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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主题沙龙:检察功能体系中的“法律监督”预备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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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8: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好的参与今晚的活动,先准备一些资料,让大家了解一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情况。由于时间比较仓促,提前也没准备,所以野人知道baidu了两篇相关文章,放这让大家略略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法律监督?









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情况,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法律监督”的基本含义是: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摘自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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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7 18: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个规定,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对于推进检察改革使检察事业与时俱进,对于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


各位!晚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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