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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刑事辩护(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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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9: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要

  P镇吴镇长等领导乘坐的小轿车与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客当场死亡,驾驶员送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交警和检察机关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人作为P镇的法律顾问,参与该案处理的全过程,包括交警处理阶段的调解和法院审理的辩护。最后,案件以赔偿受害人家属约30万元,肇事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了结。

                第一部分:公诉前的案情简介

   P镇距离县城70公里,距离D市200多公里。2007年5月31日早上6时,P镇吴镇长、张副镇长、计生办主任一行出发到D市开会,会议结束后,于14时赶回县城参加另一个会议。20时许,在返回P镇的路上,张司机驾驶的小轿车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客黄某当声死亡;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因事故责任一时未能认定,对肇事司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按规定,一方死者家属只能得到5万元左右的赔偿,但是他们却提出了40多万元的赔偿数额,在得不到满足时,他们采取了围攻交警和群众性到有关单位上访等极端行为,他们控告肇事司机是故意谋杀,控告是P镇吴镇长驾车肇事,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控告交警等部门包疵。经交警认定张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即对张司机收押。在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后,检察院对张司机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第二部分:开庭审理情况

    一、 最初调查
    公诉人认为张司机违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司机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异议。
   本辩护人对责任认定书提出三点异议:一是对交警认定 “后车与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有异议。本人认为,是在小轿车前方右侧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在与小轿车3米左右的地方突然左打方向,行驶至小轿车的前方,小轿车避险不及撞上摩托车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二是对张司机承接全部责任有异议,认为摩托车驾驶员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三是对公诉机关认定小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有异议,本人认为应当是违反该法第45条规定。
   对辩护人的主张,公诉人没有异议。
   二、 最后辩论
   公诉人没有新的意见。
   辩护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发表最后辩护意见:一、碰撞时,小轿车及摩托车的具体位置:二、两轮摩托车在距离小轿车三米左右距离时突然急左转弯,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三、被告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而不是违反该法第43条规定;四、被告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词另附)。
   对辩护人的最后辩护意见,公诉人没有异议

                 第三部分:判决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如下判决(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自首成立,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两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两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司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
   判决宣告后,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没有抗诉和上诉,判决生效。
 
                第四部分:小结

   一、关于罪与非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决定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分担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由张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值得商榷。本人在最后的辩护意见中讲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两轮摩托车在距离小轿车三米左右距离时突然急左转弯,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如果这个理由成立的话,要张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就没有事实依据,也就是说已死的摩托车驾驶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其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确实值得认真推敲。根据案情分析,本人认为由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较为恰当。这个看法得到不少人的认同。如果是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是同等责任,那么,张司机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基于这样的认识,本人考虑过为张司机作无罪辩护。但是,由于该案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加上公安和检察机关已作出了有罪的结论,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推翻有罪的结论不仅难度大,并且也有不小的政治风险(也许是本人多虑)。再三权衡后,最终还是作有罪辩护。对本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讲明是否采信,但从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判处缓刑的结果来看,本人推测法院还是采信了;从检察院不抗诉的态度来看,检察院也采信了。因为,对于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的案件,刑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被告被判处缓刑,对本人来说,是出乎意外的惊喜。
   二、几点办案体会。一要深入调查取证,正确运用法律。如被害人的子女情况,这涉及赡养死者亲属费用分担,也就是涉及到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的一个死者70多岁,其有多个女儿,这些出嫁到外地的女儿已50岁左右,在死者所在地的没有户口,只有深入调查才能掌握。二是要做好赔偿工作。这对被告人的量刑有较大的影响。三是加强与交警的沟通联系,通过交警做好受害人的工作,争取受害人谅解。

           第五部分:辩护词(另发.没有时间整理,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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