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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法谚阐析】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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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11: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谚: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出处:弗兰西斯·培根《论法律》(培根曾长期担任过律师、皇室法律顾问和大法官)

  解析
  培根认为:“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应当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这一目标为准绳,则所谓公正就不过是一句梦呓。而所谓法律就不过是不灵验的谶语。法官与君主和政治家负有共同的使命,他们应当携起手来,以避免司法与政治发生矛盾。在制定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到法律。在执法时,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司法的重大错误,有时是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颠覆之危的。所以,法律与政治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
  俗话说“法不容情”,事实上,法与情并不是完全对立而是可以兼容的,我们提倡“人性化执法”,目的就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追求法与情的和谐统一。培根认为,法官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不能机械呆板,要考虑到民情、民意,表现出一种道德仁慈的力量和修养,体现出一种最基本的人性关怀。他深情地说道:“执法也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变成人民动辄得咎的罗网。在审判时,法官不仅应当考虑事实,还应分析与事实相关连的背景和环境。对已过时的严刑酷法,要予以限制。注意情节,也应当权衡情理,这同样是法官的职责。特别在审理人命攸关案件时,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个人理解
  我觉得,我们的法官应该把这个法谚真正的当作自己的座右铭。对于法官,我以为,就是要以无情的目光论事,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要以慈悲的目光看人,全身心地致力于帮助当事人恢复——恢复被破坏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伙伴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并最终恢复对社会的信心、对法律的尊崇。这样的法官,在我们国家就是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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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08: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外乎人情,其实真实世界里的许多案件都不是自然主动的发生的,而是在一种激情冲动之下导致的,其本身出发点未必就是坏的,但其最后导致的结果或者说是实施的行为却产生了不良的后果,但由于客观情况,法律本身又是要遵守的,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但必须事先说明此种情况,实现教育和预防作用的结合,防止激情案件,所以说要用无情的目光论事,因为一旦出现在法庭,要尊重的就只有法律,纵然你再同情当事人,但只要其违反了法律就必须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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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5 17: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国家以前是以法治国,后来不是提出以德治国,不知道德治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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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18: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析中何以论及到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呢?楼主的第一段话让我很感兴趣。

第一句话讲的应该是法律权威,也是法官的本职工作;我更感兴趣的是第二句话。在我看来,这句话可能更加间接强调的是法官的生活阅历和智慧问题。比如,苏力曾经在《送法下乡》中举个一个农村基层法官的判决,应该是一个赡养费的案件。法官最后没有判被告应该支付多少金钱(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而言,金钱有多大的意义呢?!),而是支付多少实物。

还有在刑事诉讼里面,更为明显。果然如此,贯彻疑罪从无和讲究证据的原则,我们的好多冤案都是可以避免的。然而,这和民意可能会产生冲突。所以,这句话是给法官看的,也更是给我们普通百姓看的。生命,才是最可贵的,虽然可能是个作恶不少的犯罪分子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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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5 23: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无情,系法之无情,法律人处案之无情,基于公平之无情。讲的是法治。
所谓慈悲,系人之慈悲,法律人待事之慈悲,基于公正之慈悲。讲的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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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6 09: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两者无法调和,法就是无情才能做到平等,而慈悲就做不到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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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1 16: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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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1 19: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有幸被称为“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当我们以铁肩担道义的情怀,在人民心中耕耘法律信仰的时候,却也曾意兴阑珊,因为走进“故事里的事”去演绎“公正的艺术”,无论是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还是“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我们的良知和智识都会遭遇诸多的拷问和困扰,坚实的前进亟需我们有力量的思考总结实践经验,提炼共性问题,创新相关理论,再进一步指导审判实务,便成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中华先贤有云:“守其节而不劳其民者,难以为贤”——贤明者必先守其节,而后劳其民。
  对于法官,守其节就是要以无情的目光论事,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劳其民,则要以慈悲的目光看人,全身心地致力于帮助当事人恢复——恢复被破坏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伙伴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并最终恢复对社会的信心、对法律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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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1 21: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就是做个按照法规对比案件的机器人,(不是神)严谨依据法律法规分析,审判案件,得出法律书本的结论。

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了解事发状况。从情理上,考虑当事人是否情有可原,是否被迫,是否初犯,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而定的,是为了维持秩序,为了治病救人。我们常说的将心比心,就是指的慈悲目光。

霹雳手段,慈悲心肠。法律是死条例。执法者却不能只当个纯粹照着说明书做事的活的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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