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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市民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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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0: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世界是处于秩序之中的,人类社会也不例外。博登海默说:“对我们周遭的宏观世界所作的观察表明,它并不是由无秩序的和不可预测的事件构成的一个混乱体,相反它所表现的则是意义重大的组织一致性和模式化。”“如果没有这种规则性,我们就会生活在一个疯狂混乱的世界。”“如同在自然界中一样,秩序在人类生活中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第220、221、223页)世间的一切,都处于秩序之中。
   社会秩序,可以分为市民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秩序。黑格尔在《法哲学》一书中,对市民社会进行了论述。他以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伦理发展阶段。它是现代的产物,即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市民社会是由每个特殊人的满足自己需要和由这些需要的整体所构成的混合体,亦即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体。(吕世伦著《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市民社会是“表示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市民社会的观点则简洁明了,他们在《费尔巴哈》中说:“在过去一些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41页)可见,马克思主义中的市民社会和社会存在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发生于这样的社会存在中的、不断重复出现的各种社会关系,就是市社会的秩序。国家机关是适应市民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黑格尔说:“市民社会是需要和理智(对需要的意识)、利己和利他相统一的外部国家或物质国家。”(《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第12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要正常运转,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社会存在必然决定了一定的上层建筑的产生,出现了庞大的国家机器。国家机关的运作同样需要稳定的关系,这就是国家机关的秩序。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实行的是高度一统的计划经济,市民社会被政治国家所吞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国家的统一计划指导之下,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国民经济的发展,调整再生产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的对比和联系。在公有制和整体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把各地方、各部门和各企业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钱俊瑞主编《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83年版,第252、253页)反映这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生产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社会化程度更高的生产,因此,保持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的比例关系,显得更加必要。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生产部门之间的按比例发展,不是通过瞎摸瞎碰的方式来实现,而是通过有计划的方式来实现的。(《蒋学模主编《政治经济学教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58页)因此,国家实际上是希望将所有的城市人口,都纳入计划之中,这可以从各种各样的票据中得到反映。而对于农村人口,则用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人民公社,将每一个人都归结到特定的集体里。整个国家成为了一部政治机器,政府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进行操作。或者说,就像一个大单位,有权力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改革开放后,各种所有制经济纷纷出现,个私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了很大的比重,而公有制经济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且公有制的实现方式也日趋多样化。“政府不断地简政放权,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关系逐步得到理顺,民间社会组织大量涌现,社会利益日益多样化,社会主体的自主活动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确认和保护,横向权利和利益关系得到独立、广泛地发展,即与国家政治生活相对应的‘世俗化’的市民生活正在形成和扩张。”(马长山著《国家、市民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8页)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已经在当代中国形成。
   市民社会必然存在着固有的秩序,没有秩序的市民社会是根本无法生存下去的。然而,人类秩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其不像自然界里的秩序没有意识的作用一样,而是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因此,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就成了必然的现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使人们的生产生活能够正常进行下去,于是,人类就有的道德、宗教的方法,用道德良心和宗教情感从内的方面,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还不够,针对严重危害了社会利益的行为,还创设了法律的手段,对那些扰乱了社会秩序的人进行惩治,剥夺其自由甚至生命,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在这个过程中,公正的司法显得尤为重要。“司法越公正,整个社会才更具有凝聚力,并能真正保持社会的稳定。我国在进入以市场经济为基本构架的社会以后,社会转型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加剧,各种社会冲突乃至程度比较强烈的社会冲突,将是我们的社会要经常面对的问题。解决社会冲突制度化的手段,就是公正的司法。它使各种民间的怨恨得到及时的化解,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各种利益的尖锐的冲突能得到平衡,所以公正的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可以称为平衡器。在我们这个社会转型的时期,把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度而得到公正的解决,正是司法改革所要完成的任务。”(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惟有公正的司法,才能维护好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促进历史进步。
   国家机关同样必须具有良好的秩序,否则,也是难以开展工作,履行好职责的。我这里讲的国家机关秩序,并非仅指市民社会遵守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主要是讲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府职能有序行使。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依照法律办事,执法犯法,那么,国家机关的秩序也就荡然无存了,政府的职能也就不能发挥。应当说,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党和人民经过严格挑选的程序选拔出来的,都是相对优秀的分子。然而,就像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坏人一样,在国家机关中也同样存在着一些坏人。正是这些个别的蜕变了的国家工作人员,亵渎法律、为所欲为,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秩序。如果对这些害群之马不严厉予以打击,就必然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党中央一再指出,与这些人的斗争,是一场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严重的政治斗争。如果对这些国家机关中的背叛了人民利益的人不严肃处理,国家机关的秩序就得不到有力的维护,就是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的。富勒曾经说过一句很好的话:“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是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也没有。”(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09页)国家机关模范地遵守法律,不仅能够有力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更重要的是能够为全社会树立一个遵守法律的典范,对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代化建设需要稳定的局面,而稳定的标志就是法律得到很好地执行,从而社会秩序得到了有力地维护。这个社会秩序也不仅仅是市民社会的秩序,从政治稳定的角度而言,国家机关的秩序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国家机关秩序的混乱,必然要导致市民社会秩序的混乱,致使整个社会陷入无序状态之中。如果出现了这样的状况,就会葬送了我们现代化建设的大业。这难道是危言耸听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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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3: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好的机关秩序和市民社会秩序是要靠尊重和敬畏来实现的,个人不认为现在的国人有这个能力尊重和敬畏该秩序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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