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美国的警匪片中,我们经常听到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You have the right to keep silent.)\"这是在警察捉到罪犯后对罪犯说的一句话。他们为什么说这样的话呢?这得从三十六年前美国发生的一起案件说起。 1963年,Ernesto Miranda 在亚里桑那(Arizona)州被捕。当警察问其口供时,Miranda承认了其绑架及强奸的犯罪事实,他的口供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成为对其定罪的依据,Miranda自然因此而入狱。Miranda入狱后开始研读法律方面的书籍,在读到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原文大意为\"unless such an statement is voluntary, the Constitution forbids using a person's own words to prove an accusation against him.除非当事人自愿,宪法禁止使用当事人自己的证言作为起诉自己的证据。\"后,他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并因此而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诉讼,因为警察没有告诉他自己可以保持沉默,他有权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代言人。美国最高法院承认Miranda的权利受到了伤害,因而推翻了对他的指控。自此之后,规定警察在搜捕罪犯时,必须对逮捕对象说明他可以不回答质问,而选择律师为其辩护。而许多当事人也往往会说:\"I take No. 5 .\"就是说他要选择律师为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