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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对一审判结果的质疑---安康小伙求爱不成捂死人 因赔偿积极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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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6: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商报9月16日报道
联接:http://shanxi.news.163.com/07/0916/11/3OGQNA7N005600CN.html

深夜挟持母子,母亲呼救时被恶徒捂死,5岁男童被捆绑手脚扔在山洞里,7日后挣脱绳索逃出魔窟报案。日前,安康中院一审宣判了这起杀人案,由于被告人赔偿积极,被法院判处死缓。

胁迫“私奔”未果捂死村妇

2006年9月23日晚,旬阳县石门乡的吴 远富,闯进同村25岁村民阿珍(女,化名)家里,要求阿珍与其一起出走过“好日子”,遭到拒绝。阿珍的丈夫在外打工,家里只有她和5岁的儿子强强(化名)。

24日凌晨3时许,纠缠未果的吴远富将阿珍母子挟持到偏僻处,企图逼迫阿珍同意“私奔”,阿珍母子被困山沟中整整一天一夜。25日清早,听到远处的小路上有脚步声,手脚被捆的阿珍呼救,被吴远富捂住口鼻窒息而死。随后,吴远富找来锄头,领着强强将阿珍的遗体就地掩埋,又将强强用胶带封口,捆绑手脚拘禁在山洞里。

7天后,强强挣脱绳索逃出山洞,路遇亲属获救并报警。当日,吴远富被警方抓获。

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在案件的起诉审理过程中,吴远富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辩解自己主观上不是故意杀人,并主动要求给受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

开庭前,被告吴远富在本村村支书、村主任及村民小组长的见证下,与受害人阿珍的丈夫和儿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商定:赔偿5.9万元作为民事部分赔偿,待被告吴远富服刑期满后,有履行能力时偿还;被告将自己的水田、柴扒山林及退耕还林地的经营权,交付受害人亲属经营10到15年;被告将自己的房产和退耕还林地的政策性补贴,一并归受害人亲属所有。

法院认为,协议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条件下达成,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给予认可。

赔偿积极,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吴远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态度积极,但坚持辩解主观上不是故意杀人且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远富的行为符合间接杀人犯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吴远富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吴远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对一审判决提出质疑和上诉。

判决兼顾了当事双方利益

此案判决是否公正,为何要这样宣判?该案审判长蔺天明法官解释说,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实际履行情况太低,许多受害人虽然赢了官司,但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

他认为,被告虽然杀人事实成立,但主观上也有部分非故意情节,被告与原告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有悔罪情节,也得到受害人一方的谅解。从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角度来看,既满足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又充分考虑了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规定和要求。

有钱愿意赔偿,杀人就可以不偿命?面对这个问题,蔺天明认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要求,并不等于有钱就可以杀人不偿命,要就个案具体分析。罪大恶极,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杀人犯罪,必须依法严惩,直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一些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具有从轻情节的案件等,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讨论主题:你对这样的判决满意吗,你是如何看待这样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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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9-16 16: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学法律的,我个人认为是金钱在践踏法律,情大于法,希望听到学法律专业的人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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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8: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是个案公平正义与社会整体利益矛盾的问题

个人觉得该判决 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个案公平

虽然赔的还是太少了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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