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1107|回复: 2

[【刑事法学】] 关于法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0-3 21: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要法官的人心灵确实美好公正,判决正确,那么他们的心灵年轻时起就应该对于坏人坏事毫不沾边,毫无往还。不过这样一来,好人在年轻时便显得比较天真,容易受骗,因为他们心里没有坏人心里的那种原型。
所以一个好的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年纪大的人。他们是多年后年龄大了学习了才知道正义是怎么回事的。他们懂得不正义,并不是把它作为自己心灵里的东西来认识的,而是经过长久的观察,学会把它当作别人心灵里的别人的东西来认识的,是仅仅通过知识,而不是通过本人的体验认识清楚不正义是多么大的一个邪恶的。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119页。

法官盖公平之保护者也,保护公平即保持平等,法官断一事之为公正也,无所取益于间,本分而外,其于事之善者固不能多所,鞠躬尽瘁,都为他人。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载《西方法制史资料选编》,第35页。

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第一要对于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一点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虑。......其次,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第三,在审判崐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怒、同情等感情。第四,和最后的一点是听审崐要有耐心,听审时要集中注意力,并且要具有记忆力记住、消化并运用自己所听到崐的一切。
[荷]霍布斯:《利维坦》,第220页。

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只要求后代恪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他们是从现实社会,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那里接受法律。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第12页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每个人的观点也是不同的。因此,法崐律的精神就会取决于法官的逻辑性的强弱,取决于他的消化的好坏,取决于他的精崐力是否充沛,取决于他的弱点,取决于他同被害人的关系,取决于能改变人们容易崐变化的头脑中的每个事物形象的各种极微小原因。正因为这样,案件经过不同的法崐院处理时,公民的命运是不同的,而不幸的人便成为法官错误的论断或一时的情绪崐的牺牲品,因为法官把从他的头脑的模糊概念中作出的不可靠结论,当作了公正的崐解释。正因为是这样,同一的法院对一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会判处不同的刑崐罚。因为它不是以确切不变的法律的词句为根据,而是容许作出令人迷惑的变化无崐常的解释。
[意]贝加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13页。

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崐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崐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第13页

法官通常独立的,即,他们只从属法律而不从属于上级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305页

渊博的法律知识是穿上法官长袍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法官的优厚待遇必不崐可少,而且无可非议。怎样评断某个机构是不是特定的社会集团、阶层或个人的特崐权机构,不能只看该机构是否给这个特定的社会集团、阶层或个人带来了多少好处,崐最主要的是要判断它是否有益于全体人民。轮船航海离不了船长,与船员相比,船崐长的地位无疑相当优越。由于他具有指引航船在风浪之中绕过重重暗礁的导航才能,崐这种才能不仅有利于船长本人,而且有利于全体成员,所以,他的特殊地位并非特权或特权地位。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著 《自由繁荣的国度》,第70-71页。

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过于自信。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一个作法官的人的主要职责是灭除暴力和诈骗。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非悯的眼光对人。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4页。

如果现有的法律暴露了缺点,法官们不能叉起手来责备起草人,他必须开始完崐成找出国会意图的建设性的任务。他不仅必须从制定法的语言方面去做这项工作而崐且要从考虑产生它的社会条件和通过它要去除的危害方面去做这项工作。然后,他崐必须对法律的文字进行补充,以便给立法机构的意图以摿α亢蜕?鼣。
[英]丹宁:《法律的训诫》,第10页。

法官不要按照语言的字面意思或句子的语法结构去理解和执行法律,他们应该崐本着法律语言词句背后的立法者的构思和意图去行事。当他们碰到一种在他们看来崐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词名的情况时,他们就要靠寻求立法机构所要取得的效果崐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然后他们再解释法规,以便产生这种预期的效果。这意味崐着他们要填补空白,要理直气壮地、毫不踌躇地去填补空白。
[英]丹宁:《法律的训诫》,第19页。

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崐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宣布决定的法官,其作出的决定哪怕是受到其它意崐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崐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37页。

法官不应该宣扬他们的立法功能......,在我的信仰中,我确信,法官作为客崐观、公正、博学的法律宣告者的形象,比提出公然认为是人类行为新准则的法律制崐定者的形象,更蕴蒇在文明社会的意识之中。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59页。

一个法官误判了无罪的人为有罪,那么虽有判处被告受刑所依据的法律存在,这仍然不能减轻法官的罪责。
在一个公正的法庭上,法律和道德应该被认为是同义语,凡是一贯按照道德原则行事的人,就不应该由于某种臆想的违犯法行为,而受到刑法的制裁。
[英]《雪莱政治文选》,第73页。

法官的人格和信仰对于法律的实现有重要影响。它们不仅影响法官对法律规则崐进行解释,而且影响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第36页。

