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条法学论文中被引用得较多的谚语,主旨是法官司法独立
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是法官独立的重要因素,它的存在,将对一个国家能否出现一个同质的法官群体产生莫大的作用,也必然会对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保证个案的公正裁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公权力的加强,私力救济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在纠纷产生后,人们常常求助于国家来主持公道,法官就是代表国家解决纠纷的一个职业阶层。由于法官的独立性是法官公正性的逻辑前提和现实条件,所以,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具体设计和基本精神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最终解决纠纷。在整个过程中,法官不仅实际上是公正的,而且看上去也是公正的,这就使公众失去了怀疑的理由。
其次,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法官职业的鲜明特点在于法官参与了法在平衡利益冲突中实现分配的活动过程。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所以,作为一种游戏规则,法律不仅是社会公众所要遵守的,也是法官活动的蓝本,法官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使“定纷止争”的职责。独立的司法人格就意味着法官作为一个同质群体,有着共同的信仰和追求、共同的知识背景、共同的认知模式和价值取向,这就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能够准确地发现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客观地理解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具体事情作出合乎法律目的的安排,从而对类似案件作出比较统一的裁判,使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的实施具有一致性。
再次,促使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法官是社会的精英,是正义之路的开拓者,是整个社会这艘航船的导航者,是社会事务最为敏锐的感受者。正如美国著名律师丹尼尔•韦伯斯特所言:“世界上没有什么人能比一位正直而精通法律的法官更为高尚和纯洁,他所产生的影响像天上落下露水一样不声不响地降临到人间。”法官的行为示范和对案件的裁判将影响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看法和对法律的态度。法官如果独立地、公正地、严格地依法行事,所作出的裁判结果是为公众所期盼和满意的,就必然会树立法律威严而神圣的地位,人们在行为过程中就会潜意识地按照法律办事。相反,如果法官的行为背离法律,没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那么,人们心目中公平正义的灯塔就熄灭了,其行为就会变得自发而盲目,整个社会也将处于有法不依的无序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