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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亲眼目睹美国陪审团审案全过程(老生常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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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8: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军队、监狱等国家机器总给人一种神秘感和威严感。美国的国家机器如何运作?我想上法院去探个究竟。

  没想到,进法院这“大衙门”还挺简单的,连身份都不问,只需要过一道安检门。我随身携带的相机被法警发现,临时寄存在他那里。因为法院内不准拍照。

  当天,有4个案件正在开庭中。我在一间有3个穿蓝色条纹囚房、戴手铐的黑人受审的法庭坐下旁听,原来这是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奇怪的是,法庭上除了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之外,却没有在电视上经常看到的“陪审团”。我又观察了其它3个法庭,也不见陪审团的影子。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审判制度的独特之处,也是和中国最大的不同之处。应该说,我就是冲着看陪审团审案来的。于是,我到法院秘书处询问,一位女士告诉我,陪审团不是必要的,只有在被告要求的情况下才临时组建。因为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被告有权选择由法官断案,或者要求由陪审团来审理涉及自身的案件。我问她哪一天的庭审会有陪审团参与,她查了查日程表说,“下周二上午有,你可以来看看”。

  星期二上午9点,我准时到了法院,发现法庭的摆设与上次不同,在庭审区的左边摆放了4排椅子,旁听席的第一排也被绳子拦住,上面贴着“陪审团预留座位”的纸条。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坐在庭审区的右边,中间最高处坐的是穿深色长袍的男法官,其左右两侧分别插着美国国旗和密苏里州州旗。着便装的两位女书记员坐在法官的下一层。法庭周围有4位法警在维持秩序。可以坐百来号人的旁听席上,包括我在内只有4个人。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只见一群戴着号码牌的人排队由法警引入法庭,我看到最大的号数是“40”。这40个人在陪审团席位前站立,举起右手,跟着书记员宣誓效忠法律。

  我仔细打量这40号人,和大街上看到的人群没啥两样――有白人,也有黑人,还有一个亚洲人的面孔;有老人,也有年轻人;有男的也有女的。当然,他们中间没有未成年人。这些人的穿着也很平常,没有人穿西装,但穿拖鞋、T恤的倒不少。

  等这些人坐下后,法官开始面对他们发表讲话。首先是感谢他们牺牲个人时间来这里履行法律义务。“稍后你们中间将有12个人被选上陪审团成员。你们的责任就是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后,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接着,法官简单介绍了本案:检方指控被告人马弗于2006年12月21日在某商场盗窃衣服等生活用品价值500美元以上,在被保安抓获过程中故意损坏4件衬衫和一件外套,并踢打保安。

  之后法官向陪审团候选人提出一连串问题,要求符合情况的人举手示意并解释。

  “有没有人不是美国公民?”无人举手。

  “有没有人年龄在21岁以下?”还是无人举手。

  “有没有人不是本地居民?”胸牌“8”号的白人男子举手回答:“我3周前已搬家到外州”。

  “有没有人不懂英文?”无人举手。

  “有没有人听不见我讲话?”见无人举手,法官突然说:“请你们举起左手!”这时,所有的人都举起了左手,法官得意地说:“看来大家听力都没有问题。”

  “这个案件预计审理一天。有没有人身体不适或有实际困难不能参加的?”胸牌“19”号的中年男子举手示意说:“我女儿才2岁,太太怀孕6个月,她们都需要我照顾。”

  “有没有人认识被告人?”法官指了指坐在辩护律师旁边的马弗问。胸牌“3”号的白人女子回答,“我和马弗的家人是朋友”。

  “有没有人认识这位辩护律师?”一男一女回答说“认识”,因为之前“委托他办过案”。

  “有没有人觉得自己不能胜任的?”一位年纪较大的男子说,“我不懂法律,我想我不合格”。

  接下来,法官示意辩护律师讲话。西装革履的律师起身走到陪审团候选人面前,“各位请闭目默想,如果案件的审理不是在美国,而是在墨西哥、伊朗、古巴等国,结果会是怎么样?”听律师这么一说,所有的人果然都闭上眼睛。

  停了一会儿,律师开始发问。

  “你们中间有没有人在学校或家庭曾经受到过虐待?”胸牌“37”号男子表示,“小时候被继父虐待过”。

  “有没有人曾经被侵害过?”对此,有8个人举手示意。“这会影响你对本案的判断吗?”有3个人表示会受影响,另5人表示不会有影响。

  下面轮到公诉人面对陪审团候选人提问了。

  “有没有人的家人曾经被判刑坐过牢?”3个人表示有。

  “有没有人具有反政府或反警察的倾向?”无人回答。

  提问结束,陪审团候选人全部退庭。需要说明的是,法官、律师、公诉人提出的问题并不止这些,可惜本人英文听力所限,未能完整记下(与中国法庭的规则不同,这里允许旁听者记录)。

