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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Re:gaowq君【法谚阐析】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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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13: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段时间正在思考这个问题,gaowq君的话值得我们在两个方面反省。

首先是对gaowq君的话的批判性反省。对于实质正义(尤其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皆大欢喜的大结局)的偏好,是我们国家非常普遍的大众心理(远的是楼主所说的包公狄公案,近的则是刘涌案)。然而实质正义如何得来,值得我们思考。所罗门王通过要把孩子劈成以此来推断孩子亲生母亲的做法,在当前肯定是断然不允许的。如此,实质正义的求得必然要借助相应的手段。

什么样的手段呢?程序!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程序。——在我们无法得知辛普森是否杀人的情况下(但我们尽管可以猜测),通过证据规则、通过合理的程序所得到的结果无疑是正义的(如果必须,可以说是相对而言比较正义的,因为我们没有办法得出更为正义的结论)。

正是gaowq君的想法,反映了至今我国民众观念中程序和规则观念依然淡薄。游戏不是随便玩的游戏,足球游戏没有规则也没法踢。正是因为有了规则,游戏才成为游戏。所以,在我们所生活的绝大部分的情形中,我们都是在游戏。遵循了规则的游戏,其结果是值得我们尊重的。

对于这一法偐,我们毋宁说它是在说,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应该是以证据得出的事实为基础,而不是以任何人所想像或者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例如,我们都认为辛普森和刘涌杀人有罪)。


其次,正如gaowq君所说,我们对于西方的“法律游戏”,尊重是应该尊重,但也应该抱有警惕之心。在现代的证据规则和制度之下,司法成了一件奢侈品。因为国情的原因(比如经济的不发达,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国家的强大社会的弱小,行政的传统等等),举证的义务使得司法成为一件昂贵的奢侈品。没有金钱就没有好的律师,就没有以往很多由法官通过职权取得而现在转移给当事人很难取得的证据。所以,证据制度的采行,减轻了法官的工作,最不利的则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因此,必须完善相应的制度,比如司法援助,比如诉讼费用,等等,这才能得到更为“正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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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00: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庭上要尊重事实,讲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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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21: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林中兄高见。面临社会底层的人们,举证规则之类的东西是无法切实实行的,这倒应了霍姆斯那句话了,法律的生命还在于经验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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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21: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事实的证据,和没有证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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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23: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是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用公正的程序得出不公正的,或是与大多数人想法不同的事实.如楼主所举两例.

审判程序公平,和审判结果的公正之间不一定有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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