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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商业广告利用名人的名字来增加效应,是否侵犯了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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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6: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画面上一群孩子和一个阿姨,年轻的阿姨问,你们知道爱迪生吗?一个男孩回答说知道,她是一个发明家.年轻的阿姨接着说,今天我们向大家介绍艾迪生,然后出现艾迪生DHA软胶囊的广告.传媒中不乏这样的广告.这是不是对名人姓名权的侵犯?甚或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我认为如果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就是对姓名权的一个侵犯.这样的商业广告对消费者的心理也有一个潜在的引导,相关的广告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吗?请大家帮我来解决这样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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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8: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前半部分是在向大家说明一件事,就是爱迪生是发明家,后半部分是在说艾迪生DHA软胶囊,可能大家对于后半部分是否存在侵权有争议,个人认为整个广告并未侵犯艾迪生的姓名权。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姓名能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不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姓名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同时对外国人名在商标中的应用我国的《商标法》也没有禁止,因此对于本广告中艾迪生DHA软胶囊如果已经取得了注册商标的话应该是可以这么应用的,并未侵犯艾迪生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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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9: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不是侵权~~
不过记得一次在南方周末上,有海信电视给一个名人公开道歉,原因是海信没有经名人同意,便在报纸广告中使用了他的肖像权。

但爱迪生是一个很公认的名人,也没有说爱迪生用过该产品。
但我觉得这种广告应该算伪科学广告,这些都是没什么经过科学验证的东西,但并不 违法!

就像前几年的 “泻停封”不也就那么不了了之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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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3:5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伪命题,商业广告利用名人的名字来增加效应,当然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这当然是勿庸置疑的,我想楼主的主要意思应该是商业广告利用名人的名字来增加效应,名人是否可能通过相应渠道保护其姓名不被未经授权的利用。这里面的原因就比较复杂,个人认为在这种状况下,可能不利于名人主张自身的权益,因为名人作为在一定范围内成熟较大,或者为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重于私人责任,而且商业广告在利用名人的名字增加效应的实例中,也并未直接、明示的利用名人的名字,因此其承担的可能只是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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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5: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何为侵犯姓名权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姓名是每个公民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重要社会标志。所以,法律保护公民有自主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就是姓名权。
任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侵犯姓名权的人,往往都抱有某种利己的、违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目的,也极易给权利人造成某种影响和损失。当然,实际生活中的同名同姓,多是非故意的或者是巧合的,不能认定是侵权行为。只有行为人有意识地、甚至是别有用心地使用他人姓名时,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我觉得已经侵犯了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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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22: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艾迪生DHA软胶囊中的艾迪生是否与爱迪生有关?没有。所以与姓名权无关。爱迪生是翻译过来的。商标注册时是否有所考虑,另当别论。

前一句也与姓名权无关,仅仅是陈述一个事实而已。

本人认为还是要在商标注册时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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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o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28 22: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名同姓,是不是只要得到姓名叫刘德华的人同意,就可以用这个名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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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lucky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29 09: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昨天还在杭州大街上看到一个“成龙集团”
你说是不是侵权?这个还是 商标的,

而广告中的 爱迪生不是商标,只是陈述了一个事情,虽然不一定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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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7: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不是学法律了,所以不敢从法律角度说,所以只能从个人观点说说:
如果它本身东西好,这样只是为了说明它自身的东西有多好,那倒是无可厚非,只要“爱迪生”本人不反对。但是,如果它本身不好,那这个就不是太好了,
就好象找明星代言一样,如果东西确实好,只要明星本人没意见那也就算了。
怕就怕那些个假冒伪劣的广告和明星一块瞎搞,那消费者就死定了,这就是国家所要做的!!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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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02: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从楼主所举的这个实例来看,我觉得并未侵害姓名权。

   首先,商家在利用艾迪生这个名字时,并未例举其具体特征,只是泛指了一下发明家而已,全世界用这个名字的人多得是,是发明家的也有可能不只是一两人,而且此商家所生产的软胶囊也与爱迪生的发明不易产生直接联想,所以很难认定此艾迪生就是彼爱迪生。

   其次,既便能证明此艾迪生就是彼爱迪生,也不能说此商家侵害其姓名权,姓名权是专属性与其生命直接挂钩,法律认为,公民死亡后便失去对姓名的决定、使用与变更的权利,因此其姓名权亦不复存在。如果有人利用其姓名进行不利于其声誉的行为,只构成侵犯名誉权,而不构成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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