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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谈大学毕业生毕业协议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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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23: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学生就业是个难题
虽然早就实行市场化择业方式
但实际上面临很多尴尬
只有三方意见而无任何条款的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么
究竟是学生的违约成本高还是单位的违约成本高
他的实际履行更符合哪个法律调节的范畴
还有教育的部门法规之间和先行法律有什么矛盾的地方?
推进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想什么方向改进?

作为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和新大学老师关心的一个话题
或者说一个法律爱好者希望了解的东西
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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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20: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大学毕业生毕业协议的法律地位应该是一种类合同的关系,它不像合同一样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产物,也不是权势下逼迫的奴隶协议,其实所有具有的不过是合同的表面形式加上学校作为就业率调查及向上汇报时的佐证,其本身具备的法律效力尚待确定,因此说是一种类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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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20: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还是受合同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
其实质就是卖身契
毕业生的合同义务是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用人单位的合同义务是接收毕业生为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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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23: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尤其同意楼上关于“卖身契”的说法,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够改变大学生,在这一方面的弱势群
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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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12: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一点。
但是有一个问题,关于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问题是不是有明确的规定?
按道理违约金是双方共同约定的,实际情况是学生很难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这个问题,一般是用人单位为主。
有些单位为了防止违约就把违约金额写的很多,是不是有具体的规定可以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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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08: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其实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没有根据时代发展的步伐和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很多时候只是摆设而已,
实质性的工作总会表面化和形式化。
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更需要的是健全的人才流动机制和诚信高效的就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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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不是一张束缚天之骄子的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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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09: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点,学生未出校门之前是弱势群体~~
其实那份协议书没有什么实际大的意义,主要的意义在于你可以方便的
将自己的户籍档案放到单位~~
但现在户籍制度正在变革,而且很多人又经常跳槽,
经常会发生自己的档案都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了~~
所以那协议可以不签的~~

再就是 现在的协议也变味了,他成了老师们获得就业率的标准,
不管你是不是真正找到工作,他最后会用名种方法,让你的协议签完,
就在就业率算你就业了~~~

这一点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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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8: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jadom于2007-10-21 09:11发表的 :
还有一点,学生未出校门之前是弱势群体~~
其实那份协议书没有什么实际大的意义,主要的意义在于你可以方便的
将自己的户籍档案放到单位~~
但现在户籍制度正在变革,而且很多人又经常跳槽,
经常会发生自己的档案都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了~~
.......

nonono

意义大了

你要是不去用人单位报到
就会追究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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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9: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学校和政府都应为大学生谋求其适合的工作岗位,不要让人才浪费,不要让学子们寒心.要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对国家和未来充满希望.至于协议,不过是一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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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9: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含笑饮砒霜于2007-10-21 18:46发表的 :


nonono

意义大了
.......



我意思是 开始就没有意义去签,应该交一 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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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20: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始不签的话 从毕业到就业的 衔接就有问题

你先得弄明白 国家弄这个东西 不是因为高校最求就业率而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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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22: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有谁不想签?有谁不签?是卖身契,也是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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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23: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单位是不强迫你去签,只要你能来,但是差的单位,或是弄虚作假的单位,骗你进来,骗你签协议,对一般急需就业的大学生可能就被迫签了,等到失望的时候,来不急了,要交违约金。这个也是个现实。大虾们可以讨论讨论这个时候有什么样子的法律援助来帮助大学生这个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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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5: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议书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该协议书只能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
造成当事人违约而另一方无法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如有的单位,特别是有些大型企业集团(包括
私营企业)在供需见面会上与学生大量地签定协议,从而造成一种轰动效应,但事后却设置种种
条件,限制一部分学生进入;另外,一部分学生同时和多家单位签协议书,最后只能选择一家。
这种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协议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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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5: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4楼pyhpyh8于2007-10-24 15:17发表的 :
协议书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该协议书只能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
造成当事人违约而另一方无法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如有的单位,特别是有些大型企业集团(包括
私营企业)在供需见面会上与学生大量地签定协议,从而造成一种轰动效应,但事后却设置种种
条件,限制一部分学生进入;另外,一部分学生同时和多家单位签协议书,最后只能选择一家。
这种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协议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协议的履行不力 不代表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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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5: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其必然也受到《劳动法》以及将要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约束。
但是有些公司(企业)在与就业者签定相关就业合同(协议)时所增加的一些约束或者对公司本身有利的条款时,往往这些条款在某中程度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我觉得在此时,那些违反相关法律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率的,但就合同(协议)整体而言,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应该得到肯定的。
实际上讲到合同与协议效率高低或效率有无时,我觉得这是不能一概而论,本身都属于民事关系的调整范畴,这就决定了他们都是双方取得合意的前提下订立的,民事意思的自治,当然协议和合同也就有效了。但是当这合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或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违反公平、正义、自愿等等原则时,合同或者协议的效率都将受到质疑。两者本质上我认为是一致的!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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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9: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
  就业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
  这么理解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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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3: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大家是否见过有些企业,只招聘应届毕业生的。你认为他们有那么良好的新员工培养机制去培养那么多的新人吗?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那他们找那么多应届毕业生是干吗?
实际上他们利用的就是应届毕业生急着找工作的心理,以高转正工资为诱惑,利用长试用期和低试用期工资来榨取应届毕业生的廉价劳动,然后在你转正之前把你一脚踢开,再找其他应届毕业生!
而在这整个过程中,大学毕业生毕业协议就是他们这些非法企业的筹码
我还真搞不懂大学毕业生毕业协议还有什么意义!跟户口有关系吗,但是现在都说要取消户籍制度了;跟档案有关系吗,有几个人真正有自己的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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