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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谚阐析】有权利便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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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1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谚:
    有权利便有救济。(来源:拉丁语Ubi jus ibi remedium,英文翻译: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解析: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救济,是指纠正或改正已发生或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权利救济的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自我救济,即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力量去寻求救助,而不借助第三者力量;二是协商救济,即当事人通过寻求双方都信任的第三者进行协调来救济解决;三是司法救济,即依靠法院审判程序来救济。

个人理解:
    这是一条得到国际法学界认可的法谚,被公认为是一条至理名言,并且众所周知。
    权利,必须是依托法律法规才存在,否则就不是权利,至少在法律上还未被承认。所以行为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清楚,其行为是否是合法,是否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如果是合法的权利,那才能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依法获得救济。
    救济,顾名思义就是救助、帮助。相对权利意义上的救济就是,使正在或即将受到损害的权利获得帮助或者救助,从而使权利得到保护,行使权利得到保障。救济的目的是使权利主体的权利得到实现,或者受到不正当侵害的权利得到补偿。权利救济的渠道必须充分才能保障权利的行使,否则就无法实现权利。自我救助、第三方协调救助、司法救助都是权利救济的有效渠道,它们之间有层次、权威性的区分,也在时间缓急等方面有区别。自我救济是最直接的救济,是救济的开始,是最原始的救济,成本也最小,便捷,当然权威性也最小。司法救济是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当然成本相对高,程序相对复杂。第三方协调救助,即协商救济,是介于前两者救济之间的一种即具有一定权威性,也相对便捷,成本也适中。
    权利和救济都需要法律的保障。所以要保障权利,立法的步伐必须根上。首先法律法规要把生活中的权利总结上升未法律上的权利,从而使权利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次对受到或即将受到损害的权利,必须要有明确的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这个义务是立法部门责无旁贷的。在寻求救济方式方面也必须根据便捷和有效性原则要有一个有效指导,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个可以通过自我救济或协商救济就能解决的简单问题都拿到司法救济上来解决,这势必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消耗,并且救济的有效性也无法得到保障,本人在这个问题上主张“救济分流”,即通过有效的指导,使权利人寻找有效的救济方式,快速、有效地得到救济。当然从另一方面讲,国家应有义务进一步拓展各种救济渠道,从而使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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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13: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应该改为有权利便有救济的渠道比较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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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14: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形态和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高至低再由地至高的演变过程(作为刑罚执行者的被害人→作为犯罪起诉者的被害人→逐渐被遗忘的被害人→再度引起重视的被害人)。为了实现其权力,刑事被害人也经历了自我救济→寻求公力救济→协商救济→包括司法救济的社会救济之路。有权利就有救济,不是说有法律保障就能获得所期望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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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 21: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天不为已于2007-10-01 13:19发表的 :
其实应该改为有权利便有救济的渠道比较好一点
谚语的形成不是你我可以决定的,是历史的选择,是智慧的结晶。如真象兄所言,那就大变味了。
引用第2楼suxue2于2007-10-01 14:20发表的 :
......为了实现其权力,刑事被害人也经历了......
“权力”和“权利”的概念混淆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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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21: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为此语关键不在于权利,而在于救济。对谁的救济呢?本人认为可以认为一是对权利人不能享有该权利的救济,二是对权利人滥施权利的受害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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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3: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利必有救济关键还是救济的有效性问题,否则此便是一句空话,而权利救济的有效性在现行的救济模式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申言之预防性权利保护和暂时性权利保护乃是有权利必有救济此一精神得以实践和拓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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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chu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0-13 17: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与这句“有权利便有救济”拉丁法谚相对应的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在法律授予当事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行政机构、尤其是法院假如不能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则这种权利对当事人就没有意义了。因此,立法机构在考虑立法保障权利之时,实有必要将最重要的精力用于设计相关的救济方式上。行政救济也好,司法救济也好,都要让享有权利的人比较方便地从侵权者那里获得赔偿。而救济途径的畅通也能让侵权者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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