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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珊瑚虫QQ作者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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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14: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一段时间,互联网震撼了。

珊瑚虫QQ作者Soff 被北京警方扣押并羁押到深圳审判。

飘云版QQ两核心开发人员先后发布两篇将近3万字的申明,退出飘云QQ的开发团队。

插件版QQ瞬间倒塌。

问题的关键是,被警方羁押的珊瑚虫QQ作者Soff究竟有没有构成犯罪。他犯了哪条罪,应该接受怎样的处罚?

观点一:没有犯罪。珊瑚虫QQ分为插件版和增强包。增强包改变了原有的腾讯QQ程序,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但是早已不开发。插件版是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安装,一切自愿,并且是单独的解压包。如果要犯罪也不该Soff犯罪,而是最终使用者犯罪。

观点二:犯罪。珊瑚虫QQ插件版和增强包都强制屏蔽了腾讯的广告插件,给腾讯公司带来了损失。并且他也绑定了自己的广告,有所受益。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插件版的QQ给腾讯带来了损失,但是自己受益,有没有侵犯腾讯的权益。如果没有侵犯,则腾讯QQ实在找不到好的理由。如果侵犯了,那么有两个问题,1.腾讯QQ未经任何提示,就擅自安装广告插件,算不算流氓软件? 2. 插件版珊瑚虫和奇虎的360安全卫士功能相似,都屏蔽一些软件的广告功能,如果珊瑚虫QQ是恶意插件的话,如何定性360安全卫士、瑞星等一大批杀毒软件的屏蔽功能?

而就法院来说,就这一官司,究竟应该如何判决,才能顺乎民意,同时解决双方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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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14: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话题,在网络上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我觉得 关键还是 利益的 分配不均匀 在作怪

另外,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

许多事情,不能用法律来合理的解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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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14: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珊瑚虫qq构成了犯罪.
毕竟侵犯了腾讯的知识产权也给他带来经济损失.
这种现象其实在国内是屡见不鲜,珊瑚虫要有超星的后台估计就不会有如此下场.

--------------在中国,靠关系打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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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22: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珊瑚虫QQ作者有没有犯罪,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他有没有侵犯腾讯QQ的权利,其次要看他因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违反相关法律的程度。
  第一,腾讯公司对QQ是否拥有著作权?QQ软件由腾讯合法开发,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腾讯公司拥有QQ如下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对于腾讯公司拥有QQ相关权利我想大家都没有太多异议,那么我们就要从珊瑚虫QQ上去分析了,看它是否侵犯了腾讯公司QQ的相关权利了。
  第二,珊瑚虫QQ侵犯了腾讯公司QQ的哪些权利了?
  请看QQ2007正式版(7.0.439.400)软件许可协议:
  “1   知识产权声明
  1.1  本"软件"是由腾讯公司开发。"软件"的一切版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及其组合、图标、图饰、图表、色彩、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印刷材料、或电子文档等均受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条约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2   "软件"授权范围:
  2.1  用户可以在单一一台计算机(下统称"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显示、运行本"软件"。
  2.2  保留权利: 未明示授权的其他一切权利仍归腾讯所有, 用户使用其他权利时须另外取得腾讯的书面同意。
  2.3  除本《协议》有明确规定外,本《协议》并未对利用本"软件"访问的腾讯或合作单位的其他服务规定相关的服务条款,对于这些服务可能有单独的服务条款加以规范,请用户在使用有关服务时另行了解与确认。如用户使用该服务,视为对相关服务条款的接受。”
  