  休庭期间,法官、律师、公诉人三方共同商定陪审团成员。他们把各自认为不合适的号数先提出来,逐个排除,直到最后剩下12个三方都能接受的人选。

  最后入围的12名陪审团成员(其中5男7女)再次进入法庭,照例还是先举手宣誓,然后坐下。这时,我看了看法庭上的壁钟,已接近11点半。也就是说,选陪审团成员就花了将近两个半小时。

  正式审案开始。传证人到庭。一位中年白人女子坐在证人席上斜对着陪审团成员,她的身份是某商场的经理。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先后走到她的跟前,就案件发生当天的情况进行问话。陪审团成员只是注意看和听,不能做记录,也不能交头接耳。

  中午12点,法官宣布休庭。他说,陪审团成员可以回家吃饭,下午1点15分来继续开庭。这期间陪审团成员不允许相互讨论,也不能和辩护律师接触。

  等法警走出法庭,我迎上前和他们交谈。以下是我和法警的对话:

  “这40个陪审团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

  “从本地选民名单中随机选择。”

  “被选中的候选人是否可以拒绝前来参加?”

  “担任陪审团是公民的义务,而且被选中者所在的单位必须无条件同意他请假。”

  “听说许多美国人不愿意当陪审员,是这样吗?”

  “是的,因为他们当天没有去上班就没有收入。法院给他们的补贴不高,最终被选中当陪审员的每天补贴21美元,来了之后没有被选上的补贴8美元作为来回的交通汽油费。”

  “在法庭提问中,有的人是否可能故意找借口以免被选中?”

  “我们倾向于相信个人的说法,但是事后如果被发现说谎,此人将触犯法律。”

  “这12个人现在回家吃饭,你们如何保证他们不相互讨论?是否可能发生被告人家属找他们说情的情况?”

  “我们相信他们不会相互讨论,也不希望他们这么做。如果被告人家属或律师和他们接触,那是严重犯法的事,双方都将被指控。”

  中午,我也回家吃饭。不巧饭后有个朋友打电话找我帮忙应急。下午3点多,我完事后赶到法院,法庭已空无一人。

  我有些后悔,急忙到法院秘书处查问庭审结果。一位年轻人取出一个文件夹递给我,“这是本案案卷,你自己看吧!”我惊讶于美国法院如此开放――竟然把刚刚审结的案卷对社会公众开放,因为中国法院的案卷除了法官、公诉人、律师外,其他人通常是看不到的。

  面对一大堆法律文书,我看不明白。“下午,庭审出现戏剧性变化――被告人当庭主动认罪,这样就不用陪审团来定罪了。”在我的请求下,这位年轻人简单介绍了庭审结果:“法官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我试探着问“能否复印本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没想到年轻人居然答应了。他帮我复印了头两张,收了我1.10美元复印费,并开具了收据。这时我才告诉他“我是中国的记者,我想把法律文书影印件在媒体上发表“,他回答很干脆:“既然对公众公开了,当然可以发表。”

http://group.hexun.com/kuimen/discussion.aspx?articleid=2434651


个评: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乔治. W .布什
   看过几集美剧Justices,这些过程都大概了解,只能没想到能开放到这个地步。从Justices中来看,如果是作为被告,想打赢官司,律师费是相当相当的高的,被告律师也要做很多事情来保证自己能打动陪审团。当然最后法庭的判决也并不是全都是公正的。Justices真的很好看,如果各位对这些有兴趣,可以找找Justics看看。
   感觉美国的审案过程比较阳光(案卷可随意带着),比较民主(你可以选择由法官定案或陪审团定案);法制也比较健全(选中作为陪审员故意不来、撒谎的细节等都有相应的控诉法律),公民法律意识较重。相比而言国内的司法透明度就大打折扣了。没有阳光,黑暗自然滋生腐败,法制不健全,罪犯必然是无忌惮;公民不懂法,也就不尊法。
   套用小平同志的一句话“中国特色”!就是整个社会崇尚权利,不论是官员还是老百姓自身。如果十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以前,很多现象估计都没什么人会提出异议。可问题是,如今是一个信息高度开放,国民自我觉醒,懂得相对的独立思考的时代,请问:我们那些高高在上政党和官员是不是可以考虑还政于民了呢?因为一个伟大民族可以屈服于真理,但不可能向低级的愚弄低头!民主保证人们的基本人权,给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它本身就是人类的基本价值。民主ensures a stable society. 民主保证人们的基本人权,给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它本身就是人类的基本价值. Agree! 这也许就是说“美国是世界文明的灯塔”的原因吧!

