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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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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21: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这样一个案例:

  甲 自2005年在A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为一年,合同上规定的违约金为800;
2006年到期后,公司本应与甲 继续签一年,但由于疏忽,忘记与甲签合同,

甲继续在A公司又工作了半年(没有合同),想辞去此工作,但此时A公司要
迟一个月发甲工资,甲谁如何时维权?

在这个没有合同的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劳动法上有关条文解释一下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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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15: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似乎更象是在寻求法律援助。本版不是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了吗?楼主可以去试试。
不过,既然来了,本人也试图对阁下问题展开分析。

   从法理的角度讲,法律的解决途径应偏向无过错方,以及弱势方。

   上面提到合同“2006年到期后,公司本应与甲继续签一年”,这说明是旧合同约定了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条款,只是“由于疏忽”,忘记签订合同。上面提到是“忘记与甲签合同”,那是从甲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如果从A公司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的话,可以说是“甲忘记与A公司续签合同”。所以既然旧合同有约定,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那双方都应该有义务主动要求与对方续签合同,不能说这只是A公司的义务。如果是A公司或者甲明明知道对方是忘记了,而未提醒对方,目的是为了在今后某个时刻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不受合同约束的行动,如A公司可以依据没有签订合同的事实而随时炒掉甲,或者甲根据自身的某些安排,随时辞职(或者说是炒老板吧),如果这样就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这样就会给对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迹象表明,甲知道旧合同到期而没有提醒对方续签新合同的可能性大,但甲没说,目的是希望在适当的时候辞职。如果这样就是甲不对,从合理性来说,应该是A公司需要维权才对。由于甲的突然辞职,会导致A公司临时找不到人顶替其职位而面临或多或少的损失。目前甲的行为确实如此,如上面提到“甲继续在A公司又工作了半年(没有合同),想辞去此工作”就可以证明。

    但甲不会说出自己的初衷,A公司也无法证明甲早就知道双方旧合同已经到期而需要续签新合同且不说出来的情况。所以从一个程序上相对公平的角度去讲,双方都忘记了续签合同这是事实,双方都应该各负一定的责任。如果象上面提到的“A公司要迟一个月发甲工资”这种做法如果甲能接受,我想应该是一种较公平的做法。或者还有一种方法,就是要求甲继续在A公司工作一个月,给A公司一个寻找替代其岗位的人员的缓冲期,以免给A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然后甲正式辞职,A公司无条件及时给付甲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
  
    甲无需维权,因为本身有过错。

    所以在这个问题的分析上,我们应该遵循无过错的原则,而不是偏向弱势这方。

    由于楼主是发起“主题讨论”,所以本人从一个公平的角度给予了分析。如果楼主是寻求法律援助,如甲如何寻求有利自己的法律途径,那本人会提出另外的法律建议。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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