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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考生是否有权要求卫生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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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09: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2007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口腔医师资格考试因为试题泄露而取消。原计划考试是在9月23、24号进行,但是由于卫生部接到举报考题泄漏,于22号晚10点在卫生部网站公布消息,取消定于23、24号的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此次事件在全国影响很大,据说是我国建国至今为止,因为作弊而取消的最高级别的国家考试。有人对此给予肯定,说卫生部作此决定,表示了其维护执考公正性的决心,对广大考生来说,维护了享受公平、公正考试的权力。但也有人表示反对,说执业医师考试是国家资格考试,卫生部有义务对考试前的试卷进行保密工作;而且考试应该有两套试卷,泄漏一套还可以临时换第二套,卫生部对考试组织不力,随意取消考试,对国家机关的荣誉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问题:卫生部临时取消考试是否先先造成对考生的侵权,考生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观点一:考生交报名费参加考试,就有权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权力。不管什么原因,卫生部取消考试,就是对广大考生权力的侵害。为了重新准备考试,考生不得不再次付出具大的时间、金钱,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考生有权力要求卫生部退回报名费并重新组织考试。

观点二:卫生部取消考试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不但没有侵犯考生的权力,反到是维护了考生的权力。而且卫生部作此决定很有魄力,值得其他国家机关借鉴,应该给予肯定。

我的观点是,卫生部的作法应该肯定,但最多算是亡羊补牢,其错误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卫生部承担,考生有权要求退报名费。但是卫生部承担损失这种事可能很难实施。

不知道大家的观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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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09: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认为的,卫生部作为国家政府部门,在此事上有着不了推卸的责任,而且绝对是全责。给我们带来的思考什么的也就不用说了。
就说说考生的损失赔偿问题,个人认为,因为具体考试日期待定,所以在退报名费这一方面应该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给考生带来的额外的一些损失(如差旅费用,考生由此而带来的不便等等),能否作出赔偿呢?个人觉得,因为考生的基数极庞大,人员极多,这就有点类似纯粹经济损失了,赔偿的范围非常广,造成实际赔偿的可能性和难度性就大,所以说这部分费用的赔偿比较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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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09: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卫生部的作法应该肯定:第一、毕竟医生职业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决不能让不学无术者混进医疗队伍,这是对国民负责的精神;第二、维护了考试的公正性。但是,卫生部也应给广大考生一个交代:1、严惩责任者;2、下不为例,健全制度,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3、要有备用考卷,万一考题泄露,立即启用备用试卷。
关于赔偿问题,我觉得不现实,也没有法律依据,更无必要,卫生部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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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14: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此事要从两方面来看

1 从国家政府看来 另行再考之时 我想不会在收取你的考试费 这已经是维护了你的一部分权利

2 从个人来看 如果已知是徒劳我想你也不会再去考

因此 卫生部取消考试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不但没有侵犯考生的权力,反到是维护了考生的权力。而且卫生部作此决定很有魄力,值得其他国家机关借鉴,应该给予肯定,这一观点我基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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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15: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卫生部在这件事所负责任很小。
  1.卫生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组织这次考试的,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试题的保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对保密制度进行了培训,尽到了相应义务。
  2.同时在得知试题泄漏后采取取消考试的方式得当,如果在明知试题已经泄漏还继续进行考试,那么本次考试的公正性如何解决。
  3.卫生部不足之处也就如上面所说未备用第二份试题。仅是猜测,可能是出于成本的考虑。
  从整个事件及相关的事件来看,我们所能找到的法规也就是保密法和刑法的一些条款对泄密者的制裁,但保密法和刑法的相关内容很不完善,在现在的情况下,只有对泄密者的惩处,没有体现出对相关领导责任的追究,也未对因试题泄密造成考试人员相关损失作出规定。不过,近日大家呼声很高的《考试法》出台后有望改变现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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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19: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我觉得卫生部的作法不存在什么问题~~
卫生部也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这件事的最好处理也就是如此吧~~

做为一个合格的学生,一个合格的考试者~
试想因为这个你就要重新准备考试,那你的能力也不见得怎么高的~
怎么能胜任一个合格的卫生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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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20: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临时取消考试是否先先造成对考生的侵权,考生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我觉得卫生部的决定,确实对考生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考上要求赔偿也无可厚非,

只是卫生部能够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最终推迟了考试时间。

我个人认为:

第一:卫生部对待考试不是很严谨,没有严格按考试规定程序做好准备工作,但考虑到卫生部积极的认

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下了很大的魄力,推迟了考试时间,没有造成更坏的影响。

放在其他部门,说不定考试还照考不误,概不承认自己的错误都有可能。从大的方面说,卫生部应该受

到考生的原谅。如果今后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第二:卫生部的这个举动,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为今后其他部门开了一个好头(当然不是说他对待考试

的不严谨的态度,而是发生重大错误后,积极的承担责任和采取相关补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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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23: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上述新闻
从政治上的角度,我很赞同和欣赏卫生部的做法。相当于勇于承担错误。应该是个榜样作用,不过得注意一下保密措施和备用卷的准备。
从法律上的角度,我觉得应该从考生报名须知里面找答案,如果里面有说什么有突发情况不能考试的说明条例的话,就不算侵权,可能考生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损失。不过,考生被侵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需要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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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1: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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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8: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考生应该可以向 卫生部,索赔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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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0: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卫生部作出考试延期的决定是正确的.

    因为考试泄题,如果再按期进行考试,损害的全体考生的利益(得到题目的是非法收益者).而卫生部决定延期无疑是保护了全体考生的利益.当然因为考试延期,对部分同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同全体考生的利益比较起来那还是微不足道的.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从法理上讲,保护的也应该是集体的利益.牺牲个人的利益.

   卫生部对考试也有组织不力的责任,应该妥善处理,收回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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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chu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23 20: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卫生部的决定是正确的也是必须做出的,是为考生,为广大患者负责任的表现呀
如果卫生部能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其他考试组织者也能有所警视,我认为倒是件好事
这么说可能因为我不是"受害者",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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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1: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考生当然有权要求赔偿,因为卫生部的主管官员在此次事件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试题泄密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是后来卫生部及时发现了这一事件,并立即采取停考,换时间开考的措施并不能掩盖卫生部的过失,因此考生当然有权要求卫生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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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3: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考生是可以要求赔偿:
     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往往是人生中的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而要顺利通过这样的考试,必然意味着考生巨大的成本付出,这其中,除了不菲的经济成本(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误工费)之外,不可或缺的至少还有时间、精力乃至情感上的大量付出。有过类似考试经历的人都知道,考前的准备过程或者说临考状态,完全可以说是一种相当另类的生活方式———紧张快节奏的作息日程、高密度的复习安排,以及由此而来的诸如“紧张、疲惫、压抑”等挥之不去的身心体验。
  为卫生部作出考试延期的决定是正确:但考试组织者首先应当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向广大考生道歉,为考试不能按期公正举行给考生带来的各种损失、影响诚恳致歉。
  但赔偿对卫生部来说不可能的事了,赔的起吗?这么多考生,怎么赔,这都是一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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