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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够条件未被学校推荐至省高评委评审高级职称是否侵犯了教师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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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1: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往年,凡是够国家规定条件的教师都可以向省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申报。但该省今年规定各高校向省高评委推荐人选不得超过省里下达的数额,特别是高级职称比例已经高于国家控制比例的高校,名额少的可怜,致使许多够条件的教师连申报的机会都没有,都认为不合理,但有不明白。我也不太清楚是怎么回事。

  特向各位请教,省里的限额申报政策有正当的政策法规依据吗?是否涉嫌侵犯教师的有关权益呢?

  若侵权,教师该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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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3: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觉得,学校有权力去限制申请名额,因为作为一个单位首先有行使监督职责,哪些优秀报哪些。
从教师角度来说,自己可以向组织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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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1: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应该以文件为准,如果楼主说的以前的情况,如果有文件依据,后来的变更又没有文件依据,这显然是侵犯了老师的权益。
不过,维护权益的方式就是行政申诉,在行政申诉失败之后。如果有必要就可以诉诸法律。当然,在当下这个社会,这条权益的维护之路是需要很高的成本的。因此,很多人是在权衡了申诉或司法之途后,因成本过高,放弃了,选择了忍受现状。
不过,在这之中,如果为了申报,领导的权力就有彰显的机会与价值了。不过,楼主可能看不惯这种途径,我也看不惯,但它的确是一种途径。如果不愿意选择,那就等待机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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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2: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愚见:

    学校与教师只是一个管理机构,它的职责只是往上面的教育行征部门申报,首先它得服从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上面规定了一定的人数,它也就只能根据上级的指示往上报,如果它在其中并未利用其他手段谎报、漏报、错报等行为,它没什么责任。

    至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它而言这只是一个改革的过程,国家对于职称的评定也是有一定额度的,超过限定的额度国家也不能负载,所以当人数越来越多的时候,国家肯定会采取限定人数的方法,这也是行政改革的需要。就像当年工人下岗、行政裁员一样,大势所趋。

   在这样一种指标操作下,尤其是这种硬性指标,下面操作上难免有不合理的地方。以前在指标宽松的情况下,可能一些并不是特别优秀的被评上了,而现在指标紧时,特别优秀的反而评不上。这都很正常,改革毕竟需要过程的。

   只要这里面都是按照国家条文来实施的,都好像没什么不妥,咱们还是响应国家号召,少计较一下个人利益,其实计较也没用,呵呵,还不如想办法让自己更加优秀些,争取下次拿到评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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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7: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是了,这是按规定来吧~~

就算名额多,谁能保证选上的都是优秀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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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3: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该省下发的限额申报政策应该说是没有充足的政策法规依据,肯定侵犯了教师的有关权益,因为够不够条件申请高级职称不是由省下发的,限额申报政策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更与培养教育人才的宗旨不符,教师可以用省办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高评委评审高级职称。
当然 学校也是有责任的,因为是否具备条件享受被推荐评审为高级职称的推荐人是学校,学校选拔并培养部分教师享受高级职称本身就是对学校的一种肯定,然而学校却怠于行使权利,未推荐符合条件的全部教师至省高评委评审高级职称,即使有省里的文件,也不构成学校应当如此行为的依据,相反学校作为有资格申请省高评委评审高级职称的推荐单位,应当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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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22: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经过学校初评而未能上报,那显然并未侵犯教师的权益,初评的公正性另当别论。

如果学校没有评审这个环节,而不上报,那就显然侵犯了教师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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