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律”
物权法定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法定,指的是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设。
我国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解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等,例如,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中的“法律”,指的就是广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解释。
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律,指的是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的法律呢?应当明确的是,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这是因为,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因此只能由法律制定。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分别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立法法所指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我国制定物权法的过程,可以进一步理解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物权法定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现实生活中有些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尚难确定,随着实践的发展会产生新的物权,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具有物权效力,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意见,物权法草案第5条曾经表述为:“物权的总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审物权法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物权法定是本法的一项原则,但依照这一条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视为物权,谁来认定“符合物权性质”都不够清楚,建议删去例外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关于“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的规定,本意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为物权种类留下一定空间,实际上哪些权利“符合物权性质”还需要通过立法解释予以明确。考虑到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且从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况看,新出现的物权种类并不多见。因此,建议删去上述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1页。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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