  我们知道珊瑚虫QQ的安装包内包括了腾讯公司的QQ,这一点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复制权,并且把它上传至互联网上供别人下载,侵犯了腾讯公司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珊瑚虫QQ将腾讯公司的QQ的广告屏蔽,修改腾讯公司的QQ软件功能侵犯了腾讯公司修改权。
  第三,珊瑚虫QQ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了?
  可能由于以下条款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珊瑚虫QQ的用户据估计可能高达数百万之众,珊瑚虫QQ的作者因此也就有了复制腾讯公司QQ软件数百万份的行为,不过,腾讯公司的QQ软件本身并不收费,其下载是免费的,虽然软件协议中限制他人复制,但多复制QQ软件本身并不会给藤讯公司造成收入上的损失。由于珊瑚虫将QQ腾讯公司的QQ的广告屏蔽,使腾讯公司无法从新增的用户中获得利益,我们知道即时通讯软件公司的盈利多少取决于其用户基数,虽然珊瑚虫QQ增加了QQ的用户群,但腾讯公司却未能从中获利。
  珊瑚虫QQ软件本身不合法,同时通过修改腾讯公司的QQ屏蔽腾讯公司的广告加入自己的广告,通过这些广告珊瑚虫QQ的作者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
  至于是否构成犯罪,我看主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腾讯公司的态度,只要腾讯公司能够证明珊瑚虫QQ软件给他们公司来了重大的损失,给珊瑚虫QQ作者定罪是顺理成章的。题外话:“胡锦涛作十七大报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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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1 01: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知道珊瑚虫QQ的安装包内包括了腾讯公司的QQ,这一点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复制权
楼上你既没有自己使用过珊瑚虫版Q,也没有仔细看顶楼的帖子。我早都说过,我最讨厌人云即云,主观论断。

实际上珊瑚虫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增强包,一个是插件版。而从2003年之后,珊瑚虫作者一直致力于插件版的开发。目前发布的插件版已完全剥离了QQ软件本身,不存在包括了腾讯公司的QQ一说。
并且把它上传至互联网上供别人下载,侵犯了腾讯公司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天空软件站,华军软件园等知名网络下载公司都提供了腾讯QQ的下载,但是他们没有侵犯腾讯公司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们得到了腾讯白底黑字的证书,说我授权你发布我的软件?可能有,也可能没有,但是天下无计其数的小站是肯定没有得到授权的,他们是否侵犯腾讯公司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有“民不报,官不纠”的说法,根据腾讯最近放出的信息,腾讯是没有举报的,那么也就是说,他的这一行为触及了刑法。他出版一个自己的软件为什么还能触犯刑法呢?那么多小下载站是不是同样
触犯了刑法呢?
珊瑚虫QQ将腾讯公司的QQ的广告屏蔽,修改腾讯公司的QQ软件功能侵犯了腾讯公司修改权。

首先,腾讯的软件捆绑弹出广告,算不算流氓软件?流氓软件的定义就是捆绑在正常软件中无法卸载,也没有任何提示即安装。显然,珊瑚虫QQ插件安装后,广告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更好的用户体验。这和360安全卫士是一样的功效。该软件捆绑的广告和360捆绑的软件一样,给他自己带来了受益。杀毒软件也是通过修改别人的程序而给自己带来受益。

另外,17173发布大量的游戏插件,那么这些插件是不是都是侵权的呢?他们都通过影响主程序而扩大自己的影响,很多插件同时带有广告,给自己带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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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04: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所以那么多小站提供腾讯QQ的下载,没有被腾讯告上法庭,那是因为他们还是提供了腾讯QQ主程序的下载,这样的话,腾讯QQ可以从中广告点击之类的获利,你传播范围越广,其获利越多,这对腾讯是有好处的。而珊瑚虫插件脱离QQ,形成自己的营利系统,那么腾讯的获利没有了,反而被抢走了很大一部分本应属于他的用户群,他不告你告谁!

   到底珊瑚虫QQ作者是否构成犯罪,网上已经讨论甚多。珊瑚虫QQ可以认为是变相通过腾讯QQ牟利,在腾讯QQ主程序上运用商业插件牟利,主观上故意破坏腾讯QQ主程序的完整性,虽然腾讯QQ提供免费下载,但这种做法明显不在腾讯QQ的授权范围。虽然未对腾讯QQ的主程序进行更改,但事实上是实施了干预。


   珊瑚虫QQ去除了广告,并提供了很多的增值体验,对用户而言,是欢迎的,但腾讯不欢迎。但可以考虑珊瑚虫QQ并没有进行过多的恶意行为,甚至其出发点是善意的,也不能改变其本质。只能说情节轻微,并未对社会造成多大危害,至于说属于违法还是犯罪,只在法官一念之间,这种事情说大可大,说小可小,从危害上看,或许只能说是违法,但从传播范围,非法所得上来看,就可以称之为犯罪了。这件事情可能是掺杂了外界的因素比较多,所以在考量上确实不太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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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1 09: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5楼,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吗?

