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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8: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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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来风于2007-10-23 16:54发表的 借用母畜所产之仔归谁所有? :
这是<物权法>颁布实施引起的热议话题。
《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规定,便引发出如下问题:
1、假设某甲借给某乙一条怀孕的牛,某乙借回第二天后产下牛仔,如果双方对小牛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小牛归谁所有呢?
2、《物权法》第116条与第213条1、2款规定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和“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有何联系与区别?.
特别提示: “取得”与“收取”
.......
真的应该好好学习和研究物权法了,不然在日常生活中,是要吃大亏的
个人理解第一个问题:小牛应该归甲所有,我相信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有这样的情况,也应该是这样的
至于第二个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感觉是取得属于客观性,收取带有主观性
法律学的不好,回答起来很吃力.
还是期待下面的同仁.
我搬条小凳子,来学习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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