以就其实际付出的部分房款主张返还。

也就是说 其实本案中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这貌似也比较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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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引用第3楼疯言疯语于2007-11-05 11:14发表的 :
3.当时有房屋一套,还有银行存款。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包括没有进行公正。

1、疯兄所说的房屋一套就是系争的房屋吧。由于房改的时间是1996年,而乙是在1993年就去世的,也就是说乙去世时该房屋的性质还是属于公房,乙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所以乙去世时的遗产只有银行存款。
2、丙出的1万元钱,怎么认定?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丙出过1万元,我认为还是对甲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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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5 17: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回复。

现在俺最想知道第1个问题,即“丙 张纲 当时的证明是否有法律效力?他放弃的是谁的遗产?是什么遗产?丙 张纲是否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乙病故后,第一继承人有:甲、丙、丁及乙的母亲。

另外,法院如何鉴定遗嘱的真伪和甲只有一个遗嘱而不会有其它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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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7: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687楼1门5楼17号房产"从头至尾都不属于“遗产”的范畴,1993年乙去世时,还属于公房,不存在遗产的问题。1996年房改后产权属于甲,后2001年产权便更为丁,所以丙谈不上放弃这一说法。
乙去世后,其遗产只有银行存款,所以丙有权继承。

遗嘱的真伪可以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谁认为甲还有其他遗嘱能够推翻上述遗嘱的,那就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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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0: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看过类似一个案例分析,是在电视法律专栏的,真人真事。
父母育儿女3名,各自成家,剩两老住一套房子。
母早死,儿女各自忙事业,不怎么照顾孤独的父亲。
老人把房子其中一间外租一对打工男女。
女子勤劳,下班之余把整个家收拾的干干净净,连老人的衣服、伙食都免费帮顾了。
3年后,老人知道自己剩余日子不多,亲自写遗嘱:死后将该套房子赠送给该女子。
老人死后,儿女回来分遗产。
女子声明只要一间房间即可,其他交回。
儿女起诉之,要求全部归还。
法院判的结果是:遗嘱有效,但是房子是老人夫妇共同财产,遗嘱只是代表男老人一方意见,
并不能代表其死去妻子意见。
法院判决该套房子由儿女、租女共同所有,各自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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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0: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该套房子市值1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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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7 09: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最新进展:

1. 第二个假设,不成立。经过查证:甲没有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丁。

2.丙和丁在甲去世时都没有在场,后来丁发现甲故去,也没有及时通知丙;而且把甲生前的所有
有价值的东西都拿到自己家,不让丙看!然后称:甲的遗嘱上写着“我的所有财物包含房产、地产,均有我姑娘张爽 继承”,丙没有权力看,因为她是唯一继承人!


注:甲生前一人独过。

问题如下:

1.丁的行为是否触犯了《继承法》中的第四章,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2. 丙认为甲生前可能还有其它遗嘱,而当时的遗嘱也可能受到丁的胁迫所立,很可能丁当时就
在场,请问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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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0: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哦 这变化也太大了吧? ^_^

既然这样

我觉得丙无需考虑太多 首先要逼迫丁拿出遗嘱

那么直接一纸诉状以丁为被告告到法院是最合适的做法

起诉时 无需考虑遗嘱的因素 只当其不存在

如果甲确实留有遗嘱 那么丁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内拿出 对抗丙的法定继承主张

丙可以对遗嘱的真实性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丙可以主张遗嘱是受胁迫作出 但通常没有什么意义 因为丙需要对受胁迫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否则其主张不会被采纳

还有 疯兄列的那两条 没什么实际意义 我国还没有遗产管理人的概念
尤其是那两条规定 只有行为准则 而无 违反的法律后果 本身就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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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7 10: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丙多次要求丁拿出遗嘱、证券和存折原件,丁以丙不是继承人为由,且怕丙撕毁,就是不让丙观看,最后只看到所有的“复印件”,而且甲生前的其它有价值的实物也统统不翼而飞!那么根据丁的行为
推断,丁能否有隐瞒或撕毁其它遗嘱的可能?法院连这个也能搞定吗?(丁可以死不认账!)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还有问题如下:

目前丙和丁存在纠纷是事实,假如双方在2年内都没有提起诉讼,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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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1: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疯兄 不要考虑那么多了

那个两年是诉讼时效的规定 还有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等等问题 就不详加解释了
简单点说就是: 过了2年诉讼时效没有起诉的 会失去胜诉权  那么丙即使有继承权也不会受到法院的保护了
但我想丙不会也不应该傻等2年吧??!!

至于丁会不会撕毁对她不利的遗嘱什么的。。。
当然会 但丙没有办法阻止 法院也没办法阻止
除非丙能证明确实存在其他遗嘱 而且该遗嘱的效力还要能否定丁最后拿出的遗嘱的效力

所以如果要争遗产
那么尽快找个律师
查实一下甲有哪些遗产 最起码房产是可以查实的
尽快诉到法院
逼迫丁拿出遗嘱原件


当然 诉讼有风险 败诉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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