如果您是一家经营汽车铁皮的公司,同时您家搭售铁皮上的漆。铁皮成本价,不赚钱,靠漆赚钱。现在你有很多代理商,他们都卖你的产品。无论他们是否得到您的授权,但是既然卖你的铁皮又卖你的漆,你当然是欢迎的,所以不去举报他们。他们也乐的其所。

现在有一个人,开了一个油漆店。他们家的油漆专门用在你家的铁皮上,同时他们家的油漆比你家的油漆好用。客户如果选择了他们家的油漆,势必不买你的,这时候你的主要盈利受到了威胁。您说,他这样做是不是侵犯了您的权益呢?是不是构成违法呢?他这样做,也带来了盈利,是不是构成犯罪呢?

显然不是。因为他就卖油漆,他没有侵犯你的知识产权,他也没有拿你的油漆配方。

你说你能去告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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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0: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rxyin于2007-10-21 01:42发表的 :

楼上你既没有自己使用过珊瑚虫版Q,也没有仔细看顶楼的帖子。我早都说过,我最讨厌人云即云,主观论断。
  有情绪是你自己的事,不要把它带到贴子里来,保留投诉的证据。
  先来看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五、“珊瑚虫工作室”的在线地址为www.soff.net,该网站上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授权协议》包含如下内容:“北京理工大学珊瑚虫工作室(Coral Studio)出品,cygwin、soff、Quaful联合制作…… 本程序基于腾讯QQ2006Beta2制作而成,除了具有QQ基本功能外,集成了网上最新流行的珊瑚虫增强包,可以显示好友的IP地址以及地理位置,另外去掉了烦人的广告,使界面更加清爽,也可以选择安装MSN风格的提示音,外挂还提供了丰富的定制功能。本程序为集成安装版,无须原版QQ,装完即可使用,还可以自由选择运行珊瑚虫版或者原版,安装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组建…… 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本版本仅为方便用户使用之辅助工具,没有任何侵权意图。”  

  在“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安装完成后,出现以下情况:  

  (1)除安装了珊瑚虫版腾讯QQ外,用户电脑中同时还默认安装了360安全卫士、Zcom娱乐、珊瑚虫手机铃声下载、珊瑚虫在线查询IP数据等程序或者网页。  

  (2)用户IE主页面默认为珊瑚虫上网导航(www.shc.265.com),IE窗口安装了珊瑚虫搜索工具栏。  

  (3)如用户实际运行珊瑚虫版QQ,QQ操作界面中安装有“珊瑚虫QQ迷你站”栏目。如顺序点击QQ操作界面中“菜单”、“帮助”及“关于”,所显示界面中软件版本信息为“QQ2006BetaSP1v06.0.102.310珊瑚虫增强包v4.5.1正式版”,该界面中还直接为 www.coralqq.com“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主页建立了链接。  

  六、“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亦复制了QQ堂酷比等形象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


  我不知道是你没看清我的论述还是你没有了解相关法律,没有哪条法规要求授权证书一定要白底黑字,另外人就算这些网站没有只要腾讯公司不追究这些网站可以继续提供。

首先,腾讯的软件捆绑弹出广告,算不算流氓软件?流氓软件的定义就是捆绑在正常软件中无法卸载,也没有任何提示即安装。显然,珊瑚虫QQ插件安装后,广告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更好的用户体验。这和360安全卫士是一样的功效。该软件捆绑的广告和360捆绑的软件一样,给他自己带来了受益。杀毒软件也是通过修改别人的程序而给自己带来受益。

另外,17173发布大量的游戏插件,那么这些插件是不是都是侵权的呢?他们都通过影响主程序而扩大自己的影响,很多插件同时带有广告,给自己带来受益。
这里是法律版,麻烦你在讨论时多看看相关法规,不要在这儿说些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流氓软件是那个部门定义的,有什么法律依据了?珊瑚虫QQ没有广告?不知道你用的哪里的版本?请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杀毒软件修改是有版权的程度吗?请你在说这些话是好好看看相关法律及杀毒程序的原理,哪个杀毒软件在修改有版权的程序?当这个程序没受感染之前,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杀毒软件都是不可以修改的,道理很简单,杀毒软件没有得到授权未拥有“修改权”,杀毒软件在尽量保持这个程序的完整性。
  所谓的插件只要是未侵犯原软件的相关权利同时是合法的就没问题,这和多少没有任何关系。
引用第6楼rxyin于2007-10-21 09:40发表的 :
对于5楼,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吗?

