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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使用暴力帮助犯罪人逃匿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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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00: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日晚,甲请乙、丙、丁(均无业)三人到某市饭店吃饭,饭后三人沿街道步行闲逛,见范某(女)正在把玩手机,甲见四下无人,就对乙说“:我拽那个女孩的手机哩”,乙说“:你想弄了就弄,你看”。甲上前夺下范的手机就跑,范某遂呼喊求救,范事先约见的同学王某恰好行至此处,听见范的呼救,便去追甲,甲见状将所抢手机扔掉后继续逃跑。后范、王二人将甲抓住。在后行走的乙、丙、丁三人赶到跟前见甲被抓,乙、丙便冒充公安人员要把甲带走,范、王二人表示怀疑不放人,乙、丙便上前殴打王某,致使甲趁机逃走。经鉴定手机价值640元。

上述案例甲、乙、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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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07: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罪可就大了~~~~
抢劫 + 故意伤害+ 冒充公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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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09: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共犯,这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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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2: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甲构成抢夺罪,乙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窝藏罪。
  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特征(不再从四个方面分析了);
  2、乙与甲事先共谋抢夺,本已构成抢夺的共犯,但其为抗拒抓捕(甲)而当场实施暴力,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甲因没有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亦无与乙形成暴力抗拒抓捕的合意(也许有人认为趁机逃走的行为可以表明起不反对乙当场实施暴力,因此应认为有合意,我个人认为这种理由是牵强的),故其行为不发生转化;
  3、丙既不是抢夺的共谋,亦无抢夺的行为,其不是抢夺的共犯,不存在转化抢劫的问题。其帮助甲逃匿的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该罪(亦不再展开论述)。
  对否,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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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2: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便再说一下,乙冒充公安人员的行为发生于实施暴力行为之前,被识破后才实施的暴力,是否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确实值得研究,个人认为,不宜认定为冒充军警抢劫,但可作为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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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2: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樵兄是权威,拍版就是了。我等坚决执行兄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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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2: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liwenxin于2007-10-26 12:30发表的 :
樵兄是权威,拍版就是了。我等坚决执行兄之意见。


俺是菜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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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3: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甲犯构成抢劫罪,乙丙丁都犯有包庇纵容罪:其中乙丙犯包庇,丁犯纵容;丙同时有窝藏嫌疑;

包庇的实质就是让人不知情。法理上的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嫌疑人消灭罪证和罪迹,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和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犯罪的行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其次,纵容就是放纵、容忍。法理上就是对嫌疑人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予制止,不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不知分析的对不?
还望法律人士来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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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1: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其实牵涉到承继的共同正犯和事后的帮助犯问题。
1、首先说承继的共同正犯,按照通说,当先行为人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犯罪时,按照共犯论处。但问题的实质是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到底有多大?即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承担责任?否定说是通说,但又认为不是在任何场合后行为人都不对参与前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
2、既然通说认为,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一般不承担责任,那么这又与事后的帮助犯相联系。事后的帮助犯是在正犯实行终了之后的帮助行为,这些往往都成立单独的犯罪,而不被认为是一种共犯。
3、联系到案例,甲对乙说“:我拽那个女孩的手机哩”,乙说“:你想弄了就弄,你看。这说明甲和乙有共同抢夺的犯意,在抢走手机后,甲逃离不存有疑难认定的行为,定抢夺罪应该没问题。关键是乙的招摇撞骗和殴打行为属于承继的共同正犯还是事后的帮助犯呢?本人认为认定乙为承继的共同正犯为好。主要是乙的先前态度决定了他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乙具有抢夺罪的故意,后又有转化犯的行为,因此定抢劫罪比较合适。对于丙来说,应该属于事后的帮助犯,单独定相应的罪即可,在招摇撞骗罪、窝藏罪和故意伤害罪中按照罪重的选一处罚即可。
请学长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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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7 15: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应该不用解释吧,他虽然实施了抢夺行为,但没有使用暴力搞拒抓捕,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

乙\丙不是甲抢夺行为的共犯,因甲提出犯意时,乙既没赞成也没有反地,持放任态度,丙不知道,而且在甲实施抢夺行为时,他们两人都没有参与,因此不能认定三人为共犯,所以乙\丙既不会构成抢夺也不会构成抢劫罪.

乙\丙的行为不会构成招摇撞骗罪,因为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是为了其他非法利益,而乙\丙的行为仅仅是为了救甲.

乙\丙的行为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要求轻伤以上,这里没有说明受伤程度.

乙\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我国刑法第310条只规定了两种窝藏的行为方式,即:提供财物、提供隐藏处所,但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用具、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帮助犯罪的人从扭送人手中脱逃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所帮助的人是犯罪的人,就应认定为窝藏罪,故乙、丙的行为应认定为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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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7: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liwenxin于2007-10-26 12:22发表的 :
   甲构成抢夺罪,乙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窝藏罪。
  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特征(不再从四个方面分析了);
  2、乙与甲事先共谋抢夺,本已构成抢夺的共犯,但其为抗拒抓捕(甲)而当场实施暴力,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甲因没有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亦无与乙形成暴力抗拒抓捕的合意(也许有人认为趁机逃走的行为可以表明起不反对乙当场实施暴力,因此应认为有合意,我个人认为这种理由是牵强的),故其行为不发生转化;
  3、丙既不是抢夺的共谋,亦无抢夺的行为,其不是抢夺的共犯,不存在转化抢劫的问题。其帮助甲逃匿的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该罪(亦不再展开论述)。
  对否,请指教。



应该说甲构成了抢夺罪是肯定,
乙除了构成了抢劫、故意伤害罪,还有冒充执法人员罪,
丙构成了故意伤害、窝藏和冒充执法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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