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楼磨合罗于2007-11-03 10:01发表的 :
这种案子能反映出挺多问题。没有律师参与。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没有举证意识。法官也很难判。法官不可能去现场调查,也不可能主动去把摩托车和狗弄到一块做个鉴定。民事案件,还要靠当事人的举证。而双方的关于事故所有证据就是口头陈述,除了原告,当时就一个人在现场,这个人也没有作证。感觉上是原告陈述的是事实,但是判案不能靠感觉呀,自由心证?那其实还是靠感觉,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所以说这个案子的事情从证据上看很难查清。而这个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明显在原告,光凭嘴说怎么能证明确实是狗撞人不是人撞狗?
所以,我想这个案子还是用调解大法吧。
其实从诉讼模式来看,
这类案子在基层受理比较多,
诉讼过程没有律师的参与,
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意识,
这个时候用所谓的"当事人主义"效果一定不好,
最高院院长肖扬也说了,
不能把法庭变成诉讼技巧的角逐场,
法官要有摆正的心态,
所以说,
此类案件中的处理还是依职权主义比较好.
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较高,法律意识较强的时候,
才实行当事人主义比较好.
中国的基层法官要学会在不同案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
想到哪说到哪,词不达意.各位见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