如果您是一家经营汽车铁皮的公司,同时您家搭售铁皮上的漆。铁皮成本价,不赚钱,靠漆赚钱。现在你有很多代理商,他们都卖你的产品。无论他们是否得到您的授权,但是既然卖你的铁皮又卖你的漆,你当然是欢迎的,所以不去举报他们。他们也乐的其所。现在有一个人,开了一个油漆店。他们家的油漆专门用在你家的铁皮上,同时他们家的油漆比你家的油漆好用。客户如果选择了他们家的油漆,势必不买你的,这时候你的主要盈利受到了威胁。您说,他这样做是不是侵犯了您的权益呢?是不是构成违法呢?他这样做,也带来了盈利,是不是构成犯罪呢?
.......
我都无语了,麻烦你多看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要带太多的情绪,要做相比时请找一些有相似性的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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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0: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现在定义珊瑚虫QQ的soff有罪,最主要的就是珊瑚虫QQ自己加上自己的商业广告,而把原版QQ的商业广告给去除了。判有罪的或内动力只要根据就是商业因素。

  我觉得我国法律对软件和知识产权(3楼的知识产权法)的执行力度不是很大,所以我国大面积盗版现象严重。在百度或是google上搜索,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件绝大部分是国外的起诉我们国家的,而这次为什么会动这样的肝火来对付一个小老师。(soff好像是老师)。可能就是腾讯QQ的商业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所以才去起诉。法院也受理。其实这个案件在我们这个知识产权法律不是很完善的中国,法院也可以不受理。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还是有个人因素在里面。可能就是所谓的关系因素在里面。

  换句话说,如果珊瑚虫不绑定商业广告,虽然根据腾讯的知识产权声明(引用一下3楼的)
  软件"的一切版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及其组合、图标、图饰、图表、色彩、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印刷材料、或电子文档等均受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条约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算是侵权,但我想腾讯不会对这样一个免费代理下手的吧。
  个人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任重而道远,根据中国现在比较穷的国情,我们还是靠copy别人的技术,比如xx软件的破解版,注册机,而不买别人的软件。(软件太贵了),老百姓还是很期望获得免费的软件的。其实这些都是侵权。不都是侵犯知识产权吗?但没有人告,主要是那些大公司的利益不在个人用户上,autodesk,ps,等软件,他们的利益主要在企业里面。所以微软会急,因为中国的很多企业用的也是盗版。所以微软起诉中国的软件。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执行主要靠原告,原告的利益被严重侵犯了,在有很好的关系。那么在我们常人看来根本没有犯法的事情,变的理所当然的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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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0: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yzh_nj_china于2007-10-21 10:40发表的 :
法院也受理。其实这个案件在我们这个知识产权法律不是很完善的中国,法院也可以不受理。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还是有个人因素在里面。可能就是所谓的关系因素在里面。
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说法,法院受不受理和知识产权法律不完善有什么关系?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能够举证其他人或组织对自己侵权的程度达到可以受理的程度,法院都要受理,这也和知识产权法律完善不完善没有关系。目前的知识产权法规不是完不完善的问题,主要是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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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1: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腾讯要告死珊瑚虫主要原因是在2006珊瑚虫QQ中增加了大量捆绑软件,除安装了珊瑚虫版腾讯QQ外,用户电脑中同时还默认安装了360安全卫士、Zcom娱乐、珊瑚虫手机铃声下载、珊瑚虫在线查询IP数据等程序或者网页。用户IE主页面默认为珊瑚虫上网导航,IE窗口安装了珊瑚虫搜索工具栏。 如用户实际运行珊瑚虫版QQ,QQ操作界面中安装有“珊瑚虫QQ迷你站”栏目。如顺序点击QQ操作界面中“菜单”、“帮助”及“关于”,所显示界面中软件版本信息为“QQ2006BetaSP1v06.0.102.310珊瑚虫增强包v4.5.1正式版”,该界面中还直接为 “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主页建立了链接。 对于腾讯而言,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此风决不可长。
  至于具体怎么量刑,是不是犯罪借用眷恋阳光兄的话说就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许多事情,不能用法律来合理的解释它。
  很显然这次珊瑚虫触犯了腾讯的逆鳞,这个官司的实质就是珊瑚虫工作室用捆绑软件替代了腾讯强行塞给普通用户的各类所谓“增值服务”,给他“减肥”又重新“包装”搞出来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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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7: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评论太多 Soff 接触过 人蛮好的

