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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4: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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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lawpig于2007-10-23 13:36发表的 广东省侦监系统岗位练兵比赛案例分析 :
今年有幸代表我市到省参加上述比赛,把比赛的两个案例公布出来让大家思考一下:
1、被害人A、B上学途中,遇嫌疑人方C、D 、E、F,A看了C一眼,C认为A看他的目光太窜,于是伙同DEF殴打AB ,AB后经鉴定为轻微伤,A被打过程中,衣袋里的手机被打掉在地上,C见状,即上前捡起手机逃离现场,呈捕,C构成抢劫罪,DEF构成寻衅滋事罪,各位高手对定性如何?
2、A、B出游途中,看见C打电话,此时B要上洗手间,在B上洗手间时,A萌发抢C手机的念头,于是乘C不备从后面夺过C的手机后逃走,后被群众抓获.B在洗手间听一妇女喊抢劫,出来时看见A被捉住,于是拿刀上前救A,并打伤两名群众,经鉴定是轻微伤,呈捕AB均为抢劫,各位高见如何?
我不是法律人士,
个人认为:案例1: C不应该构成抢劫罪,DEF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
案例2: A,抢劫罪, B除了抢劫罪外,还应该加上故意伤害罪
欢迎真正的法律高手,上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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