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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仍是“贵族”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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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5: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院一位法官透露,根据今年新的文件精神,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可以在法院立案。这当然可以让中小投资者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常规,他们似乎得感谢法院的慷慨仁慈。但法院到今天才决定受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这一事实恰恰说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根本就不在证券市场制度设计的蓝图之内。

中国上市公司品质低劣,价值又被严重高估,形成巨大泡沫——甚至可以说,不管股票市值有多高,都存在泡沫。这种泡沫不是技术性的,而是制度性的:第一,企业上市的行政管制赋予上市公司以一种显而易见的垄断收益。第二,中小投资者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相对于中小投资者享有特权。

2001年9月24日,最高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布通知,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原因仅仅是,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还好,2003年初,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证券民事赔偿开了一个口子,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却依然不受司法监管,一直到今天。

当然,这些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倒也不是完全没有人管,有证监会在,对此进行行政性监管。但是,证监会并不是一个中立的市场监管机构,而是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主管完全不同于监管,正如信息产业部作为信息产业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不是公正地监管信息产业市场的竞争秩序,而是服务于信息产业企业一样,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也主要是服务于证券服务机构及上市公司。

因此,证监会的行政性监管,其宗旨是促进市场繁荣,具体说,就是方便政府扶持的企业融资,推动股指升高——虽然也不能升得太猛。这是证监会官员的主要政绩指标,证监会的所谓监管也主要围绕这两者进行。

这样,通常是市场疲软时,证监会才出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政策。等中小投资者纷纷进场,市场火热起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口号也就没有人理睬了。各种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情虽屡有发生,但因为担心市场的繁荣泡沫被戳破,证监会尽可能回避认真调查、严厉惩处。除非它决定对市场进行调控了,才会查处几家公司。

这样,中小投资者简直就指望不上证监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与证监会的共谋也天衣无缝。二百年前的《拿破仑法典》第4条曾经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其含义是,发生任何民事纠纷,法院均应受理。而在中国,司法部门屡次放弃自己的责任。比如,若干年前,法院也曾单方面规定,不受理拆迁纠纷和征地纠纷。不受理中小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与此异曲同工。即便后来法院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也有一条奇怪的规定:必须先由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这样,中小投资者在其权益遭到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证券公司侵害的时候,几乎不可能得到有效而及时的救济。中小投资者权益裸露在市场大鳄们面前,上市公司、证券中介结构,就享有了相对于中小投资者的特权。

在当代中国,这或许是一种常态: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相对于拆迁户、征地农民享有特权;大量获得政府照顾的企业相对于工人享有特权;城市人口相对农民享有特权;垄断企业相对于消费者享有特权;当然,政府官员相对于整个社会也享有特权。也许正是这种特权,促成了证券市场的繁荣、房地产市场的繁荣、电信市场的繁荣、出口部门的繁荣。因为,特权意味着企业一旦进入即可获得垄断利润,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名义价格也会很高,这会吸引很多投资,自然可以推高GDP。

只是,对于这样的繁荣,好像每个人心里都在打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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