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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法谚阐析】法者,定分止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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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13: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析:“定分”最早的出处可能是《礼记•礼运》:“故百姓则君以自治也,养君以自安也,事君以自显也,故礼达而分定”,“分”该如何解释,儒家和法家有着不同的理解:儒家认为,“分”指“名分、位分”,强调一种身份等级关系。他们强调以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五伦”为中心,“正名分”。而法家认为,“分”是指“名分、职分”,侧重指一种财产所有关系。管子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语出《管子•七臣七主》)我们也是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分的概念,并演化出了“法者,定分止争也”的法谚。
  自己的理解:这句法谚揭示了法律的重要功能:确定名分、止息纷争。对此,慎子曾形象地举例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也就是说,一个野兔在街上奔跑,很多的人都去捉,是由于其所有权并未确定;而对于集市上的众多的兔子,大家经过的时候看都不看,是由于其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以法律的视角去解读这段文字,就是:一个野兔在街上奔跑,其所有权并未确定,属于无主物,依据法律的规定,大家都可以去捉,而捉到野兔的人,则取得了所有权。而对于市场上的兔子,已经公示了其所有权的权属,大家便不得去争夺。
  在《物权法》起草、讨论和实施的这一过程中,“定分止争” 这个词不时跃入眼帘,形象地表达了物权法确定物的归属,解决物权争议的功能。曾几何时,定分止争被想当然地写成定纷止争。其实,定纷止争与定分止争意思不同,“定纷止争”中,纷与争是近义词,定纷与止争在意思上是相近的,是一个并列关系的短语。而“定分止争”一语中,分与争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表达的是两个意思;定分是止争的前提和基础,定分是手段,止争是目的,分定则争止,这是解决矛盾的一个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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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15: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与楼主的观点有所不同。如果非要从定分止争的角度来看法(其实这个词只是在表述法的基本功能之一,也是中国法文化的重点之一),在今天,我觉得得将其原意拓展开来看才行。所谓“分”,其本意,按照我的理解,只是中国古代的“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名分”,更多的是一种人身上的关系。(法家何以将“分”解释为财产关系?尚请指教)

如果在现在来看,我更原意将“分”解释为权利的界限(这倒与楼主所说的法家的解释更为相像)。鉴于此,我对这句话的解释正好和楼主相反:止争是手段,定分才是目的。现代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解决纠纷(当然这也是古代法律的主要功能),如果将其与古代法律相区别的话,古代的止争是为了维护王权或者君权的统治,是一种统治术;唯在现代社会(中国目前而言还在转型期,还不能完全称为现代化意义上的现代型社会),法律的终极目的更在于保障人权,止争乃是使社会秩序归于良好运行,公民权利得以完备保障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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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22: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赞同楼主的观点,法者,不但不能定分,更不能止争,我记得北大教授贺卫方曾经批评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所说的一句话“要做双满意的法院”说法院的判决只能使一方满意,使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判决是不存在的,我觉得很有道理,法者,不必做到定分、止争,其只要做到公正即为其之终旨,片面要求法者,定分、止争只会使法律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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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5 19: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TO:天不为已 :
   个人认为,一方面,公正是法的价值取向,“定分止争”是法的功能,两者同时并存并不矛盾。另一方面,法确定权利的归属,解决争议是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功能,而公正同时要求法律应达满足更高层次的要求,即“公正”地分配权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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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5 20: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TO:林中行人:
   
   发表一下不成熟的观点,恳请指正。
  对于“分”的解释,不论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慎到所讲“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还是秦朝商鞅《商君书•定分》中所称“分”、“名分”不宜理解为一种身份,应该是指的一种权利。我开始时说的将“分”解释为财产关系确实是没有仔细考虑。
  
   对于定分和止争的关系,个人认为,从法的产生上讲,是先有产生纠纷,为解决争议,后出现法律去确定权利,所以定分是为了解决争议,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定分是手段,止争是目的。当然,我们要讨论的是定分和止争的手段性和目的性的关系,因此,对于法律的终极目与止争之间的关系就不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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