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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制的权威和权威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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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21: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七大报告强调了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这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显然,无论什么样性质的法制,如果没有权威,那么它就发挥不了应有的社会作用。而要树立法制的权威,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制的权威和权威的法制之间的关系。
   我以为,法制的权威固然缺少不了人们的自觉维护,如果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大家的对法制的尊重,法制的权威自然是无法树立起来。但是,这显然只是一个外在对于法制权威的尊重问题,而关键的问题则是法制本身必须具有权威性,即我们必须有一个权威的法制。法制具有权威性,是我们维护法制的权威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本身就缺少应有的权威,我们也就根本谈不上维护问题了。譬如一个病入膏肓的患者医生不能给予他健康一样,需要的是自身固有的素质。这样的认识,是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过程所充分证明了的。
   我国五四宪法是一部比较正确、比较完善、比较符合我国人民心愿的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所以,制定过程十分慎重、严谨和民主。毛泽东同志亲自负责起草,先后七次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宪法草案形成后,又在《人民日报》全文公布,开展了全面讨论宪法的活动。在历时三个月时间里,有一亿五千万人参加了讨论,提出了一百一十六万多条意见。之后,宪法起草委员会又召开第八次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最后完善。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见蔡定剑著《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34页)在这之前,关于宪法的实行问题,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专门强调:“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当然,今天它还只是草案,过几个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是正式的宪法了。今天我们就要准备实行。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9页)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上也特别指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越有威力,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越有威力,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就又有充分的保障,而人民的敌人就越受到严厉的打击。”(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选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可见,当时党的领导人是十分重视维护法制的权威的。可是,众所周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使得这部宪法的权威荡然无存。深受迫害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曾经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过:“在宪法公布后,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失,但是宪法给了我们一个有力的武器,使我们能够有效地为消灭这些现象而斗争。”(《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70页)而他的悲惨遭遇,证明了他的阐述是多么地无力呵。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情况呢?其实,轻视法制的现象也不是忽然之间产生的。对于这种不良现象,董必武同志早有清醒地认识:“某些干部不了解政治法律工作和经济建设的正确关系,他们忽视政治法律工作对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决定作用,错误地认为国家只搞经济建设就行了,用不着加强政治法律工作。”(《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加强守法思想问题》,《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372页)为此,他还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之所以会经常发生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的现象,是因为有其历史的根源和社会的根源。从历史根源来讲,人民革命就是要彻底的摧毁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制,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深厚的基础,这种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从社会根源上来讲,就是在我国社会各阶级中,小资产阶级占绝对多数。我们党的成员最大一部分也是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而小资产阶级由于不能表现出坚韧性、有组织、有纪律和坚定精神,及其容易产生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参见《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485——486页)董必武同志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开创者,他的分析是深刻的。然而,从中我们也看到,对产生轻视法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党内是缺乏足够认识的。这就是我们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缺少一个有权威的法制。经过十年动乱之后,小平同志的认识就相当全面了。他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善,也很不受重视”。“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象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92——293页)可见,导致轻视法制、甚至践踏法制的后果,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权威的法制。这个教训,我们当时刻铭记在心!
   总之,法制的权威,来源于权威的法制。如果没有权威的法制,法制的权威也是不可能产生的。可以说,法制的权威应当是权威的法制的客观属性,靠外在赋予法制的权威,也许在短时间里是有效果的,但是,只要权威不是法制本身固有的属性,就不可能真正确立法制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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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22: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裁判于2007-10-22 21:40发表的 法制的权威和权威的法制 :
   总之,法制的权威,来源于权威的法制。如果没有权威的法制,法制的权威也是不可能产生的。可以说,法制的权威应当是权威的法制的客观属性,靠外在赋予法制的权威,也许在短时间里是有效果的,但是,只要权威不是法制本身固有的属性,就不可能真正确立法制的权威。

个人理解:法制的权威性,主要在于它的强制性,而强大的执行力。

个人观点:法律本身也是属于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也是为上层建筑服务的。

在不违背上层建筑最基本利益(不推翻和影响它的政权或意识形态)的前提下,法律具有客观性和权

威。

本人观点是否存在误区,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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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22: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的权威,来源于权威的法制,权威的法制来源于权威人士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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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23: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威”
查了下百度解释
http://baike.baidu.com/view/532809.htm
1.权力,威势
2.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
3.统治,威慑
4.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
法制的权威,这里的权威是什么意思?我认为是威慑,统治地位,就是人人都必须服从的,但这里的法制可就是有好有坏的法制了,比如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如果这个统治阶级危害人民,人民由于法制的权威而无力反抗。
权威的法制,这里的权威是什么意思?我认为是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就是当这个法制被人民拥护时,法制有了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这时就是权威的法制。
所以,对于法制的权威,我们希望法制能够更加的完善,更加的人性化,更加的好,这样才对得起权威称呼,而我们希望看到人民都说我们国家的法制是权威的,是权威的法制。~~

祝我们的国家法制更加的完善。更加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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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2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眷恋阳光于2007-10-22 22:01发表的 :

个人理解:法制的权威性,主要在于它的强制性,而强大的执行力。

个人观点:法律本身也是属于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也是为上层建筑服务的。

在不违背上层建筑最基本利益(不推翻和影响它的政权或意识形态)的前提下,法律具有客观性和权

威。
....

法律的权威应来自法律的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

强制力、执行力,怕是它的震慑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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