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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关于劳动用工的一个案件,大家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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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23: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网友询问了我这个问题,我做出了一定的解答,现在拿出来,大家谈论一下:



具体情况:


你好!我想咨询的是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

我于2003年4月进入一行政机关单位工作至现在,共四年零五个月,属临时聘任制。第一年,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工资只有两三百一个月,肯定是不足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三年,单位与我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工资六百元(含养老、医疗保险,自行负责交纳),过节费两百元/年包干,不做满一年,不得发放,其它没有任何福利,当时工资不知是否符合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不知道这样的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今年,至今为止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想辞职,我想争取我所有的权益,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现在据我自己所知道的也就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个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我现在的工资标准是700元/月,按现在的工资标准计算,可以要求5年,就是3500元,是不是这样计算?条款上面所说的“一个月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啊?我还能要求哪方面的补偿?

谢谢!



我当时简单答复如下:

哦,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你提到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如果现在辞职,你可以据此要求经济补偿。

不过,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通过,但是实施的时间为08年1月1日,根据其规定,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更加有利。譬如,不签订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等。同样可以根据工作年限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希望实务方面的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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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1: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法不具有溯及力吧,不过根据案情,当事人申请按照城市最低工资补偿,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城市最低工资水平补齐差价,不过加班费是不能列入补偿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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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29 13: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天不为已指教。

我的意思是如果能够拖到08年,处理的时候应该会更有利一些,目前双方还没有解除合同,不涉及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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