如果Soff改QQ构成犯罪的话  glede改CX构成犯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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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7: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ly188于2007-10-21 17:22发表的 :
不想评论太多 Soff 接触过 人蛮好的

如果Soff改QQ构成犯罪的话  glede改CX构成犯罪么
   犯没犯罪主要还是看后果,如果后果严重就有可能.我也很敬重glede,很是同意他发布下载工具时做出的各种限制.如果那一天超星搜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由于glede开发的工具给他们合法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真得是不好说了.还是参见我给出的法律条款,所以鹰侠在接受采访时说过任何事情都是有度的,老鹰一直坚信这一点,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老鹰系列产品都会坚定不移地坚持自己的原则,必要的时候,尺度可能会比目前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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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7: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珊瑚虫作者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各方面的情势来看,首先是其在利用QQ进行制作时,是否破坏了QQ的完整性,导致用户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加大遭受威胁的可能,其次就是在组合各种插件时,是否得到各插件制作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认可。但个人认为QQ作者犯罪的根本原因有可能是因为导致腾讯的各种广告无法发送,导致腾讯受到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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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2 09: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ly188于2007-10-21 17:22发表的 :
不想评论太多 Soff 接触过 人蛮好的

如果Soff改QQ构成犯罪的话  glede改CX构成犯罪么
如果glade弄一些广告,那就难说了。最重要的是,Q是一个免费软件,而CX直接就靠这个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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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1: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Soff的行为肯定侵犯了腾讯的知识产权,但是否构成犯罪,确实值得研究。Soff的行为只符合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要定罪,还必须查清Soff的的违法所得数额或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QQ属于免费软件,珊瑚虫QQ也是免费软件,复制传播软件本身不会构成犯罪,所以Soff的插入广告的所得及腾讯公司因广告被屏蔽而遭受的损失能不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或其他严重情节,还需要查明:1、腾讯公司登记的业务范围是否包括广告业务;2、腾讯公司插入软件的广告是否受法律保护,也是其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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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15: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好好学学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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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3: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是,应该是民事侵权而已.构不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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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4: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腾讯首先垄断是的,难道垄断就没犯罪???一山容不了二虎么??有竞争才有飞快的进步,固然珊瑚虫有错,但是也要考虑腾讯自己本身的问题,还有广大用户的感受.不要只考虑经济利益,也不看看现在的腾讯是否过于商业化,这个也要花钱,那个也要花钱.难道没钱就不能玩游戏,没钱就不能聊天?
   珊瑚虫作者可以说是为民办事吧,也没给腾讯造成多少损失,感觉腾讯有点小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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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2: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
一、珊瑚虫QQ中加入了显示IP的功能,虽然说对个人隐私有所侵犯,但对于中国这种过于自由的网络环境,显示IP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虽然后期大家都使用了代理服务器,这功能其实也意义不大了,但最起码一定程度上能对双方的言行有所约束。
二、珊瑚虫去掉了官版的广告(虽然最后珊瑚虫也加入了广告功能),这对于经受了广告狂轰滥炸的网友来说,实在是一个清净之地。
三、腾讯说珊瑚虫显示IP的功能侵犯了用户隐私,可事实上腾讯QQ上满天飞的欺诈信息、病毒信息无不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利,可以随意寻找好友的功能也好不到哪里去。
所以我觉得:

这实在是腾讯的无理取闹,缺钱花了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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