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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参加工伤保险后,企业还应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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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4:4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下面一个案例,诚邀法律版的朋友们发表自己的看法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该建筑公司给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05年8月,刘某在施工过程中肋骨全部断裂。此时的建筑公司正在申请建筑行业质量体系认证,为了保障认证工作顺利进行,企业隐瞒了刘某的工伤。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企业申报工伤认定。企业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1个月,企业再无权利申报。在请求企业申报工伤认定未果的情况下,经专业人士指点,刘某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调查时,该公司认为刘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并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作出了刘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该企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刘某则依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企业未及时申报工伤给自己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但该建筑公司认为,公司为刘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刘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就不承担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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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5: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工伤待遇中如果有以下支付项目,则仍要用人单位承担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4、下落不明期间的3个月工资;
5、5-6级的伤残津贴;
6、5-10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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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6: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所以案例中,刘某要求公司支付是完全有理由的。
根据该款引申出一个问题,“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那这个“在此期间”到底指的是那个期间?
一是指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
二是指从事故发生之日至劳动者申请之日;
三是指从事故发生之日至工伤认定之日。
三种期限,你认为哪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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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6: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llwang1115于2007-10-30 16:09发表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所以案例中,刘某要求公司支付是完全有理由的。
根据该款引申出一个问题,“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那这个“在此期间”到底指的是那个期间?
一是指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
二是指从事故发生之日至劳动者申请之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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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21: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承担责任的~~~
应该对员工进行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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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22: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某认定为工伤是没有问题的。公司所说的30天时间已过以及拒绝提供相关材料,都不影响刘某工伤的认定。刘某工伤认定后,如何确定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等工伤待遇均由企业承担。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刘某可以依据工伤认定的结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企业未及时申报工伤给自己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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