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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脑袋是否可以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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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1: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材料来自http://news.sina.com.cn/c/2007-10-21/021012761339s.shtml
    也就是网上这段时间闹的比较凶的野生华南虎照片真假问题。
    内容大家基本清楚,其最终结果无非两种:
  1.照片是假的,那么周正龙违反了哪些法规,应受到哪些惩罚?
  2.照片是真的,那么周正龙是否可以以名誉侵权为由对傅德志提起诉讼?

  以下为个人观点:
  1.如果照片为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周正龙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照片是真的,周正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对傅德志提起名誉权的诉讼。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傅德志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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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1: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讨论太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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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1: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了 其实在此事法律到是其次 只是两位到时真假一分 都很下不来台呀 今后还是要过日子的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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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1: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怎么觉得,似乎不管做了什么不妥当的事情

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我觉得在法律上,没有用脑袋担保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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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2: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讨论太太····
这个里面的法律问题到还是其次的,他们两个也都因为这个事情出了名了。
主要还是真和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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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2: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种真假之争,最后可能不了了之 ,
谁说都有谁的理~~

另外:脑袋应该属于无效担保吧》呵呵
脑袋可关系到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存的权利~~

肯定不能用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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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3: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这两个问题:
  1.即使照片是假的,和以前有人称拍到飞碟、外星人一样,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不属于法律调节的问题。
  2.如果照片是真的,周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其权利,但个人觉得没这个必要,只要能证明是真的,对方自然就不会再发表类似言论,经过媒体这么一折腾,其已经成了名人,受益不小,还打什么官司呢。除非其想再造舆论。
   脑袋当然不能用来担保喽,中国人的口头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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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1: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意楼主的关于周正龙照片是假应受何种处罚意见,如果照片是假,周正龙应该不用负担《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定行责,因为其所做之事还没严重到触犯行政法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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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7 2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有变啊,这可在我预料之外,这下大家可以讨论讨论了.
法学硕士质疑华南虎照作假起诉拍摄者
http://news.sina.com.cn/c/2007-11-07/141614255461.shtml

郝劲松是否有起诉的资格?假设他有资格,那么以现在这种情况,他能获得精神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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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22: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保有两类,一种是人的担保即保证,另一类是物的担保包括质押和抵押、留置等。
“傅植物专家”说拿脑袋担保属于何种担保呢?
首先充其量,只能说“傅植物专家”算是个人,其脑袋本身不能算人,而只能归属于是物。因此,保证担保就被排除了。
如果是物的担保,那么,质押担保必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傅植物专家”如果真想采用质押脑袋的担保方式,那么其首先应该自行先将脑袋取下(如果委托别人代其将脑袋取下,因涉嫌构成故意杀人,可能会给别人增添烦恼,“傅植物专家”作为人民的科学家,想必一定不会有此险恶之心),然后经过科学处理适合保存之后交给质押权人。之所以要经过科学处理,是因为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押物应该适合保存,否则,如猕猴桃一般,耐不住放上几天就变臭了的话,可就麻烦了!如果其脑袋取下来后,虽经科学处理却不适合保存从而无法转移占有,则质押行为无效。又鉴于该质押行为是“傅植物专家”主动提出,导致该质押行为无效的过错在其个人,故其脑袋取下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
那么,是否属于抵押呢?抵押不用转移对物的占有。应该可以吧?首先,“傅植物专家”的脑袋在法律属性上应归类于动产,而不可能是不动产(具体依据可详细参阅我国著名民法权威王利明教授或梁彗星先生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的文章或论著,在此不再赘述)。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动产抵押的成立生效,采用不登记原则。也就是说,不用拿着“傅植物专家”的脑袋到工商局等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即可成立抵押关系。但是,关键问题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人的脑袋可以作为抵押物。如此以来,抵押也不能成立了。当然,理论上,还有一种可能的救济途径,“傅植物专家”动用其各种复杂的植物关系(不是人际关系)打通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一个单独的司法批复,同意作为个案特别对待。不过,呵呵成本会相当大,可能比申请科研课题的潜规则费用还要高!
最后,是否属于留置?依据留置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债权人已占有留置物为前提,而且留置须是法定的。首先,“傅植物专家”的脑袋目前并没有被债权人占有(至于债权人是谁,尚且存有争议,是周正龙?是中科院?是动物保护协会?是林业部?是全国人民?对此姑且不表,否则,连明确的债权人都没有,脑袋担保一说更是瞎扯淡),其次,法定的留置情形也不包括留置人的脑袋这一情形。
综上所述,“傅植物专家”所谓的拿脑袋担保一说从法律上根本不能成立,其纯粹是在愚弄党和国家家关,愚弄全国人民,愚弄善良的广大博友。
“傅植物专家”的这种提供虚假担保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欺诈,应该根据其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宜轻易下结论.
华南虎事件的本身,我没有太多的评价权,真也罢,假也好;最终庐山真面目暴露出来也好,抑或最终不了了之也罢;那只是一个事件,一个普普通通的事件而已!
让人感到可悲的是中国的学术的堕落和中国学术界的某些所谓权威专家的“学霸风范”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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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8 23: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脑袋肯定是不能做担保的,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条就可以知道,脑袋是不能做为担保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脑袋也是无法承担担保作用的,另外人体器官的交易也是被禁止的,因此用脑袋作担保是不成立的。
  下面我们来讨论郝劲松是否有起诉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郝劲松和周正龙 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周正龙并没有向郝劲松提供有关华南虎的照片或信息的义务,双方也不存在直接的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先不论被告所提供的照片和信息是否属实,被告的行为和郝劲松的损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郝劲松谈不上被侵犯了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
  他能获得精神赔偿吗?
    有关精神赔偿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我真得看不出郝劲松要从哪个方面提起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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