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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被狗咬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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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1: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天看电视

在学校学生有意外保险,除了登山,攀登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特殊伤害,学生在学校如果由意外伤害,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是一类药就全额保,二类药就按百分至多少保,个人自理的不保

突然有一日,一女学生在学校被狗咬,急忙去医园打狂犬免疫苗,费用1000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理陪,保险公司二话不说,当即拒绝,理由是狂犬疫苗属于个人自理部分不能接受理赔。

被狗咬有效治疗方法只有一种,接种疫苗。其他方法无效,而狂犬疫苗属于个人自理,按保险规定,根据保险条例。接种疫苗费用被隐性的取消,当然投保人,在事发前不知道,保险合同也没写。--保险公司接着说,如果被狗咬,导至死亡,是可以接受理赔的。不过那是死亡赔偿,---狗咬不赔,人咬赔
当时看了真想自己变成疯狗咬保险公司一口

一 狗咬属于意外伤害。而且只有唯一一种治疗方法,可是保险公司却通过法律陷阱,自己条例将狗咬的治疗费用剥夺,造成表面上的可以得到意外伤害的赔偿却是属于分文不赔。最后的结论是狗,咬伤不赔,咬死赔,。---这太说不过去。

二 这种是否属于明显误导的保险合同。顺便说一句,这种事我也碰到。表面保险合同可以理赔的事,实际却不能。(上次有个家伙说原生癌,搞了半天没明白)合同写得又多又看不懂。现在这种纠纷太多。保险员说的是一套,事后保险公司理赔又是一套

请各位说说,这种一方面给保,一方面又通过条例让被保内容实际取消的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霸王条例,是否是误导,是否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这是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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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2: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如果仔细研究保险公司的条款,里面的学问很深。保单的文字往往是很奥妙的。而且一般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定保险单中的条款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而无效。
记得去年深圳友邦保险的“重疾险”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不知道最后对几名投保者是怎么解决的。
不过经过这件事情后,倒引起保监会的重视,我记得好象对重大疾病的定义进行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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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1 1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我也同意楼上看法,保险的水又深又混。我吃了不少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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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4: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外面的狗咬伤,应该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具体到"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意外赔偿责任之内"则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和实际的伤势.
     一般情况下,被狗咬可以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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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z990301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31 14: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做文字游戏 能忽悠的过去就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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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9: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公司的文字可谓字字玄机~~~
因为与利益挂钩,所以出来的纠纷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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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22: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改为:“狗,被咬后”会更有冲击力。
被狗咬了有疫苗可打,被狗的主人咬了就惨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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