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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有奖征集法律沙龙和专题讨论的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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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22: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野人计划开始进行学术沙龙和专题讨论了,但是法律版官方组织类似话题,需要征集一些大家都认可的论题,现在开始第一次有奖征集活动。征集内容,理论法学以及各个部门法的难点、热点或者争议话题,第一批将选出10个论题,开始组织活动。参与推荐者,奖励1—5论坛币,最后获选者各奖励1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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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2 22: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题:从法学观点如何看待“安乐死”

“珍爱生命”一直是各国提倡的观点。有人提倡安乐死,以减轻当事人的痛苦,另外他们认为生命属于自己,当然自己有选择权;有人反对安乐死,理由是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无论本人还是他人都没有权力剥夺自己的生命。

究竟谁是谁非,敬听各位从法学的角度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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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08: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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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恭喜兄弟再次荣任论坛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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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3: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讨论一下,为何法律得不到尊重和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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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4: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谈大学毕业生毕业协议的法律地位

大学生就业是个难题
虽然早就实行市场化择业方式
但实际上面临很多尴尬
只有三方意见而无任何条款的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么
究竟是学生的违约成本高还是单位的违约成本高
他的实际履行更符合哪个法律调节的范畴
还有教育的部门法规之间和先行法律有什么矛盾的地方?
推进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想什么方向改进?

作为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和新大学老师关心的一个话题
或者说一个法律爱好者希望了解的东西
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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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4: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谈谈大家如何能更简单的去学习法律吧!!
本人虽大学学历 但与法盲差不多呀!!我想大家也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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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5: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的难度。
执法的方式。
找一好的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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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5: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能不能讨论 具体的实例
我到是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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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7: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收受红包是否可以以贪污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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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7: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ly188于2007-09-23 15:08发表的 :
斑竹能不能讨论 具体的实例
我到是有几个


对单位个人名等用甲乙丙丁等指代

我想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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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7: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地火于2007-09-23 17:39发表的 :
医生收受红包是否可以以贪污定罪.

红包是病患的钱

怎么也不可能是贪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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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8: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地火于2007-09-23 17:39发表的 :
医生收受红包是否可以以贪污定罪.

三年前的老话题了。不是日久常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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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8: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题:违法必纠与法不责众

“违法必纠”是我国法治进程提出的口号之一,但中国有个传统就是“法不责众”。违法必纠,要求一个法治社会,不管是谁,如果违法必须追究;法不责众,就是违法的人多了,执法部门就无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了,从而导致“法不责众”。所以“违法必纠”、“法不责众”两者之间似乎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大家可以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一下,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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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8: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苏联模式”已经不再作为一种经典版本被引用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理论层面所面临的功能定位争议和矛盾最为突出,检察权的性质问题一度引起纷争,“法律监督”似乎总是缺少一个坚强的理论基础、明确的主导理论体系和权威观点支持和支撑,在价值上总是显得没有归宿,面对着观念的彷徨、理论的边缘化和实践的尴尬。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西方学术观点被广泛引进,围绕着司法改革以及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法律监督有关的理论问题均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或著书立说以建言献策,或制定改革纲要出台各种或大或小的措施,批评、否定、批判、质疑、反思之声一时雀起,理论回应、实践革新也随之而兴,对“法律监督”以及检察权的定位和功能都有了新的诠释和立场选择,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理论研究、争辩态势。毋庸讳言,由于许多带有根本性、制度性、方向性、基础性的问题还没有在理论层面达成共识,制度的完善、体制的更新诸问题还众说纷纭,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仍然面临着重重矛盾和种种难题,举步维艰。

论题:检察功能体系中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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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19: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题:“严打”与“法治”

“严打”这个词在中国应该是家喻户晓了,那就是,如果在“严打”的风头上违法犯罪,那就是从严处罚。回过头来想,如果不是撞在“严打”的风头上,那就可以相对“严打”期间的从轻处理,甚至是不处理。而“法治”的要求就是,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所承担的罪责和所受的处罚相一致,而不管是发生在什么时候,除非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更改。所以“严打”与“法治”似乎不在一个阵容里。

大家可以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一下“严打”的法律地位及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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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20: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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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21: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议题,可能不太适合广泛深入进行讨论,但个人觉得又有必要,毕竟只是从学术角度。
  长期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在出现犯罪嫌疑时,一般都是先通过党委纪检部门“双规”,初步调查后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如何保障被“双规”人员在“双规”过程的各项正常权益,以及实践中如何把握“双规”调查结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程度,甚至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类似“双规”这样的处理模式继续存在的合理合法性。
  上述问题是在下比较迷惘的,如果不适合讨论,请樵版将本人此跟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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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21: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题:社会关系模式对法律执行效率的影响及对策

经过近三十年的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法律的执行效率却相当低,这其中具有主要原因之一应该是“人情关系”导致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并由此产生恶性循环。那么,为什么社会关系模式对法律的执行有如此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否具有某种历史渊源?面对这种情况,中国的法制建设究竟应该采取如何什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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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09: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suxue2于2007-09-23 18:49发表的 :


三年前的老话题了。不是日久常新的。
人是很容易忘记的,如果红包作为报酬交给单位应该是正常的,可是变成个人的恐怕应该是贪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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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4 14: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论题:罪犯是否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有这样的事情,碰到小偷,市民勇敢的去追击,小偷逃跑,追击过程中,小偷收到人身上海(追捕者无意伤害),但是追捕者却要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以讨论一下罪犯犯罪过程中是否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应该,那又应该是个什么程度,是否应该和普通公民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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