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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法谚阐析】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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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16: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谚: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6页,人民出版社
解析: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的基本标志,被喻为“法治的真谛”。马克思这句名言论述了法官独立的必要性,肖扬院长也曾指出:“如果法官个人不独立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审判独立”,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也指出“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前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更是指出: 司法权的终局性则表现为司法裁决是不可变的,法官应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司法主体,法官的最高境界是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更深层次的标志。它要求承接特定案件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但不能受到来自司法机关以外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其他法院的干扰,而且也不应受到其所在法院同事尤其是长官的干扰。对同一法院的法官被划分为不同层级的国家,强调这一点尤其重要。当级别低的法官需要接受级别高的法官的领导,而前者的升迁往往取决于后者时,要让前者不看后者的眼色行事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法官独立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权能保障和职业保障两个方面。法官的权能保障指法官在履行职务、行使审判权时应具有独立的能力。“在法官作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职业的获得和保持。各国宪法中关于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的规定,固然能防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公然干涉审判工作,对法官的审判职能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官若对其地位能否保持产生疑虑,则其能否真正做到独立行使职权就会成问题。因此,“法官的职业保障便成为法官的职能保障的必要条件。”
个人理解: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审理案件,是代表国家适用法律,只应对法律负责,而不能按照上级或领导的意志去审判案件。正如西谚所云“法官之上无法官”。 当前,亟需要改变的是司法活动行政化,这是真正实现我国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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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17: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算是马克思对于法律做的贡献之一,这一理论的提出标志着司法独立的起源与开端,也是公正的保证与基础,法官只有忠于法律,信仰法律,毕生以法律为业,对外通过法律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教化世人,对内以法律为基础建立自己的审判体系,树立自己的权威。这就是法官成为法律世界国王的基础和终极目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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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20: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所以现在法官的受贿案件比较多,不过,我在看电影和一些书籍上面看到了美国有13人组成的陪审团,这个说法,好像在法官判决的时候得听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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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21: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独立是一方面,法官的素质是另一方面。在一个法官的素质没有保障的国家,司法的独立也未尝不是件可怕的事情。

此外,法官固然以服从法律为天职,然法律如何则还要予以探讨。比如,纳粹的法律。我们对纳粹时期服从其法律的法官又如何评价呢?!

司法的独立只是一个法治系统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其他制度和文化尤其是观念的支持,是很容易误入歧途的。打个比方,如果让中国现在的法官(比如“三盲院长”)都独立了,其后果会如何呢?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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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06: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yzh_nj_china于2007-10-03 20:46发表的 :
同意!所以现在法官的受贿案件比较多,不过,我在看电影和一些书籍上面看到了美国有13人组成的陪审团,这个说法,好像在法官判决的时候得听他们的。


一般来说陪审团是对事实负责,法官对法律适用负责,但是现在陪审团制度有了些改变,权力比以前缩小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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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06: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林中行人于2007-10-03 21:10发表的 :
司法独立是一方面,法官的素质是另一方面。在一个法官的素质没有保障的国家,司法的独立也未尝不是件可怕的事情。

此外,法官固然以服从法律为天职,然法律如何则还要予以探讨。比如,纳粹的法律。我们对纳粹时期服从其法律的法官又如何评价呢?!

司法的独立只是一个法治系统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其他制度和文化尤其是观念的支持,是很容易误入歧途的。打个比方,如果让中国现在的法官(比如“三盲院长”)都独立了,其后果会如何呢?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是啊,司法独立必须有相应的正当程序保障实施,否则,只会造就n多的冤假错案。至于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如何,恶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讨论了千年,到现在还是各有各的看法,大家不妨多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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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4 13: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中国法官的悲哀了,除了法律还得“服务大局”这一上司在吆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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