法律本身就是人们的一切行为的法官,但被选举出来宣布法律的人才叫做法官,崐因为他是法律的喉舌,而任何别的人都不能评论或解释法律。
无论是谁,要是他擅自解释法律或模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变得为人们难于理崐解,甚至给法律加入另外一层意义,他就把自己置于议会之上,置于法律和全国人崐民之上。
因此,担任法官的人的职责就是审理要他审判的案件。遇到人们之间发生任何崐分歧,他都要审查双方的意见,听取每一方在不雇用律师的情况下自己所作的辩护;崐同样地,他还应当听取在审判中应当向他提供证词的见证人的意见。
其次,他应当宣读与该案件有关的法律全文,因为他所以是法官,并不是因为崐审判站在他面前的违法者的行为是他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而是因为他是宣读法律的崐喉舌,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官。因此,谁想在共和国中和平生活,他就要重视这种法崐律和这些条令。
勤勤恳恳的议会颁布的好法律,就像蠢鹅所生的好蛋一样:蠢鹅生下了蛋就走崐开了,任凭旁人去拣,根本不再理会。因此,如果有人在它的窝里放一块石头,它崐也会去孵,仿佛那是真的鹅蛋一样。
同样地,即使法律再好,如果法官可以任意解释法律,那么法律往往也是不会崐执行得好的。
[英]《温斯坦莱文选》,第150-152页。


刑事诉讼程序,……是法律对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30页。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6页。

自法官在办案中拒绝应用某项法律之日起,这项法律便将立即失去其一部分道崐德力。这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就会找到方法不去履行该项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以崐致此类诉讼案件开始增加,而该项法律也将变得无力。不是人民修改宪法,就是立崐法机构宣布废除该项法律,结果两者必择其一。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113页。

无论法官怎么样,他们总是人。明智的立法者决不把法官当作抽象的或铁面无崐私的人物,因为法官作为私人的存在是与他们的社会存在完全混合在一起的。明智崐的立法者知道,再没有人比法官更需要立法者进行仔细的监督了,因为权势的自豪崐感是最容易触发人的弱点的东西。......
如果一个法官承认某人无罪,为他惋惜、为他的命运战栗,可是仍然把他置于崐死地,难道你们不一想到这种法官内心就感到愤慨吗?法律可以侮辱理智、正义和崐良心吗?
[法]《皮佑选集》,第69-70页。

最不能令人满意的现象无可否认的是,法官只能拘泥于机械地应用条文,不许崐他对条文加以解释;如果认为这是一方面的极端,那么另一方面的极端就是法官对崐于每一案件都必须找到有关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严格的科学方法的肯定性排除了崐一切武断的判决。
[德]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使命》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540页。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德]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辨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因格斯崐全集》第一卷,第76页。

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判断还不是最后肯定。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崐可以自动运用,那未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
[德]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辨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因格斯崐全集》第一卷,第76页。
法官……也如社会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他们今后应该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
[德]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

法律不仅想成为用以评价的规范,而且欲作为产生效果的力量。法官就是法律崐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崐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第100页
法官在判决过程中不受来自上面的影响;为保证他在实际中无后顾之忧,宪法崐规定了摲ü俣懒⑿缘谋U蠑:终身任命、稳定的,可通过诉讼追讨的薪俸,不可崐移调以及不可撤职免职。为使法官不因担心受到处罚而作出与信念相悖的判决,法崐律已有所规定至于为使法官不受事业和擢升希望的影响,则有道德保障,而没有法崐律保障。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第102页

如果人最根本的性格特征是自私自利,那么在司法中就必须排除任何性格影响,崐有法官独立性保障,且与性格仔细分离的理性才允许在司法中发挥作用。在法官座崐椅上的法官只不过是归纳器械、判决机器、法律自动装置,或者是人们按照新的完崐美法官模式所描述的无评价能力因此也无个性的理性化身。因为理智并不产生价值判断,仅依理智发挥作用的法官不能制定法规,故法官的活动必须限于适用法律。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第105-106页

如果允许法官创制法律,制定法就会失去普遍效力,只要法官不采用制定法而崐自行确定法律,他的决定就因世界观和国家观念的差异而难免主观,这样法律的安崐全、司法的统一、判决的可预见性都将受到严重危害。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第110页

法官独立性的保障不过在于使法官具有不受外来影响,但难以确保法官不受下崐意识的冲击。因为法官具有法律工作者、国家公务员和一定社会阶层成员的三重身崐份。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第112页

浩瀚之法典乃是关系自由政府优点的必然现象。为防止法庭式武断,必有严格崐的法典与先例加以限制,以详细规定法官在各种案情中所应采取的判断;由此易见,崐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崐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
[美]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第395页。

司法权力在实质上是被动的。法官不能出去包揽词讼。也不是所有的争端都在崐司法权力的范围之内。法官仅仅裁决可以由司法裁决的争端(&127;justiciable &127;dis崐 putes)──即从实际案件形成并可由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美] 詹姆斯·M.伯恩斯、杰克·W·佩尔塔森、托马斯·E.&127;克罗宁著《民治政府》第688页。