“在法庭提问中,有的人是否可能故意找借口以免被选中?”
“我们倾向于相信个人的说法,但是事后如果被发现说谎,此人将触犯法律。”
“这12个人现在回家吃饭,你们如何保证他们不相互讨论?是否可能发生被告人家属找他们说情的情况?”
“我们相信他们不会相互讨论,也不希望他们这么做。如果被告人家属或律师和他们接触,那是严重犯法的事,双方都将被指控。”

   好啊,的确是法制的社会.法律高于一切. “既然对公众公开了,当然可以发表。”多么简单的一句话。竟然把刚刚审结的案卷对社会公众开放,因为中国法院的案卷除了法官、公诉人、律师外,其他人通常是看不到的。公开才能公正,没有公开就没有公正,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在于不公开。公开,公开,还是公开。中国的事情为什么就不能做到公开呢?因为--怕乱。因为他们知道,公开了会乱。那为什么公开了会乱呢?因为他们一直在犯罪,恶性循环,也就病入膏肓了。“就是要你们搞不懂,不然我怎么活? 都公开了,我怎么控制局面呢?一群傻蛋!” 何谓主权在民,就是这样体现的。有罪无罪,不是法官说了算,而是老百姓自己说了算。法官没有判罪的权力,而只有依罪量刑的权力。我代 表XX(名词随你选,想选什么选什么)审判你!枪毙你!XX(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你!这是中国现今的法律。
   陪审团挑选的过程体现了公民权利和平等观念,最大限度排除了种族,宗教,党派和团体的利益。陪审员依据道德水准独立评判,陪审团合议后的决定体现社会公共道德。什么时候中国也能有这样的陪审团?大陪审制度的确先进!让非法律界人士断案,律师法官只要维护法律程序公正就行!
话说回来,美国之所以能够建立陪审团制度是因为有强大的财力支持,试想一个极其简单的案件劳师动众几十人参与其间,没有银子能请的到美国老爷们吗?美国人有钱是因为美国人掌握着世界经济、军事大权,是因为美国会掠夺其它国家。想学美国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先去赚钱吧,别在这叫嚣这本国这不好,那不好。向往的民主自由,但在中国或其他地区不可能实现的。陪审团制度好处多多,当然也不是没有缺点,但确实比单纯法官审判主导型要好,至少,能够某种程度上尽可能的减少司法腐败,律师的对抗能力也能充分显示。难怪有机会的人都往美国跑,这样的国家确实是人间天堂.什么叫民主,什么叫政治清明?什么叫人权?唉!看看中国,可以理解美国为什么那么强大? 这才是公民的社会。人民应该知道一切,除了国家安全的机密。
   我确实幻想过最好哪天能在一个美国式陪审团的诉讼制度下出庭辩论,那将令人激动不已,但现在不那么想了。陪审团的运作有赖于民众的正直和普遍具有较高的道德文化水平。这种制度若在中国推广,恐怕弊大于利,道德风险极大,因为人民群众眼睛虽然雪亮,但并不总盯着正义和公平。中国人的民愤,没啥规律,特别是在新闻媒体的言论还不自由的情况下,民意是可操纵的,说大就大,说小可小,没个准儿。事实上在陪审制度初起的时候,它甚至可以说就是一种“民意测验”——12个证人一致的证词反映的并非事实,而是对于事实的“看法”。12个普通百姓来判案,那代表我们的领导我们的核心权力如何体现?一位女士告诉我,陪审团不是必要的,只有在被告要求的情况下才临时组建。因为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被告有权选择由法官断案,或者要求由陪审团来审理涉及自身的案件。美國每年都不知道有多少人利用司法機制令很多人得不到應有的裁判呢!單有法治是不夠的呵!單有法治,只能是某些有錢人的尊利而已!美国是一个基督文明传统的国家,在日常的生活中,传统与道德,发挥的作用非常大。对于习惯法的国家来说,这一点尤为明显。如果你能了解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关系,你就不会认为对程序与仪式过程的追求是可笑的了,每一个程序上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对某一方的不公正,而程序完备程度,需要各方基于获得一个结果的前提下,每一方的认可。美国法庭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官和县公诉人界限划得很清,甚至感觉在含糊不清的地方法官倾向于对被告有利的一面。当然,法律的原则是无法证明有罪即为无罪,在现实中看起来有利于被告。比如交通罚单上法庭,如果是由县sheriff抓住上县法庭,原告方为“本县人民”,由县检察官出面,被告方是你。sheriff或警察是证人。
   陪审团制度确实在西方有式微,现在它的发源地英国已经反倒很少用陪审团了。太贵了,太浪费社会资源了。但 并 不能因此将其缺点放大,特别是对于司法公正严重受质疑的 中国。与其让法官和 法官后面看不清的 力量操纵,不如让至少明显的 12个普通人来 决定,这12个人至少名义上是随机海选出来,要 他们同时被 蒙蔽被操纵同时被收买同时道德不高,概率相对于法官来说 ,宁可押宝在陪审团身上。多了一个÷魔鬼的细节,就相对提高司法腐败的难度。民众在这个过程中,也是真正参与政治的方式。老外不见得就 道德文化高于我们,相反,他们可能还低于我们,但一个坏的制度使中国很多聪明人变坏,一个好制度,使很多群盲可以在良性过程中变好。
   时有路人感慨:“路漫漫其修远兮.国人慢慢等待,法官吃人好处兮.案件未审已判.司法改革日远兮.吾辈今生不见!”很多人都会说:中国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的原因呢? 没有陪审团制度是司法腐败的重要根源?各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和传统不一样,美国司法确实有他的优点,但不代表我们中国能完全照搬。我们也有陪审制度,但与美国的陪审制度相比,那是大相径庭啊。我国目前司法存在主要的问题就是怎样保证和完善司法独立。什么正义都比不上民意,否则也就谈不上正义不正义、法律不法律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是代表这种民意的。他们对案子的判决为什么要让陪审团说了算?难道陪审团的普通百姓比专业的法官还懂法和程序吗?!陪审团制度既是法与情的一种平衡,也是民意对法官们殉私枉法的一种制衡,更是民意大于法的一种体现--当一种法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就尊重民意。而我国恰恰没有这种制衡机制,所以在我国就老是出现法官们殉私枉法的恶性案件。


