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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关于抵押权及其次序权的绝对和相对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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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0: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抵押权的绝对抛弃,是指抵押权人为同一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抵押权,实际上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解除抵押合同。抵押权一经绝对抛弃,即归消灭,原抵押权人成为普通债权人。抵押权的相对抛弃,是指抵押权人仅为同一债务人的特定债权人的利益抛弃抵押权。[1]
[1] 抵押权的抛弃指抵押权人将抵押权与被担保的债权相分离,放弃抵押权的优先权的一种处分。分为抵押权的绝对抛弃和抵押权的相对执弃。抵押权的绝对抛弃,是抵押权人向抵押权设定人作出完全放弃其抵押权的意思表示,使抵押权为其带来的担保利益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变为普通债权人,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上升到其次序。抵押权的绝对消灭,需经注销登记才能生效。抵押权的相对抛弃,是抵押权人(称“抛弃人”)为了同一债务人的某特定债权人(称“受抛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抵押权,丧失其优先权的地位。抵押权的相对抛弃,其他债权人因此所取得的优先受偿范围是相对的,按抛弃人债权额与受抛弃人债权额比例分配,如抛弃人甲债权额10万,无担保的受抛弃人乙债权额15万,抛弃人甲抛弃抵押权后,将其原可依抵押权取得的优先受偿金额10万,按甲和乙的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甲得4万,乙得6万。受抛弃人既包括普通债权人也包括其他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人先依自己的担保优先受偿后,再按其剩余的债权额与抛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抛弃人的应优先受偿的金额。例如:对抵押价值25万元的抵押财产,甲是第一次序抵押权人,有20万元债权,乙是第二次序抵押权人,有10万元债权,丙是普通债权人,有3万债权。若甲为乙抛弃第一次序抵押权,则乙先就自己的抵押权受偿5万,然后按甲的债权额20万与乙的剩余债权额5万的比例,对甲据其抵押权应得的20万进行分配,则甲得16万元,乙得4万元,即乙因甲相对抛弃其抵押权,多得4万元,合起来共得到受偿9万元。丙则无任何受偿,只仍对债务人保留债仅。
     抵押权次序权(或顺序、顺位)的绝对抛弃,是指抵押权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其他所有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抵押权。抵押权次序权的相对抛弃,是指抵押权人仅为同一债务人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抵押权。例:A是债务人,BCDEF都是A的债权人,其中BE基于同一债务,BCD都对A的同一房屋拥有抵押权,但是B的抵押权在C之前成立,C的抵押权在D之前成立,这样一来,B第一优先受偿,C第二优先受偿,D第三优先受偿。假如B绝对抛弃抵押权的次序权,那么三者受偿的顺序就变成C>D>B。由于B只是绝对抛弃了次序权,而未抛弃抵押权,故B相对于A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来说还是有优先受偿权(这就是抵押权的抛弃与次序权的抛弃的区别)。假如BD相对抛弃抵押权的次序权,那么三者受偿的顺序就变成D=B>C。即在相对抛弃中,为谁抛弃,他的次序就上升而等于抛弃人的次序,其余人的次序不变。本贴来自多媒体乐学奇境 http://www.dumengqi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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