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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终结年龄歧视:从就业促进法回看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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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1: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终结年龄歧视:从就业促进法回看公务员法

  据记者常红报道:2007年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在京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用直白的文字规定禁止年龄歧视,这在我国的国家立法上是首次。但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破除年龄歧视,更早的应该是2005年制定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只是公务员法没有用就业促进法草案那样直白的文字表述而已。

  在公务员法中,国家只规定了公务员的年龄条件为年满18周岁,没有规定上限,这表示公务员年龄条件为18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用人机关按照自己错误的思维习惯理解,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年龄上限,他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所谓实际需要自己规定年龄上限,比如规定录用公务员时的35岁以下等年龄条件。这是不符合法律的。

  单从逻辑推理看,如果可以规定35岁,就意味着也可以规定34岁、33岁、32岁、……,可以规定32.1岁、30.1岁、28.1岁、……,也可以规定18.1岁!也许大家明显感觉到18.1岁太不合理了。我们要阐明的是,这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在同样的法律规则上,规定35岁和规定18.1岁是等同效力的。如果是按照他们所谓“合法”与“合理”的机械划分,那么,在合法的前提下,按照目前的诉讼法规定和程序,是否合理的问题在法庭上完全免谈的!承认35岁的效力,就等同承认18.1岁的效力。反过来,在法律上要否定18.1岁,其法律的理由必然和否定35岁一样的。

  公务员法在遵循立法学规则的表达中,体现了录用公务员不限制年龄、不搞年龄歧视的立法意思,既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国家实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科学人才观、不拘一格选人才政策的需要和体现。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同样也上是保护公民权利和落实科学人才观的需要和体现。

  如果承认公务员是劳动者,承认做公务员是就业,即使有人在公务员法不那么直白表述破除年龄歧视的规定中还看不出禁止年龄歧视的立法意思,那么,在就业促进法这样直白的禁止年龄歧视的规定中,也完全应该明白:年龄歧视在法律上已经宣告寿终正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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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年龄歧视的确是一种不公平,就像前几天的高考取消了年龄限制,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现今取消公务员考试年龄,也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不过现在还有好多这类的歧视,但现在国家也在不断的改革,不断进步,但愿一天比一天好~~~


不过对于我国的考试制度,也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呵呵,不过对于我这个考试出来的人,不管那么多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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