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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广东省侦监系统岗位练兵比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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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3: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有幸代表我市到省参加上述比赛,把比赛的两个案例公布出来让大家思考一下:

1、被害人A、B上学途中,遇嫌疑人方C、D 、E、F,A看了C一眼,C认为A看他的目光太窜,于是伙同DEF殴打AB ,AB后经鉴定为轻微伤,A被打过程中,衣袋里的手机被打掉在地上,C见状,即上前捡起手机逃离现场,呈捕,C构成抢劫罪,DEF构成寻衅滋事罪,各位高手对定性如何?

2、A、B出游途中,看见C打电话,此时B要上洗手间,在B上洗手间时,A萌发抢C手机的念头,于是乘C不备从后面夺过C的手机后逃走,后被群众抓获.B在洗手间听一妇女喊抢劫,出来时看见A被捉住,于是拿刀上前救A,并打伤两名群众,经鉴定是轻微伤,呈捕AB均为抢劫,各位高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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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4: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lawpig于2007-10-23 13:36发表的 广东省侦监系统岗位练兵比赛案例分析 :
今年有幸代表我市到省参加上述比赛,把比赛的两个案例公布出来让大家思考一下:

1、被害人A、B上学途中,遇嫌疑人方C、D 、E、F,A看了C一眼,C认为A看他的目光太窜,于是伙同DEF殴打AB ,AB后经鉴定为轻微伤,A被打过程中,衣袋里的手机被打掉在地上,C见状,即上前捡起手机逃离现场,呈捕,C构成抢劫罪,DEF构成寻衅滋事罪,各位高手对定性如何?

2、A、B出游途中,看见C打电话,此时B要上洗手间,在B上洗手间时,A萌发抢C手机的念头,于是乘C不备从后面夺过C的手机后逃走,后被群众抓获.B在洗手间听一妇女喊抢劫,出来时看见A被捉住,于是拿刀上前救A,并打伤两名群众,经鉴定是轻微伤,呈捕AB均为抢劫,各位高见如何?

我不是法律人士,

个人认为:案例1: C不应该构成抢劫罪,DEF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
            

案例2: A,抢劫罪, B除了抢劫罪外,还应该加上故意伤害罪

欢迎真正的法律高手,上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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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3 14: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1考的是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不幸的是在比赛中我抽了这个案例,因为寻衅滋事罪一个个相对偏门的罪名
在案例中CDEF主观上是流氓动机(因觉得别人看他目光太嚣张),客观上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后面顺手牵羊拿了别人的手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因此对上面几人只定一罪,即寻衅滋事罪.对拿手机的行为因为已被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包括,不另行定罪.

案例二中,A应定抢夺罪,因其是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而不是使用暴力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B与A没有共谋,因此不能适用刑法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其伤害别人的目的是救A,有伤害故意,但被害人只是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伤在轻伤以上),B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包庇罪等,因其伤害情节轻微,因此不作犯罪处理,捕A不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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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8: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案例1的定性有异议,首先,CDEF的行为是标准的寻衅滋事行为,但是否达到构罪标准还值得研究,我们这边对于这种情节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当然,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掌握的都不一样。关于C的行为,我个人认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认为其情节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和抢劫罪两罪:首先,其与其他三人共同实施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根据题面,“C见状,即上前捡起‘手机’‘逃离现场’”,可以看出,C主观上明显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基于藐视国家法纪强拿硬要他人少量财物是有明显区别的。C是临时起意,在A正被殴打,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取财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第三,随意殴打他人与后边的劫财行为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既无牵连关系,也不符合吸收犯的情形,故是两罪;第四,C的取财行为是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属实行过限,DEF对此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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