许多人将法官与拳击大赛里的裁判相提并论。人们期望裁判公正无私,不偏不崐倚。人们希望他们执行规则而不是制定规则。
[美] 詹姆斯·M.伯恩斯、杰克·W·佩尔塔森、托马斯·E.&127;克罗宁著《民崐治政府》第689页。

法官酷似一种专门的工匠,除了很特殊的案件外,他出席法庭仅是为解决各种崐争讼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法律后果。他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崐这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从法律条款与事实的结合中会自动崐产生解决办法,法官赋予其法律意义。于是,整个审判过程被框于学究式的形式的崐逻辑的三段论式之中。即;成文法规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案件的判决则崐是推论出的必然结果。如果审理一个特殊的案件,对法官来说,就是一项需要有丰崐富经验才能从事的智力工作,这就要求他必须小心谨慎地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解释崐的框框来办案。
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崐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第40页。

一个法官毕竟不能象身着长袍的堂吉哥德那样为打击非正义而四处奔跑,最终崐弄得精疲力尽。而法官的誓言也并未赋予他为正义事业而东奔西走的职责。相反他崐只是有责任行使那些根据宪法第三条和那些使其能完成法官的神圣使命的国会的法崐律赋予的权力。
[美]Janmes E.Bond 著 《审判的艺术》,第7页。

法官是否有权审理面前的由当事人的起诉的案子,取决于两方面的问题:一方崐面是属实体上的问题:当事人所依赖的条款的含义是什么?法官应当狭义地还是广义地理解这些条款?应当保守谨慎地还是任意地理解?是紧扣住原始理解之意还是崐根据时代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程序上的问题: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案件?是否存在崐着一个案件或争议?当事人是否很有身份名望?争议到底是实际存在的还是想象的?崐法院的判决能否实际补偿原告所提出的损害?
[美]Janmes E.Bond 著 《审判的艺术》,第7页。

就判案的指导原则而言,一个艺术家式的法官主要查阅宪法条文,其次则是分崐析制订者对该条文的理解。纯粹的艺术家法官认为自己没有任意决定权。宪法制订崐者所作的选择必定也就是他的选择,他仅是阐明和运用这些选择。
[美]Janmes E.Bond 著《审判的艺术》,第10页。

艺术家法官应当从各种参考的原始资料联系推断出原始理解,但这些资料通常崐是不完全的,有时是不可靠的,偶尔甚至是互相矛盾的。
[美]Janmes E.Bond 著《审判的艺术》,第12页。

机灵的评判力和敏锐的洞察力是一个政治家法官的重要本领。他实践的是可能崐性的艺术,他必须因此而知晓他能够使公众朝着一特定目标走多远、走多快。他并崐不需要那种历史学家或者文学批判家的技能。他需要的是那种通过实施可能性的艺崐术而使事物变得更加完善的所谓马基雅弗利公爵式的技能。
[美]Janmes E.Bond 著《审判的艺术》,第16页.

法院对所有的人开放。任何自认为受到侵害的人都可以走进法院,要求那个他崐宣称侵害他的人的答辩。因此,即令是最卑贱公民,也可以把那个有过错的政府官崐员拖进法院,要求他证明他有权这样做,证明他合法地行使了职权。
[美]Janmes E.Bond 著《审判的艺术》,第22页。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美国宪法的摳呒斗〝背景》第8页

如果将法官总是努力追求的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不是在个人的价值和偏好的影响下运用裁量权这样一种描述当真,那就是一个错误,法官的个人价值与偏好都是由气质和有选择的生活经验决定的,而不是由仔细思考过的,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选择的司法哲学决定的。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240页

法官感到的是一种自由与限制的混合,其比例则随法院的特点和等级,将制定的特殊决定的特点、案件的特点、以及法官的气质而变化。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246页

即使律师为其代理人和利益提出的理由经常是编造的,不真实的,法官还是认为这些理由有帮助。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255页

当遇到成文法不明确时……法官必须运用他们一切的想象和移情的能力……他们必须努力懂得立法者所想解决问题。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第345页

转载:http://guiguzi.fyfz.cn/blog/guiguzi/index.aspx?blogid=70460

评价:
其实,我是个法盲。看了这么多的法律方面的法谚,讲的都是跟法官有关的,真的是在法庭上面只有法官吗?法官上面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了嘛?
如果人最根本的性格特征是自私自利,那么在司法中就必须排除任何性格影响。
完美法官模式所描述的无评价能力因此也无个性的理性化身。
这种法官模式存不存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4 05: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司法中排除法官性格影响等问题,其实是无法绝对避免的,但是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司法的程序正义才会体现的突出而重要。实际上,为了保证法官裁判的实体正义,往往从法官的择任到法官的行权都在进行着程序性的限制。但之所以强调法官之上只有法律,归根结底是为法律强调权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10-7 11: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思想里一贯强调实体的正义,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法官的权威。比如信访制度的发达,信访渠道的优选,即在一个层面反映了法律信仰的薄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23 15:10 , Processed in 0.19961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