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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讨论] 德国铁路工人大罢工_这样的权利应该受法律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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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02: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

德国铁路股份公司的火车司机工会2007年8月6日以压倒性多数支持举行无限期的全国性罢工,以此要求加薪31%,这将是德国15年来面临的最严重的一次铁路工人罢工。这次罢工的主要起因是劳资纠纷,首先是德国两大铁路工会提出的给员工加薪7%的要求被资方拒绝,于是决定罢工,3日,德国铁路另一大工会“德国火车司机工会”也加入罢工行列,他们要求一次性加薪31%。


经过长时间的调停,劳资双方一直未达成共识,周二,火车司机工会的“最后通牒”再度到期,德国铁路并无让步的迹象,三大工会于是决定再次举行罢工,根据火车司机工会原定的计划,周四的罢工将不会只持续三个小时,而会进行一整天,并从周四一直持续到下周一周二。虽然,最新消息是由于双方周四的紧急磋商而没有举行罢工,但是最终决定星期五的全天将从2点至24点在全德国境内举行短途交通(Nah-Verkehr)和市内交通(S-Bahn)的大罢工!虽然有消息称,资方已经做出让步:德国火车司机工资将可能从今年11月起上涨12%,每人并且一次性获得700欧元的补贴!

讨论:

这种私有制度下,我们老百姓的利益到底由谁来保障呢?
先不说到底劳方和资方谁有理吧,最终受影响还是普通的乘客,而对德国经济的整体影响最终也有可能达到几十亿欧元,但是由于充分的私有制,德国政府对于这样的劳资纠纷也没有什么太好的应对措施,也就是说双方除非达成共识,否则国家也没有办法,当然火车工人罢工也是通过工会以合法的方式来进行的!但是普通乘客的合法权益也同时受到了侵害,如何对广大的乘客利益进行保护呢?
况且这样的劳方确实也太难说话了,据统计,德国火车司机收入为每月1800欧元,虽然比起其他欧洲国家的火车司机确实很少,但是确实也不能算是最低的收入阶层了,况且资方也已经一再让步,最终还是没有达成统一,资方就是要求30%的加薪确实有些不近人情!!

大家说说看,双方都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或者是磋商的,都没有违反法律程序,但是最广大的群众利益受到了侵害,他们的利益又由谁来保护呢,在这种情况下改如何处理呢?

我想这样的罢工在中国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这当然也体现了国家垄断的一个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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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04: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几点短评:

- “这样的权利应该受法律的保护”?

权利似乎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 “最广大的群众利益受到了侵害”。

哈哈,三个代表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

- “要求30%的加薪确实有些不近人情!! ”。

难道只有“最低的收入阶层”才有要求加薪30%的权利?

- “这样的罢工在中国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这当然也体现了国家垄断的一个好处!! ”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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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06: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末年,百姓不谈政治。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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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0: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宪法没有写入“罢工”自由。
呵呵,西方还就此多次批评我们剥夺公民的基本自由。
在我国“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啊。
至于广大乘客的利益谁来保护,呵呵,不知道德国有没有规定。在契约自由的时代,我罢工,我不想和你缔结运输合同,这也是说的过去的事情。你有“出行权”,罢工没有损害出行权啊,还有其他交通工具。
这个问题搞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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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3 08: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工人的罢工也是在工会的统一计划和领导下进行的,他们的工会确实是站在工人的立场上替工人说话,和资方进行各种谈判!而我们国家的工会就不一定能真正站在工人的立场,我觉得这个就是根本的区别!
另外,楼上的说罢工没有影响到公民的出行权利,那么如果电厂的工人都罢工了,是不是也没有影响我们的照明权呢?因为还可以有蜡烛或者油灯照明啊!

另外加上一句, 据说今天的罢工,已经造成很大范围的告诉公路的堵车现象,那么由此造成的间接损失,比如说车祸数量的增加,也能说和罢工无关吗?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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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5 20: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挺有意思,我是这么看的:
首先说民法上的责任:公共承运人,负有比一般民事主体更重的责任。譬如像出租车公共汽车不得拒载,火车站也不能任意地说今天休息就休息。所以说如果没有免责事由,公共承运人不履行公共职责造成的损失,公共承运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是铁路公司而不是铁路公司的工人。工人罢工造成铁路的停工,即便给人们造成损失,铁路公司可以免责。至于给人们造成的损失么,虽然说有替代产品,但损失肯定还是发生了,只要罢工是合法的,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至于公法上罢工权利的问题,不说也罢。倒让我想起了好几年前中国有个自发组织工会的工人,忘记叫什么名字了,工厂没有工会,他就联合工友们组织了一个,后来这个工人们自己组织的工会被我们更熟悉的那个工会告知非法,该组织者被开除,工会解散,身边原来坚定地和他站在一起的工友们一个个都背弃了他,不知道后来这个人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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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09: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觉得不管怎么样,劳动者提出自己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7%应该是可以接受的,但是30%就有点过分了。
那么再说说国内的:
在中国你就别指望罢工能捞到好处,首先国家就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罢工的说
就算是去游行也是,最多只能是使原本的压迫进程减缓就是了
举个例子: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腾龙芳烃在厦门建厂的事。
就是这样啊,大家去游行了;厂房建设工期缓了缓,现在不是又接着建了!
,甲苯啊,会生不出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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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0: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没有规定写入“罢工”自由,但解放前我党坚持参加并主持许多至今写在教科书上的罢工。战争改变了许多。

德国工人有权罢工,有权提出要求,即使要求不合理
乘客利益要得到保证不过,不应当由工人保障,应用公司和政府解决。
用解放前的罢工理由就是,公司是吸血鬼,残酷剥夺工人剩余价值。工人在受尽剥削后,愤然罢工,最后遭到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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