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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筹备活动急需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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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9: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想询问一下,如果网站举办歌曲演唱比赛,参赛个人将它演唱或者翻唱的歌曲放在网站上供网友评鉴,是否也会侵犯到版权?
似乎有的网站上专门做这种翻唱的blog,但是这样是否也侵犯原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呢?
谢谢。

由于筹备扩展第一届“网上读书园地艺术节”活动,所以急需法律方面的筹委会成员或义工一名。
活动详情请参考: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 ... page=1&toread=1

欢迎讨论,欢迎给与精神与财力上的支援。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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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20: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野人老大能够帮忙,我在精神上和行动上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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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21: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resonance于2007-10-17 19:56发表的 筹备活动急需法律支援 :
  我想询问一下,如果网站举办歌曲演唱比赛,参赛个人将它演唱或者翻唱的歌曲放在网站上供网友评鉴,是否也会侵犯到版权?
似乎有的网站上专门做这种翻唱的blog,但是这样是否也侵犯原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呢?
谢谢。

  由于筹备扩展第一届“网上读书园地艺术节”活动,所以急需法律方面的筹委会成员或义工一名。
活动详情请参考: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 ... page=1&toread=1

  欢迎讨论,欢迎给与精神与财力上的支援。
  再次感谢

  本人也是才开始关注知识产权相关法规,说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首先参赛个人自己演唱的歌曲的词曲为原创,并且参赛者已经阅读了参赛规程,并按参赛规程提交了相关文件,便可视为参赛者把歌曲的著作权授网站,也就是说这并不存在侵权。
  其次,翻唱歌曲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肯定是侵权的。

  可能涉及的侵权和可能免责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因此,个人建议在章程中也要声明这些作品将不能用于商业活动,只供给大家欣赏和研究用。另外,本组委会也有义务审查参赛作品是否存在侵权。
  由于本人也是刚开始接触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主要是就法规条款进行讨论,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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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7 22: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achan兄。评分少了点,还请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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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22: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那么多干嘛?

超女翻唱都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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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22: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koook.com/yulezixun/huayu/506.shtml
http://music.ent.tom.com/1026/1027/2006921-78154.html
不是没人管,是你的影响不够大,等你的影响足够大了,肯定有人管.
不过说实话,我相信以本论坛现在影响力还不足达到让著作权人来告你侵权,毕竟面对的网民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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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23: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achan于2007-10-17 22:44发表的 :
http://www.koook.com/yulezixun/huayu/506.shtml
http://music.ent.tom.com/1026/1027/2006921-78154.html
不是没人管,是你的影响不够大,等你的影响足够大了,肯定有人管.
不过说实话,我相信以本论坛现在影响力还不足达到让著作权人来告你侵权,毕竟面对的网民是有限的.
呵呵,有机构关注,但不会下手。
估计是因为危害性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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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08: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achan 兄的观点,楼主最好提醒所有参赛者将歌曲放上来的时候,不但要注明仅供个人学习欣赏不做商业用途,同时也应标注词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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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1: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大家意见,供个人学习、欣赏、研究之用,且无商业用途,应该没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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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1: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不知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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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3: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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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8: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有时间管你这小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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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8: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出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来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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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18: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想的起来了?强,看来这个版块确实是重要。
起码是一个普法的好地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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