   我们都知道,一个人只有学习别人的长处才能发展,同样,一个国家只有学习别的国家公平与公正,文明与进步,这个社会最终才能进步。否则,不会有大的转变。所以,为了国内社会的稳定、发展,必须要健全法律体系,深入开展普法运动,全面实行阳光化操作!中国并不是一定要陪审团制度或者香港的廉正公署那一套,司法制度极其不合理也不是能靠这个改观的。我国的庭审制度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附:《光荣的苦差事----美国的陪审员制度》 (节选)


   当陪审员是一项义务。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律师、消防队员,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其他都是陪审员,休想逃过。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陪审员由法官电脑或人工随机抽出候选人。充足理由如果候选人能够书面证明在单独照顾住在自己家中的残疾人,或者自己正处于哺乳期,则可以暂时免除这项义务。凡是和案件有任何关系(比如和原告、被告、律师或者证人认识)的,工作或居住在案发地附近的,要如实向他报告,不宜当陪审员;本身职业是执法、司法的人员也不宜当陪审员。

   法官筛选后的候选人,双方律师再进行筛选。一方律师行使否决权的次数不能超过四五次.集体投票,表决被告是否有罪。在12名陪审员中,只有9人意见一致,才能做出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裁决。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需要陪审团一致通过。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陪审团重新审议。法官在案件审理前要跟陪审员说这样的话:“你们不需要任何专业的法律训练,也无需精通法律条文,你们只要用你们来自生活的经验和感受对证据作判断就行了。”

    这样的话,如何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呢?审案过程中,法官会不时地提醒大家“你知道你已经发过誓.在正式开庭前,陪审员不得与任何人,包括其他的陪审员讨论案件(除了陪审员进行最终裁决时),不能看与本案有关的任何电视、广播、报纸的新闻报道;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单独与法官会面交谈。法官不允许检察官和律师用情绪化的语言作总结陈述,如果言论造成的偏见过大,上诉法院就可以改判。例如,某上诉法院曾对一个案件改判,原因就是原告陈述:“惩罚他们这种反社会的逆反行为。”上诉法院却认为这种言辞是“挑动陪审团在道义上的愤怒情绪,且言论与本案无关”,最终进行了改判。陪审团人数众多还防止滋生腐败,收买12个人总比收买1个人困难得多。
(全文 google/百度/一搜)

  [注:陪审团,之所以取名陪审团,是因为历届的中国政府不想让人们知道别人的法院是由老百姓判案的,所以在翻译时有意翻译成陪审团------让人们以为是坐在后面无关紧要的旁听者,正确的翻译应是“临时裁判委员会”,临时是为了防止老百姓被洗脑,和长期担任该职务后变成政府利益集团的一分子,裁判说明其拥有实权,完全没有“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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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08: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过,挺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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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09: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只有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才会见到这样的影像,国内的律师可不会得到这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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