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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精研】] 从包公的司法实践看侦查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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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1 16: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包公之声名显赫,在我国民间恐怕无人出其右。作为一个刚正不阿、断案如神、执法如山的司法图腾,他代表了民间对于法制公正、清明的强烈诉求,具有广大而持久的影响力。依附于他而产生的民间传奇故事、话本、小说、戏曲以及当下形形色色影视剧历经千年而长盛不衰,是一种非常值得研究的法律文化现象。
  明代李春芳所撰古典公案小说集《包公案》(原名《龙图公案》)由100则独立成篇的包公破案故事汇集而成,是后世形形色色话本、小说、戏曲的源头。然而,通过《包公案》一书,用时下法治的眼光去透视包公的司法实践,其结果却十分“煞风景”。
剔除《包公案》一书中记载的12则所谓夜断阴司的案件,2则鲤鱼、鼠精兴风作浪的神怪故事以及5则与包公无关的公案故事以外,分析、归纳包公在侦破其余82件公案所使用的破案手段,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借助冤鬼、卜算等神秘超自然力量破案。书中充斥着包公借助占卜祝筮,菩萨、冤鬼托梦,神龟、乌鸦、旋风引路等等神秘力量缉凶洗冤的案例。在《黑猿》一案中因包公梦见黑猿,即得知案犯姓袁;在《葛叶飘来》一案中,断案时见一片葛叶随同一缕红彩飘来,便推知案犯名叫葛彩;在《鹿随獐》一案中,梦见一人身血淋漓,前有一鹿,后随一獐,便得知案犯名叫张禄,此种荒诞不拘的案例在书中比比皆是,借助此类手段侦破的案件占全书81宗公案5成以上,堪称包公断案的第一法宝。
  二、借助刑讯或以刑讯相恫吓逼取口供。刑讯逼供是包公断案的又一法宝,在破案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手段的案例也高达5成左右。动辄将犯罪嫌疑人乃至被害人用长枷钉了,痛加杖责,重刑鞫问;或者严整刑具,夹棍排起,耀武扬威,威胁恫吓。书中充斥着“包公喝令将夏贼打得皮开肉绽,体无完肤,夏贼一一招认”,“差张龙、赵虎往京城西华门速拿王婆到来,先打一百,然后拷问,从直招了、押往法场处斩”。甚至不乏“换来二十四名狠汉,将孙仰冠带去了,登时揪于堂下打了五十,孙仰受痛不过,气绝身死”的血猩恐怖场面。
  三、以引诱、欺骗的手段收取证据或获取供词。引诱、欺骗也是包公破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阿弥陀佛讲和》一案中,包公指使一名娼妇夜扮冤鬼在犯罪嫌疑人住处附近哭嚎,吓得犯罪嫌疑人讲出实情;在《锁匙》一案中,包公指使公差持疑犯圣八身上所配钥匙,到圣八家中伪称圣八已经招供,哄骗其妻交出藏匿的赃物从而破案;在《杀假僧》一案中,疑犯孙宽经刑讯不肯招认,包公便称只要孙宽交出赃银便为其开脱罪名,孙宽信以为真,交出赃物后即被包公处斩。
  此外,包公还经常先入为主,以貌取人,主观臆断 “此人相貌极恶,必是贼矣”。仅凭察言观色,便暗暗下结论:“知是不良之辈”,“似非凶恶之徒”的情形在书中亦屡见不鲜。当然,书中也记载了包公以智谋或微服私访、收集证据的案例。在《青粪》一案中,二人争一鹅,包公查验鹅粪,见鹅粪色青,得知此鹅以青草而非粟谷为食,从而判别鹅之主人。在《毡套客》一案中,包公假扮客商,明察暗访,经数月捉获劫匪赵国桢、孙元吉,为龚胜洗脱冤屈。然而,在书中,包公使用在今天看来合法的方式破获的案件所占比例不足两成。
  综上所述,以今天的眼光看,小说中的包公与其说是为断案如神的清官,毋宁说是个暴虐恣睢、主观臆断的酷吏;与其说他执法如山,不如说他是目无法纪,以身乱法的祸首,其所代表的那种“法治观”是今天的司法人员断断学不得的。
  以今非古,拿今天的法治标准去责难古人无异于刻舟求剑,是十分荒唐可笑的。更何况,包公那种不阿权贵、铁面无私的精神虽逾越千年仍然散发着璀璨的光芒,是很值得今天的检察官和法官们效法的。探讨包公“违法”断案的缘由,借以改进、推进今天的法治进程,才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包公为什么“违法”断案呢?是包公智识有限,昏庸无能?历史上的包拯系北宋天圣年间进士,放在今天至少也是个博士学力,当然不是平庸无能之辈。是包公道德品质不高,思想水平低下?然而包拯不畏权贵,清廉刚直的品质不知要让当下的多少司法人员为之汗颜。
  黄仁宇先生在《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一书中提出,国人往往对事物随便作道德的评议,而忽视技术因素的重要。笔者以为,在包公“违法”断案的问题上,黄仁宇先生的洞见可以给我们提供启发——包公之所以需要通过刑讯、诱供乃至借助冤鬼、卜算等神秘超自然力量破案,乃是受到当时侦查技术的限制,而主要不是取决由于其自身的智商、道德情操以及阶级立场。
  在包公所处的时代,没有精神病学、心理学、毒物学、法医病理学等等现代侦查学科,没有现代指纹术、DNA检验法等等技术设备,更没有照相录音、秘密监听、多电图测谎等等科技设备,基本只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在当时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注定了包公的司法实践与现代法治精髓格格不入。
  包公的“悲剧”对我们当下的司法实践也不乏警示意义。如今,刑讯逼供问题依然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佘祥林杀妻案之类的冤假错案还在不断上演。为什么学界的呼吁、社会的关注、有关领导的三令五申和司法部门的旷日持久的整顿教育依然不能禁绝?在我看来,其间存在一个方向性的问题。
  论及刑讯逼供问题,人们往往将其归咎为侦查人员素质不高、人权观念淡薄。毋庸讳言,素质不高、人权观念淡薄的因素或多或少地存在,但究其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当下侦查手段落后,侦查水平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受侦查手段和侦查水平的限制,现阶段的刑事侦查,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仍然严重依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辞证据。在侦查实践中,侦查机关一方面受到侦查技术手段的限制,另一方面要承受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的压力,在此情形下,采取刑讯手段逼取口供很难避免。
  通过思想教育、纪律约束甚至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手段遏制刑讯逼供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刑讯,就必须重视侦查能力建设;必须改变目前过于依赖言辞证据的侦查模式;必须将科学技术作为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增强侦查人员科技意识, 改善基层侦查机关的科技装备,不断扩大刑侦科技含量。如果我们的侦查人员侦查水平普遍提高,收集和固定证据能力普遍增强,侦查部门拥有更多李昌钰之类的“神探”,拥有更加科学、丰富和完备的侦查手段,才能解决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司法。因为包公的司法实践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在侦查技术手段低下的情况下,即使是包公这样“日断阳间、夜断阴司”的法治神坻也必须通过通过刑讯、诱供手段甚至是借助巫鬼破案。


                                                                       原载《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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